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寶
劉錦榮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0年
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一中隊員警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及97年3月5日,分別在
臺南市○○路○段○○○號1樓、臺南市○○區○○○街○○號及
臺南市○○路○段○○○號,查獲被告陳玉寶、劉錦榮涉犯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於100年1月6日判決無罪,並於同年2月11日確定,有該
案
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
足稽。惟該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扣案
之仿「Polo Santa Roberta」文字及馬球選手圖形等商品,
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業經其等供訴明確,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
義務沒收
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
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
與否之宣告,例
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
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
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
此等之物,無
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均應
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
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
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
乃絕對沒收原則
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
,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於94年2月2日
增訂,其修正理由為「......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
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
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
卡、貨幣,雖非
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
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是以刑法
第40條第2項所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
券、信用卡、貨幣等依法應義務沒收之物。商標法第83條係
「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以非明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而判決無罪確定,惟如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陳玉寶、劉錦榮前因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
17866號、97年度偵字第6021、6022、6023號提起公訴,經
本院認定同一犯罪事實業經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
度易字第1686、1687號審理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中簡上字第119號
諭知管轄
錯誤移送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23
號審理中,因以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1號作成公訴
不受理判
決確定;
嗣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就所受理之97年
度易字第1686、1687號、98年度易字第723號作成被告陳玉
寶、劉錦榮無罪之判決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認為本案事實與前揭經判決無罪確定部分不具前行為與後
行為、
實質上一罪關係,重行以98年度偵字第17563、17564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結果,仍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二人係
明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因以99年
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被告二人無罪確定
等情,有前開各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10月8日南檢欽讓99蒞10801字第63555號函文在卷
可
稽。
(二)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商標標示為「Polo Santa Roberta」
皮件分別為201件、75件係被告劉錦榮向被告陳玉寶所開設
之玉貿有限公司購入,而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路○段
○○○號1樓「正英倫精品皮飾專賣店」內、臺南縣永康市○
○○街○○號「朵芮絲精品皮飾專賣店」陳列、販賣,
嗣經警
循線於97 年3月5日在上開「正英倫精品皮飾專賣店」、「
朵芮絲精品皮飾專賣店」內查扣乙情,
迭據被告劉錦榮供承
不諱、亦與同案被告即玉貿公司負責人陳玉寶供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查獲照片、進貨估價單、
搜索扣押筆錄在卷
可佐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
二警專字第0970011048號、0000000000號卷【下分別稱為警
48卷、警47卷】)。另警方分別於96年10月24日、97年3月
5日在
證人黃逢祺(業經
無罪判決確定)所經營位於臺南市
○○路○段○○○號「小皮屋皮件行」內,依序扣得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516件、253件,亦係證人黃逢棋分別
向證人賴明達所經營之長筑公司購入(證人賴明達所販售之
皮件亦係向被告陳玉寶購買)、或向被告陳玉寶所開設之玉
貿有限公司購入,而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路○段○○○號
「小皮屋皮件行」內陳列、販賣,迭據證人黃逢棋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小皮屋皮件行」員工蘇美燕於警詢證述、證
人即賴明達於警詢時證述、被告陳玉寶之供述均相符,並有
查獲照片、進貨估價單、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詳見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刑事
偵查卷、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二警專字第
0970011049號【下分別稱為警刑偵卷、警49卷】),上開事
實應
堪認定。
(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商波露羅蘭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公事包、
皮包、行李箱、背袋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商標
圖樣、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及專用期限均如附件所示)
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附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3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3紙
在卷可稽(見警47卷
第43至48頁、第33至34頁)。然扣案皮件經臺灣迪生公司
鑑
定為仿品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
在卷
可考。依此可認定被告所販賣之「Polo Santa Roberta
」,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
之商品。此節亦經本院法官於99年度智易字第11號被告陳玉
