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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10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世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調偵字第184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威佑及頂貿生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宋世昌妨 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陳威佑及 頂貿生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0 年9月6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詳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010號卷)可稽,揆之首開 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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