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林酉宸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1年7
月3日101年度簡字第1162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100年度偵
字第109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林酉宸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4至13所示之物均
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4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4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
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緣根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根興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根演
,其實際負責人為林根演之弟林根漙,根興公司營業項目為
電信器材、家具、寢具等批發及室內裝潢,並未從事節能省
電工程業務。林酉宸(原名林旭,民國100年8月26日改名,
對外自稱「林奇禎」)於98年間曾將某項民宅改建工程交由
根興公司承攬,因而結識林根漙,
詎林酉宸明知未得林根演
及林根漙之同意或委託,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
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不詳時、
地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分別偽刻根興公司之印章2枚及其
法定
代理人林根演之印章1枚(如附表編號4、5所示)備用
,隨後假冒根興公司名義,以從事節能規劃工程為由對外招
攬生意,佯稱施作節能規劃工程後,可合法向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節省用電電費云云,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址設於高雄市○○區○○路2段120號
之銳德造型沙龍內,林酉宸先指示其所雇用不知情之業務陳
儀坦向該沙龍負責人曾克倫介紹節電工程,林酉宸再於99年
12 月9日,冒用根興公司及林根演之名義與曾克倫簽立「節
能規劃工程書(一式二份)」,並蓋用前開偽造之根興公司
及林根演印章於其上,除一份由林酉宸自行
持有外,另一份
則交付曾克倫持有而行使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致曾克
倫
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6,000元作為訂金,
足生損害於根興公司、林根演與曾克倫。
㈡於100年1月間,在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亞洲
家電企業行內,亦由不知情之業務陳儀坦依林酉宸指示向該
企業行負責人黃居源介紹節電工程,林酉宸隨後冒用根興公
司及林根演之名義與黃居源簽立「節能規劃工程書(一式二
份)」,並蓋用前開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的印章於其上
,一份亦由林酉宸自行持有,另一份則交付黃居源而行使之
(如附表編號2所示),致黃居源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7,000
元作為訂金,足生損害於根興公司、林根演與黃居源。
㈢再於100年2月間,在址設於臺南市○○區○○路○○○號之崇
富模具工業有限公司內,先由林酉宸指示其所僱用之不知情
業務黃建勳向該公司負責人包秋凉及其夫施三品介紹節電工
程,林酉宸隨後於100年3月3日,冒用根興公司及林根演之
名義與包秋凉簽立「節能規劃工程書(一式二份)」,並蓋
用前開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的印章於其上,一份由林酉
宸自行持有,另一份則交付包秋凉持有而行使之(如附表編
號3所示),致包秋凉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4,4000元作為訂
金,足生損害於根興公司、林根演與包秋凉。
㈣
嗣因林酉宸於簽約收取上述款項後
旋即避不見面,經曾克倫
等人多方聯繫,各該節電工程均未曾施作完成,始知受騙而
報警處理。警方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於100年7月26日下午
4 時45分,在林酉宸位於臺南市○○區○○路1段701號6樓
之2工作處所內實施搜索,並查獲如附表編號3及4至13所示
之物
扣案,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根演、曾克倫、黃居源、包秋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
書證),
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
證據能力均未聲明
異議(見本院簡上卷第22頁反面、3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
揆諸前開規定,認前
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林酉宸對
上揭犯罪事實業分別於本院原審及上訴審
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林根演、林根漙、曾克倫、黃
居源、包秋凉、陳儀坦、黃建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
均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
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4張、根興公司設
立登記表、章程各1份、
告訴人曾克倫、包秋凉、黃居源提
出之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
正本或影本(見警卷第63-73頁)
、
暨如附表編號3及4至13所示之物扣案
可證。另關於電費計
價方式可由用電人自行選擇,又並無告訴「曾克倫」、「黃
居源」名義用電戶申辦線路變更之申請資料
等情,復有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0年11月1日高雄字第1001
0004041號函1份(見警卷第69頁)
可稽,足徵被告確未為
告
訴人等辦理節電工程事宜。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
堪予信屬真實。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㈡利用不知情業務員陳
儀坦實施犯罪行為,以及於犯罪事實一之㈢利用不知情業務
員黃建勳實施犯罪行為,均為間接
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刻印人員偽刻根興公司印章及負責人林根演印章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
均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
