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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林俊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100年度簡字第16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20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以被告林俊杰觸犯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量處被告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理由略以:本件係因告訴人父子所經營之豐銘 實業社,積欠被告任職之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 億公司)貨款,被告多次打電話給告訴人父子,告訴人父子 均拒接電話,被告打電話給告訴人劉晏維所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目的在督促告訴人父子儘速出面還債,內容 實無恐嚇如不還錢,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項,茲分別敘述如下:⑴所謂:「到時我們就用社會事 處理,你會很難看」,意思是到時我們將委請社會人士、民 意代表出面,或申請調解,提出訴訟,到時欠錢的事一公開 ,你會很沒面子,如此內容,客觀上難謂係構成恐嚇之言語 。⑵所謂:「你若真的不出來處理,恁爸真正給你好看」, 意思是若不出面處理債務,就要讓你很沒面子,亦無任何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內容,客觀上亦難謂係 構成恐嚇之言語。⑶所謂:「你快要挫尿、你快要死了,你 知道嗎?你娘雞歪」,內容是咒罵告訴人,如拒不清償債務 ,將會拉肚子、不得好死,並無任何要加害告訴人之意思, 實難認係恐嚇之言詞。⑷所謂:「恁爸若再打給你,你不給 恁爸接,你試看看」,意思是告訴人若再不接電話,被告將 會採取上述⑴之行動,告訴人將會很沒面子,如此用語,均 難構成恐嚇危害安全。以上之內容,原審認應成立恐嚇危害 安全罪,惟究竟是那一句話構成恐嚇之言語?加害之具體內 容為何?原判決均未說明,被告難以甘服。被告於99年10月 4日、5日以上述內容之電話語音留言催促告訴人還錢,告訴 人仍然置之不理,顯足見告訴人根本沒有任何畏懼之情事, 後來經被告任職之一億公司委請律師於同年10月20日發存證 信函給告訴人父子二人,告訴人亦拒不清償,一億公司不得 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由本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32 886號支付命令在案,嗣告訴人具狀聲明異議,由本院新市 簡易庭以100年度新簡字第17號審理,一億公司委任被告代 理出庭,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訴訟上和解,由告訴人分期清償 ,而告訴人嗣後亦已全部清償完畢,以上均有卷內資料可稽 。從上述之民事貨款訴訟過程,可證明被告所謂以社會事處 理,係將來要提出訴訟之意思,並非惡害之通知,實難以構 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敬請將原判決徹銷,改判被告無罪等語 。 三、經查: ㈠訊之被告林俊杰坦承其分別於99年10月4日15時33分、21時4 6分、同年10月5日13時44分、16時36分,分別在台南市○○ 區○○○路○○○巷○號及19號之住處,以00-0000000、00-000 0000之電話在劉晏維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內 ,接續留言,以下列言詞向劉晏維恫嚇稱:「我告訴你,你 現在這個錢如果不處理,到時我們就用社會事來處理,你會 很難看,不要裝惦惦,如果用社會事處理就會很難看,你給 我回電話;幹你娘,你老爸卒仔,你真的卒仔兒,你娘雞歪 ,你真的不處理嗎?會很難看,恁爸告訴你;你若真的不出 來處理,恁爸真正給你好看;你知道你快要挫屎,你快要死 了,你知道嗎,你娘雞歪,恁爸若再打給你,你不給恁爸接 ,你試看看(均為台語)」等語,並有電話譯文一份在卷可 稽,自可採憑。 ㈡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 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被告 上開留言中先稱「你現在這個錢如果不處理,到時我們就『 用社會事來處理』」,其中『用社會事來處理』一詞,依一 般社會通念之理解,係指以社會上非常規之方式或非法律程 序之方式來解決事情,並非被告所辯之「委請社會人士、民 意代表出面,或申請調解,提出訴訟」。被告若謂『用社會 事來處理』若係指以調解或訴訟方式解決,被告在留言中直 接講明若不還錢,要提出訴訟即可,何須以『用社會事來處 理』代之。況被告在留言中出現『用社會事來處理』後,接 以「你會很難看」、「大家很難看」等用語,顯然被告留言 當時『用社會事來處理』之真意,並非提出訴訟,被告此部 分辯解,即難採取。 ㈢又被告上開留言之用意係希望告訴人出面洽談積欠被告之債 務,惟被告在用語上又一再以告訴人若真的不出來處理,「 就會真難看」、「恁爸真正給你好看;你知道你快要挫屎, 你快要死了」等語,其「會真難看」與「你快要挫屎」、「 你快要死了」等語連結,任何理性正常的成年人皆可產生在 收受留言後可能遭受不法暴力侵害的聯想,而心生畏懼,被 告辯稱此部分僅屬個人詛咒,顯與其留言內容不合,亦無可 採。 ㈣且被告與告訴人劉晏維即豐銘實業社因民事糾紛,經本院新 市簡易庭以100年度新簡字第17號給付貨款事件達成和解, 被告(劉晏維即豐銘實業社)願給付原告(一億公司)18萬 元,有該和解筆錄1份可資佐證,是被告與告訴人劉晏維間 既存有民事糾紛,則告訴人劉晏維於偵查時稱其聽聞被告上 開有關危害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詞,因而生畏怖之心,自堪 信為真實。是被告既以上開足使人生畏懼感之事為內容,而 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告訴人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上開 惡害通知之行為係屬恐嚇危害於安全之行為無疑,故被告辯 稱告訴人應無心生畏怖之情形發生云云,洵不足採。又被告 為前開恐嚇言語時,告訴人當時雖欠被告債務未清償,被告 本可催討債務,惟催討債務之用語及手法仍不可逾越法律之 界限,此乃文明法治社會與野蠻落後社會之區別。被告業已 達而立之年,當具有一定之社會經驗、閱歷,應知其所為前 揭言語之內容,係威脅將對告訴人劉晏維之生命、身體有所 不利,而其仍故為前開言語,堪認其確有藉此言語恐嚇告訴 人劉晏維之故意,被告辯稱其打電話僅在催討債務,並無恐 嚇之意等語,顯無可採。本件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再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 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 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 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 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 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 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 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量 刑之酌科,係綜據被告與告訴人係因貨款糾紛憤而為恐嚇留 言之犯罪動機、對告訴人造成之影響、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而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判處拘役20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依法尚無違誤。故 被告上訴以原審判刑過重為由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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