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朝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
偵緝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朝勝犯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朝勝前有多次竊盜前科,
詎其
猶不知悔改,於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一日四時四十六分許,騎乘其母鄭預名下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街
○○號「旭珏企業有限公司」電鍍廠,見黃清洲所管領置放
在該廠門口外之電鍍用吊具三十支(價值約新臺幣【下同】
二萬元)無人看管,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電
鍍用吊具三十支搬至前開重型機車後載離現場而竊取之,後
並販售予臺南市○○路某資源回收廠得款三百多元,而其行
竊時
適為該廠鄰居周百成見狀記下莊朝勝所騎乘機車車號並
通知黃清洲,
嗣經黃清洲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報警循線
查獲,始知上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朝勝於
偵查中之
自白。
㈡、被害人黃清洲於警詢之指訴及
證人鄭預、周百成於警詢之證
述。
㈢、車籍查詢-基本資料查詢畫面一紙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四幀
。
三、核被告莊朝勝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
盜罪。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
可憑,且其正值青壯年非無謀
生能力,竟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兼
衡其犯罪之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竊得之財物價值非
鉅、未與被害人
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