㈠、㈡、㈢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撤銷改判理由:
㈠原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事證明確,因
予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
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
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
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
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
諭知沒收;又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
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
依法
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
判例、94年度
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
參照)。依警卷及扣案被告與告訴人曾
克倫、包秋凉、黃居源所簽訂之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所示,
各契約書均是一式二份,被告及各告訴人各持有一份,則
參
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所示,已交付告訴人之契約
書雖非屬被告所有而不得沒收,但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則
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而被告所持有之契約書既屬
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即應予沒收,契約上偽造之印文
、署押則不需重複宣告沒收。原判決僅
諭知如附表編號1、2
、3所示被告與告訴人曾克倫、包秋凉、黃居源所簽訂之節
能規劃工程契約書沒收,顯然僅宣告沒收被告持有之契約書
,至於告訴人持有之契約書上偽造之印文並未予宣告沒收,
自有未洽。
⒉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附表編號14至19係不知情業務員之名片,均非被告所有供犯
本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20、21雖為被告所有,但顯非供犯
本罪所用之物,自均不得宣告沒收,惟原判決將附表編號14
至21所示之物均併予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⒊本件被告上訴主張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
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
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又雖與被害人
曾克倫、包秋凉達成和解,且黃居源部分亦已達成部分賠償
協議,但僅賠償部分金錢後即未依約履行,
迄本院宣判前亦
僅提出曾克倫、包秋凉部分之和解及履行賠償之憑證,關於
被害人黃居源及根興公司、林根演部分則並未提出業已和解
之證明,是自難遽予認定被害人均已原宥被告,另兼衡被告
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㈢關於沒收部分:
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被告與曾克倫、黃居源、包秋凉
分別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書」各1份,均為被告所有,且
分別為供其犯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犯行所用之物,
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又無明確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
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節能規劃工程書」上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的印文,已因
前開「節能規劃工程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
無庸另為沒
收之諭知(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附表編號1-1、2-1、3-1所示告訴人曾克倫、黃居源、
包秋凉分別持有之「節能規劃工程書」非被告所有,雖不得
宣告沒收,已如前述,惟契約書上偽造之根興公司及負責人
林根演之印文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
表編號4至5所示偽造之根興公司印章2枚及負責人林根演印
章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至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
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所示犯行所用之物;附表編號12
、13所示之建議書或空白契約書則屬被告所有,預備供犯本
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此外,扣案如附表編號14-19所示之名片,既均係不知情之
業務員之名片,即非屬被告所有,且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另
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節能規劃工程書3份及節能規劃工程
契約資料卷1本雖為被告所有,但顯非被告犯本罪或預備供
犯本罪所用之物,自均不得諭知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名稱 │備註 │
├──┼────────────────┼─────────────┤
│ 1 │被告與曾克倫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被告林酉宸持有 │
│ │書」1份 │ │
├──┼────────────────┼─────────────┤
│ 1-1│偽造根興公司之印文共叁枚、 │告訴人曾克倫持有 │
│ │偽造林根演之印文共玖枚 │ │
├──┼────────────────┼─────────────┤
│ 2 │被告與黃居源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被告林酉宸持有 │
│ │書」1份 │ │
├──┼────────────────┼─────────────┤
│ 2-1│偽造根興公司之印文共肆枚、 │告訴人黃居源持有 │
│ │偽造林根演之印文共玖枚 │ │
├──┼────────────────┼─────────────┤
│ 3 │被告與包秋凉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被告林酉宸持有 │
│ │書」1份 │ │
