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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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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謝清池       吳秋宿 附民被告  葉景德       大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朝 上列被告葉景德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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