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黄啓峰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