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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19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寶       劉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 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一中隊員警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及97年3月5日,分別在 臺南市○○路○段○○○號1樓、臺南市○○區○○○街○○號及 臺南市○○路○段○○○號,查獲被告陳玉寶、劉錦榮涉犯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於100年1月6日判決無罪,並於同年2月11日確定,有該 案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足稽。惟該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扣案 之仿「Polo Santa Roberta」文字及馬球選手圖形等商品, 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業經其等供訴明確,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 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 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 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 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 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 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 ,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於94年2月2日 增訂,其修正理由為「......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 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 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 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是以刑法 第40條第2項所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 券、信用卡、貨幣等依法應義務沒收之物。商標法第83條係 「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以非明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而判決無罪確定,惟如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陳玉寶、劉錦榮前因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 17866號、97年度偵字第6021、6022、6023號提起公訴,經 本院認定同一犯罪事實業經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 度易字第1686、1687號審理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中簡上字第119號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23 號審理中,因以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1號作成公訴不受理判 決確定;嗣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就所受理之97年 度易字第1686、1687號、98年度易字第723號作成被告陳玉 寶、劉錦榮無罪之判決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認為本案事實與前揭經判決無罪確定部分不具前行為與後 行為、實質上一罪關係,重行以98年度偵字第17563、17564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結果,仍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二人係 明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因以99年 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被告二人無罪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10月8日南檢欽讓99蒞10801字第63555號函文在卷可 稽。 (二)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商標標示為「Polo Santa Roberta」 皮件分別為201件、75件係被告劉錦榮向被告陳玉寶所開設 之玉貿有限公司購入,而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路○段 ○○○號1樓「正英倫精品皮飾專賣店」內、臺南縣永康市○ ○○街○○號「朵芮絲精品皮飾專賣店」陳列、販賣,嗣經警 循線於97 年3月5日在上開「正英倫精品皮飾專賣店」、「 朵芮絲精品皮飾專賣店」內查扣乙情,迭據被告劉錦榮供承 不諱、亦與同案被告即玉貿公司負責人陳玉寶供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查獲照片、進貨估價單、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 二警專字第0970011048號、0000000000號卷【下分別稱為警 48卷、警47卷】)。另警方分別於96年10月24日、97年3月 5日在證人黃逢祺(業經無罪判決確定)所經營位於臺南市 ○○路○段○○○號「小皮屋皮件行」內,依序扣得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516件、253件,亦係證人黃逢棋分別 向證人賴明達所經營之長筑公司購入(證人賴明達所販售之 皮件亦係向被告陳玉寶購買)、或向被告陳玉寶所開設之玉 貿有限公司購入,而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路○段○○○號 「小皮屋皮件行」內陳列、販賣,迭據證人黃逢棋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小皮屋皮件行」員工蘇美燕於警詢證述、證 人即賴明達於警詢時證述、被告陳玉寶之供述均相符,並有 查獲照片、進貨估價單、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詳見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刑事偵查卷、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二警專字第 0970011049號【下分別稱為警刑偵卷、警49卷】),上開事 實應堪認定。 (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商波露羅蘭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公事包、 皮包、行李箱、背袋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商標 圖樣、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及專用期限均如附件所示) 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附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3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3紙在卷可稽(見警47卷 第43至48頁、第33至34頁)。然扣案皮件經臺灣迪生公司鑑 定為仿品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 在卷可考。依此可認定被告所販賣之「Polo Santa Roberta 」,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 之商品。此節亦經本院法官於99年度智易字第11號被告陳玉 寶、劉錦榮違反商標法案件審理期日抽樣勘驗確認無訛(見 該卷第163頁背面、第164頁勘驗筆錄)。 (四)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 沒收主義。