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世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調偵字第184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威佑及頂貿生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宋世昌妨
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
誹謗罪,
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陳威佑及
頂貿生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第一審言
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0
年9月6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詳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010號卷)
可稽,揆之首開
說明,自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