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聯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榮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饒慶鈴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
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
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
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撤銷被告機關之府社勞字第1110119529號處分,應依行政訴訟第13條第1項規定以被告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惟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係於臺東縣,而不在本院轄區內,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