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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聲字第 8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80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 議 人 開隆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7 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EP055692 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開隆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0 年6 月 20日下午5 時21分許,行經應繳費之國道1 號高速公路岡山 收費站北向第2 車道時,不依規定繳費,為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五警察隊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 理所臺南監理站認異議人上開違規事實明確,爰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裁處異 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僅收到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下稱統 一發票),而未收到「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 下稱補繳通知單),何能於期限內補繳?另異議人已於100 年9 月22日前往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古都門市,將欠費繳 清。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罰鍰,並追繳欠費,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 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 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 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 理費用。但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作業 處理費。不照章繳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舉發:⑴ 未申裝、使用已掛失、停用及暫停服務車內設備單元行駛電 子收費車道。⑵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而使用非登記所屬之 車內設備單元。⑶國道客運業者使用經本局停權之專用車內 設備單元。用路人應依「補繳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 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 ○○區○道○○○路局依據交通部依公路法第24條第2 項規 定所訂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之交通○○○ 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 13點第1 項、第2 項、第16點、第17點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如汽車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駛入 電子收費車道,經營運單位製發補繳通知單通知補繳,逾越 補繳期限仍未繳納者,即屬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 規定繳費,違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之前開自用小客車,於前揭時日,行經應繳費之 國道1 號高速公路岡山收費站北向第2 車道時,並未繳納通 行費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又異議人之事務所設於臺 南市○區○○街○○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1 份在卷可按;而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 公司)因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前揭時日,行經 應繳費之國道1 號高速公路岡山收費站北向第2 車道時,並 未繳納通行費而製發其上明確記載繳款期限為100 年8 月10 日之補繳通知單,業由郵政機關之郵務人員於100 年7 月22 日送達於異議人上開事務所,由異議人之受雇人蔡雅玲簽收 ,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 書影本1 份在卷可按;然異議人逾越上開補繳期限仍未繳納 ,此為異議人所不否認。從而,足認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 小客車,於前揭時日,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確有不依規定 繳費,違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之違規行為無疑。 ㈡至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遠通電收公司寄送補繳 通知單之信封上,業以粗體字記載「重要文件:請於繳款期 限內完成繳款,以免產生罰單」「非本人或代理收受本行政 文書,請務必轉交收件人」等語,字體下方並有足以使人注 意其存在之網底;於信封正面右側,並載有「繳款日期:10 0.08.10 」等語,送達證書「送達文書」欄亦載有「高速公 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等語;於信封背面,更載有「重要文 件:1.提醒您,如未依本通知所載繳款期限完成繳款,執法 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開立罰單!… …」等語,字體下方復有足以使人注意其存在之網底;另與 補繳通知單一併寄送之統一發票「第三聯:收執聯」下方, 亦有以較諸上方字體為大之字體記載「※本發票為作業處理 費之發票並隨同通知單寄送,請務必於繳款期限內繳費」等 語,一般人收受上開信封及統一發票「第三聯:收執聯」以 後,均可知悉信封內除統一發票外,尚有補繳單,如在開啟 上開信封以後,未在信封內見到補繳單,為免遲誤信封上及 統一發票「第三聯:收執聯」下方所載之繳款期限,理應於 繳款期限內以電話向遠通電收公司洽詢補繳單之內容及如何 補繳欠費,或直接利用網際網路,於遠通電收公司所設網站 上查詢欠費情形,再前往與遠通電收公司合作、提供無單列 印繳費服務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或便利商店繳費 ,以免逾越繳款期限,應無僅收到統一發票,而未收到補繳 通知單,卻仍置之不理之可能?異議人辯稱僅收到統一發票 ,而未收到補繳通知單,顯與常情有悖,不足採信,其據以 抗辯未收到補繳通知單,何能於期限內補繳?云云,亦無足 取。另異議人雖於100 年9 月22日前往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 司古都門市,將欠費繳清,有遠通公司100 年11月29日發字 第10001285號函1 份在卷可按,然查,前開補繳通知單所載 之繳款期限於100 年8 月10日即已屆滿,異議人逾越繳款期 限以後,始於100 年9 月22日繳納欠費之行為,對於其所有 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前揭時日,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並不生影響,並不足以解免其因違 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前揭時日,確 有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原處分 機關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裁 處罰鍰3,000 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據上論結,應依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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