112年度交字第35號
原 告 敬坤木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賢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並請補提欲請求
撤銷之
裁決書(即原處分)之
正本或影本1份到院,
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