又該條之立法理由言明商標侵害案例中,涉案被 告每主張仿冒之商品非其所有,而為被告所屬之法人或其他 人所有,致法院無法對仿冒品諭知沒收,而反須發還所有人 任其重回市面流通,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修正為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可知立法者不欲仿冒商標之物品重回 市場流通之意甚明。是以,扣案之仿冒物品,係屬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 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是否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有所影響 ,則檢察官依法聲請沒收,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部分,雖依同卷資料顯示尚有如附表五 所示物品扣案;惟遍查全卷無證據證明該部分扣案物與本案 相關,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為仿冒物品;如附表二所示扣案 物部分,雖依同卷資料顯示尚有如附表六、七所示物品扣案 ,惟如附表六所示物品,據證人黃逢棋於警詢時陳稱係向案 外人順一有限公司所購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6021號卷【下稱偵6021卷】第13頁),即與本案無關 ,如附表七所示物品中,雖有2件經鑑定為仿品(見偵6021 卷第20頁鑑定報告書),惟依卷內現有事證無從證明係被告 陳玉寶、劉錦榮所販售;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亦均未聲請沒 收(附表五至七),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如附表二扣案 物部分,雖依偵6021卷第4頁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扣案物 共285件,惟依警49卷第4頁背面、第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其中5件為如附表六所示扣案物,即與本案無關,另依同卷 (警49卷)第13至15頁查扣物品清冊,扣案物中有27件為包 裝紙袋,惟依同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附中央標準局商標註 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紙袋並不在如附件 所示商標註冊使用之商品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鑑定報告將包 裝紙袋部分亦列入而將扣案仿冒物計算為280件,應有誤會 ,偵6021卷第4頁扣押物品清單所記載扣案物285件中,僅如 附表二所示物品為本案應沒收之物,附帶敘明。 五、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小斜背包 │64 │ ├──┼──────────┼────────────┤ │2 │中斜背包 │16 │ ├──┼──────────┼────────────┤ │3 │大斜背包 │37 │ ├──┼──────────┼────────────┤ │4 │小側背包 │27 │ ├──┼──────────┼────────────┤ │5 │大側背包 │31 │ ├──┼──────────┼────────────┤ │6 │手提包 │78 │ ├──┼──────────┼────────────┤ │7 │短皮夾 │65 │ ├──┼──────────┼────────────┤ │8 │長皮夾 │143 │ ├──┼──────────┼────────────┤ │9 │小水桶包 │36 │ ├──┼──────────┼────────────┤ │10 │大水桶包 │19 │ ├──┴──────────┴────────────┤ │一、數量小計:516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刑偵卷第14頁 │ │三、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17866號卷(下稱偵17866卷)第3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偵17866卷第19、22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偵17866卷第23頁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包 │147 │ ├──┼──────────┼────────────┤ │2 │長皮夾 │67 │ ├──┼──────────┼────────────┤ │3 │短皮夾 │39 │ ├──┴──────────┴────────────┤ │一、數量小計:253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9卷第4頁 │ │三、查扣物品清冊見警49卷第13至15頁 │ │四、扣押物品清單見偵6021卷第4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警49卷第49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警49卷第49頁背面至51頁背面 │ │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包 │144 │ ├──┼──────────┼────────────┤ │2 │皮夾 │54 │ ├──┼──────────┼────────────┤ │3 │皮箱 │1 │ ├──┼──────────┼────────────┤ │4 │皮帶 │2 │ ├──┴──────────┴────────────┤ │一、數量小計:201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8卷第5頁 │ │三、查扣物品清冊見警48卷第13頁 │ │四、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6022號卷(下稱偵6022卷)第4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警48卷第61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警48卷第62至65頁 │ └──────────────────────────┘ 附表四: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包 │60 │ ├──┼──────────┼────────────┤ │2 │皮夾 │15 │ ├──┴──────────┴────────────┤ │一、數量小計:75件 │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7卷第2頁背面 │ │三、查扣物品清冊見警47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 │ │四、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6023號卷(下稱偵6023卷)第4頁 │ │四、鑑定報告書見警47卷第41頁 │ │五、商品估價報告書見警47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背面 │ └──────────────────────────┘ 附表五: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手提包 │2 │ ├──┼──────────┼────────────┤ │2 │皮夾 │1 │ ├──┴──────────┴────────────┤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7866卷第4頁 │ └──────────────────────────┘ 附表六: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包包 │4 │ ├──┼──────────┼────────────┤ │2 │短夾 │1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49卷第5頁 │ └──────────────────────────┘ 附表七: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皮件 │2 │ ├──┼──────────┼────────────┤ │2 │皮件 │13 │ ├──┴──────────┴────────────┤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6021卷第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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