├──┼────────────────┼─────────────┤
│ 3-1│偽造根興公司之印文共參枚、 │告訴人包秋凉持有 │
│ │偽造林根演之印文共柒枚 │ │
├──┼────────────────┼─────────────┤
│ 4 │偽造之根興工程有限公司印鑑章2枚 │ │
├──┼────────────────┼─────────────┤
│ 5 │偽造之林根演印鑑章1枚 │ │
├──┼────────────────┼─────────────┤
│ 6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奇楨│ │
│ │)名片163張 │ │
├──┼────────────────┼─────────────┤
│ 7 │浤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經理(林│ │
│ │奇楨)名片110張 │ │
├──┼────────────────┼─────────────┤
│ 8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根興工 │ │
│ │程(林奇楨)名片57張 │ │
├──┼────────────────┼─────────────┤
│ 9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 │ │
│ │工程(林奇楨)名片1張 │ │
├──┼────────────────┼─────────────┤
│ 10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廣告宣傳│ │
│ │單2紙 │ │
├──┼────────────────┼─────────────┤
│ 11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資料卷1本 │內含: │
│ │ │1.林根演身分證影本壹紙 │
│ │ │2.林根演駕照影本壹紙 │
│ │ │3.根興工程有限公司陽信銀行│
│ │ │ 帳戶存摺及交易紀錄影本壹│
│ │ │ 份 │
│ │ │4.根興工程有限公司銷售額與│
│ │ │ 稅額申報書壹份 │
│ │ │5.根興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 │ │ 表壹份 │
│ │ │6.空白根興工程有限公司節能│
│ │ │ 規劃工程合約書壹份 │
│ │ │7.臺電公司電費計算表壹紙 │
├──┼────────────────┼─────────────┤
│ 12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建議書(│ │
│ │含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 │ │
│ │興工程林奇禎名片1張)4本 │ │
├──┼────────────────┼─────────────┤
│ 13 │空白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5本 │ │
├──┼────────────────┼─────────────┤
│ 14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 │ │
│ │工程(謝文豪)名片97張 │ │
├──┼────────────────┼─────────────┤
│ 15 │浤鑫聯合管理有限公司/根興工程( │ │
│ │李經緯)名片34張 │ │
├──┼────────────────┼─────────────┤
│ 16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𠥔盛管理顧問( │ │
│ │曾俊霖)名片58張 │ │
├──┼────────────────┼─────────────┤
│ 17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 │ │
│ │工程(曾鴻吉)名片1張 │ │
├──┼────────────────┼─────────────┤
│ 18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 │ │
│ │工程(黃建勳)名片1張 │ │
├──┼────────────────┼─────────────┤
│ 19 │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 │ │
│ │工程(陳俊宏)名片1張 │ │
├──┼────────────────┼─────────────┤
│ 20 │「節能規劃工程書」3份 │ │
├──┼────────────────┼─────────────┤
│ 21 │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資料卷1本 │內含: │
│ │ │1.根興工程有限公司與寧波風│
│ │ │ 味小館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
│ │ │ 壹份 │
│ │ │2.低壓電力電價表壹份 │
│ │ │3.笠騰節能規劃工程收費標準│
│ │ │ 表壹份 │
│ │ │4.笠騰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廣告│
│ │ │ 宣傳單壹紙 │
│ │ │5.精研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壹│
│ │ │ 紙 │
│ │ │6.笠騰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
│ │ │ 壹紙 │
│ │ │7.空白表燈用戶各時段用電時│
│ │ │ 數估算表壹紙 │
│ │ │8.電價分類表壹份 │
│ │ │9.臺電表燈用戶各時段用電時│
│ │ │ 數估算表(精研企業有限公│
│ │ │ 司)壹份 │
│ │ │10.空白臺灣電力公司表燈登 │
│ │ │ 記單壹份 │
│ │ │11.臺灣電力公司電價表貳份 │
│ │ │12.臺灣電力公司登記單壹份 │
│ │ │13.大小輪海產店用電度數比 │
│ │ │ 較表貳份 │
│ │ │14.高雄黑豆漿大王用電度數 │
│ │ │ 比較表貳份 │
│ │ │15.古德曼研磨咖啡用電度數 │
│ │ │ 比較表壹份 │
│ │ │16.空白笠騰有限公司節能規 │
│ │ │ 劃工程契約書壹份 │
│ │ │17.笠騰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建 │
│ │ │ 議書壹份 │
│ │ │18.廖金青電費單壹紙 │
│ │ │19.空白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 │
│ │ │ 限公司節能規劃工程合約 │
│ │ │ 書壹份 │
│ │ │20.嘻遊記麻辣鍋用電度數比 │
│ │ │ 較表 │
│ │ │21.伙神美食珍饌用電度數比 │
│ │ │ 較表 │
│ │ │22.龍珠灣餐廳用電度數比較 │
│ │ │ 表壹份 │
│ │ │23.春天私房餐飲用電度數比 │
│ │ │ 較表 │
│ │ │24.大樽燒烤用電度數比較表 │
│ │ │25.臺灣電力公司低壓供電電 │
│ │ │ 價表壹份 │
│ │ │26.蓬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節能 │
│ │ │ 設備廣告宣傳單壹份 │
│ │ │27.皇億用電度數比較表壹份 │
│ │ │28.臺中青年高中用電度數比 │
│ │ │ 較表 │
│ │ │29.青年高中臺電電價調價規 │
│ │ │ 劃建議書壹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