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15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朝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 偵緝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朝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朝勝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不知悔改,於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一日四時四十六分許,騎乘其母鄭預名下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街 ○○號「旭珏企業有限公司」電鍍廠,見黃清洲所管領置放 在該廠門口外之電鍍用吊具三十支(價值約新臺幣【下同】 二萬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電 鍍用吊具三十支搬至前開重型機車後載離現場而竊取之,後 並販售予臺南市○○路某資源回收廠得款三百多元,而其行 竊時為該廠鄰居周百成見狀記下莊朝勝所騎乘機車車號並 通知黃清洲,經黃清洲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報警循線 查獲,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朝勝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清洲於警詢之指訴及證人鄭預、周百成於警詢之證 述。 ㈢、車籍查詢-基本資料查詢畫面一紙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四幀 。 三、核被告莊朝勝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 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憑,且其正值青壯年非無謀 生能力,竟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兼 衡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竊得之財物價值非 鉅、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