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原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律師
劉家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
字第一0三二四號),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原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
拘役伍拾
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近似於
「DORAEMON小叮噹及圖」之商標圖案椅子共肆件,及近似於「
HELLO KITTY及圖」之商標圖案椅子共柒件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正為「
詎劉建原
未經集英社及三麗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
、七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1段397號,製造仿冒
近似前開二種商標圖樣之椅子共30件(均有椅背),並以每
張椅子新臺幣(下同)760元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陳緣,由
陳緣放置於其所經營,位於彰化縣溪湖鎮○○路○段738號之
『三元寢具棉被大批發』店內販售,而致消費者有誤認混淆
之虞。
嗣於9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在『三元寢
具棉被大批發』
搜索查獲,並扣得由劉建原所製造之仿冒近
似於『DORAEMON小叮噹及圖』之商標圖案椅子共4件、『HEL
LO KITTY及圖』之商標圖案椅子共7件(
起訴書誤將陳緣自
尚程有限公司處購得冒用『HELLO KITTY及圖』之商標圖案
無椅背椅子10件計入,應予更正)後循線查知上情。(陳緣
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偵字第1693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語,及證據
部分應補充「被告劉建原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中華民
國新式樣第088713號、087879號、071896號專利證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一百年度司南簡調字第七六
二號調解筆錄、
和解契約書各一份,及刑事陳報狀二紙」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按本件被告劉建原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
訊問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不受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證據能力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三、核被告劉建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未得商標
權人同意,於同一之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侵害商標權罪。又六十一年
訂定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
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將
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市面而言。」所謂
行銷市面,係指向市場銷售作為商業交易之意,當含有將商
品販賣於市場之意思,故所謂商標之使用,自包括販賣行為
在內。七十二年修正商標法,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法
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
,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者而言」,將「行銷市面」修正為「
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者」,解釋上,商標之使用,仍應包括
販賣行為在內。八十二年修正商標法,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
為「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
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
件上,而
持有、陳列或散布。」擴大原規定行銷於市面之販
賣行為(散布),尚包括持有、陳列,至所稱商標之使用,
仍含有販賣行為在內,
乃解釋上之當然。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九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仍維持相同之內容。商
標之使用,既有行銷市面之意,故被告於九十九年六、七月
間在同一之椅子商品使用近似於集英社及三麗鷗公司之『DO
RAEMON小叮噹及圖』、『HELLOKITTY及圖』之商標圖案後進
而販賣,原已包括販賣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在內,僅成立同
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罪,無再成立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
八六號刑事判決
參照)。而被告以一製造行為,同時侵害二
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前有
詐欺
前科(不構成
累犯),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份
可按,素行尚可,其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
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
,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使用與商標
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
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
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
損,卻因其曾於九十一年間申請得圓形及貓耳形狀兒童沙發
椅(均有椅背)之新式樣專利,即誤認有權可任意使用相似
於被害人集英社及三麗鷗公司擁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使
用於其所設計之兒童沙發椅上販賣牟利,惡性非輕,而其所
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僅有三十件,獲利僅二萬二千八百元,
惟其
犯後已坦承
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集英社及三麗鷗公司達
成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
等情,有本院一百年度司南
簡調字第七六二號調解筆錄、和解契約書各一紙及刑事陳報
狀二紙在卷
可參,足認深具悔意且態度良好,及檢察官
求刑
有期徒刑五月實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並啟自新。
四、扣案仿冒近似於『DORAEMON小叮噹及圖』之商標圖案椅子共
4件、『HELLO KITTY及圖』之商標圖案椅子共7件(上開椅
子均有椅背),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侵害
商標權罪所製造之物,不問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商標法第
八十三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
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0324號
被 告 劉建原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段397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建原係址設臺南市○○區○○路1段397號「定原興業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DORAEMON小叮噹及圖」、「
HELLO KITTY及圖」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註
冊審定號為00000000、00000000)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
使用於椅子等各式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該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
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詎劉建原未經集英社及三麗鷗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9年6、7月間起,在臺南市○○區○
○路1段397號,製造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椅子30件,並交由
不知情之陳緣販售,而致消費者有誤認混淆之虞。嗣於99年
10月12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在陳緣所經營,址設彰化縣
溪湖鎮○○路○段738號之「三元寢具棉被大批發」搜索查獲
,並扣得仿冒椅子共21件(仿冒哆啦A夢椅子4件、仿冒
HELLO KITTY椅子17件)後循線查知上情。(陳緣所涉違反
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
度偵字第1693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劉建原之供述 │於上開時間、地點,製作扣案仿│
│ │ │冒椅子及交由不知情之陳緣販售│
│ │ │等事實。 │
├──┼─────────────┼──────────────┤
│ 二 │1.
證人陳緣偵查中之證詞 │警方在「三元寢具棉被大批發」│
│ │2.被告出具之切結書 │所查扣之仿冒椅子係其於99年間│
│ │ │向被告進貨之事實。 │
├──┼─────────────┼──────────────┤
│ 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扣案椅子21件均係仿品之事實。│
│ │料、萬國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 │
│ │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 │
│ │際影視有限公司
鑑定報告書、│ │
│ │授權證明書、搜索
扣押筆錄、│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 │
│ │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罪嫌。請審酌附件
所示本署求刑因子量表求刑意見
所載內容,就被告具體求
處有期徒刑5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檢察官 蔡佩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秀足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