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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朕諴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5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朕諴受僱於賴金益(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在其所經營位在臺南市○○區○○○路○○○號 之「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資公司)擔任電腦操 作員,負責CNC模具機器操作,明知電腦程式著作「MASTERC AM」(英文版,CAD/CAM為電腦輔助設計與輔助製造系統, 利用CAD/CAM軟體來繪製、設計及製造汽、機車、機器、塑 膠模具等功能)係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之著作物, 在中華民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該公司將「MASTERCAM」授 權予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昊公司)翻譯成 中文版使用,並成為臺灣區總經銷商,欣昊公司享有該著作 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使用,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間,在臺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利用 網際網路設備上GOOGLE網站下載「MASTERCAM」後,再於同 年八月十九日重製在欣昊公司其個人使用之電腦上使用。嗣 經警據報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統資公司搜索,並扣得載有「MASTERCA M」非法重製軟體之電腦主機一台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 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及欣昊公司告訴被告郭 朕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 法第一○○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一○二年七 月十九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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