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朕諴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5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朕諴受僱於賴金益(業經檢察官為
不
起訴處分)在其所經營位在臺南市○○區○○○路○○○號
之「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資公司)擔任電腦操
作員,負責CNC模具機器操作,明知電腦程式著作「MASTERC
AM」(英文版,CAD/CAM為電腦輔助設計與輔助製造系統,
利用CAD/CAM軟體來繪製、設計及製造汽、機車、機器、塑
膠模具等功能)係
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之著作物,
在中華民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該公司將「MASTERCAM」授
權予
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昊公司)翻譯成
中文版使用,並成為臺灣區總經銷商,欣昊公司享有該著作
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
意圖使用,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間,在臺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利用
網際網路設備上GOOGLE網站下載「MASTERCAM」後,再於同
年八月十九日重製在欣昊公司其個人使用之電腦上使用。
嗣
經警據報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統資公司搜索,並扣得載有「MASTERCA
M」非法重製軟體之電腦主機一台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
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及欣昊公司告訴被告郭
朕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
法第一○○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一○二年七
月十九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一紙附卷
可稽,
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