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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9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清忠與張鎮路係鄰居,因陳清忠所飼養之黑狗曾在張鎮路 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居處門口大小便而生 有嫌隙,陳清忠竟基於毀損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 晚間9時45分許,至張鎮路之上揭居處門口,以紅色鐵樂士 噴漆朝張鎮路居處1樓鐵捲門噴以紅色油漆,致張鎮路住家 大門之可用性與美觀較原來狀態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失去 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張鎮路。 二、案經張鎮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 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㈠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偵字第2552號卷第1至3頁、偵查卷㈡即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核交字第671號卷第31至32頁),核與證 人告訴人張鎮路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訴相符(見偵查 卷㈠第4至7頁、偵查卷㈡第36至37頁),且有被告於100年1 2月20日書寫之道歉信、英明捲門科技有限公司報價憑單各1 紙、告訴人居處鐵捲門遭噴漆之照片6張及告訴人居處前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㈠第13至17頁 、第20頁、本院卷第49至5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與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予依法論科。 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之行為態樣包括毀棄、損壞或 致令不堪用,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毀棄 、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致令不堪用則 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且物依其機能、價值 ,具有一定之美觀,倘實施毀棄、損壞行為顯著有害於美觀 ,縱對物之本質之機能無害,亦足以減損物之效用。查本件 遭被告噴漆之告訴人居處之鐵捲門,其功能在於防盜及保障 其內住居人之居住安全,兼具有隔絕外界、美觀保護之功能 ,被告在該鐵捲門上以噴漆噴灑紅色油漆,致該鐵捲門之外 觀及特定用途增添與原物整體設計、美觀不相襯之污損痕跡 ,顯已減損該物價值並失去美觀功能,是核被告上開所為,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器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理性方 式解決其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竟為圖報復告訴人而以噴漆於 告訴人居處鐵捲門之方式,任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上開鐵捲 門,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其所為實有可議,且今仍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殊有不該,惟念被告於 犯本案前並無遭法院論罪科刑之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上開鐵捲門之價值,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上述被告持以朝告訴人居處鐵 捲門噴漆之鐵樂士噴漆1瓶,雖係供被告犯上開毀損犯行所 用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所有,復非屬違禁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至告訴人雖具狀以:告訴人在本件噴漆案之前後,亦有遭砸 石暴力攻擊之警告行為,故包括本件噴漆當然亦視為接續恐 嚇行為;又被告之噴漆行為,在社會經驗法則上足以使人認 為告訴人遭追債,而貶損告訴人及其家人之人格信用評價, 故自應亦構成公然侮辱罪云云。惟查,依卷內資料及告訴人 所提出之事證,均尚難執以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尚難認 定被告有告訴人所指訴之上開犯行,且告訴人所指之犯嫌, 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其所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中 詳述不成立之理由,告訴人前揭所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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