寶、劉錦榮違反商標法案件審理
期日抽樣
勘驗確認
無訛(見
該卷第163頁背面、第164頁勘驗筆錄)。
(四)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
沒收主義。又該條之立法理由言明商標侵害案例中,涉案被
告每主張仿冒之商品非其所有,而為被告所屬之
法人或其他
人所有,致法院無法對仿冒品
諭知沒收,而反須發還所有人
任其重回市面流通,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修正為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可知立法者不欲仿冒商標之物品重回
市場流通之意甚明。是以,扣案之仿冒物品,係屬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
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是否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有所影響
,則檢察官依法聲請沒收,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部分,雖依同卷資料顯示尚有如附表五
所示物品扣案;惟遍查全卷無
證據證明該部分扣案物與本案
相關,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為仿冒物品;如附表二所示扣案
物部分,雖依同卷資料顯示尚有如附表六、七所示物品扣案
,惟如附表六所示物品,據證人黃逢棋於警詢時陳稱係向案
外人順一有限公司所購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6021號卷【下稱偵6021卷】第13頁),即與本案無關
,如附表七所示物品中,雖有2件經鑑定為仿品(見偵6021
卷第20頁鑑定報告書),惟依卷內現有事證無從證明係被告
陳玉寶、劉錦榮所販售;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亦均未聲請沒
收(附表五至七),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如附表二扣案
物部分,雖依偵6021卷第4頁
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扣案物
共285件,惟依警49卷第4頁背面、第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其中5件為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即與本案無關,另依同卷
(警49卷)第13至15頁查扣物品清冊,扣案物中有27件為包
裝紙袋,惟依同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附中央標準局商標註
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紙袋並不在如附件
所示商標註冊使用之商品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鑑定報告將包
裝紙袋部分亦列入而將扣案仿冒物計算為280件,應有誤會
,偵6021卷第4頁扣押物品清單所記載扣案物285件中,僅如
附表二所示物品為本案應沒收之物,附帶敘明。
五、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小斜背包 │64 │
├──┼──────────┼────────────┤
│2 │中斜背包 │16 │
├──┼──────────┼────────────┤
│3 │大斜背包 │37 │
├──┼──────────┼────────────┤
│4 │小側背包 │27 │
├──┼──────────┼────────────┤
│5 │大側背包 │31 │
├──┼──────────┼────────────┤
│6 │手提包 │78 │
├──┼──────────┼────────────┤
│7 │短皮夾 │65 │
├──┼──────────┼────────────┤
│8 │長皮夾 │143 │
├──┼──────────┼────────────┤
│9 │小水桶包 │36 │
├──┼──────────┼────────────┤
│10 │大水桶包 │19 │
├──┴──────────┴────────────┤
│一、數量小計:516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刑偵卷第14頁 │
│三、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17866號卷(下稱偵17866卷)第3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偵17866卷第19、22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偵17866卷第23頁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包 │147 │
├──┼──────────┼────────────┤
│2 │長皮夾 │67 │
├──┼──────────┼────────────┤
│3 │短皮夾 │39 │
├──┴──────────┴────────────┤
│一、數量小計:253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9卷第4頁 │
│三、查扣物品清冊見警49卷第13至15頁 │
│四、扣押物品清單見偵6021卷第4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警49卷第49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警49卷第49頁背面至51頁背面 │
│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包 │144 │
├──┼──────────┼────────────┤
│2 │皮夾 │54 │
├──┼──────────┼────────────┤
│3 │皮箱 │1 │
├──┼──────────┼────────────┤
│4 │皮帶 │2 │
├──┴──────────┴────────────┤
│一、數量小計:201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8卷第5頁 │
│三、查扣物品清冊見警48卷第13頁 │
│四、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6022號卷(下稱偵6022卷)第4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警48卷第61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警48卷第62至65頁 │
└──────────────────────────┘
附表四: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包 │60 │
├──┼──────────┼────────────┤
│2 │皮夾 │15 │
├──┴──────────┴────────────┤
│一、數量小計:75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7卷第2頁背面 │
│三、查扣物品清冊見警47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 │
│四、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6023號卷(下稱偵6023卷)第4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警47卷第41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警47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背面 │
└──────────────────────────┘
附表五: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手提包 │2 │
├──┼──────────┼────────────┤
│2 │皮夾 │1 │
├──┴──────────┴────────────┤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7866卷第4頁 │
└──────────────────────────┘
附表六: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包包 │4 │
├──┼──────────┼────────────┤
│2 │短夾 │1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9卷第5頁 │
└──────────────────────────┘
附表七: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件 │2 │
├──┼──────────┼────────────┤
│2 │皮件 │13 │
├──┴──────────┴────────────┤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6021卷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