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伊珊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扣押物(99
年度聲沒字第24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蕭伊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規定,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第三一○八號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分別扣得盜版光碟十片、五片
,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
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
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
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
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
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
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
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
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
,法院有沒收
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
第九十八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
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
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
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
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
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度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
果刑事訴訟類第四號之研討結果足資
參照)。再按「檢察官
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固定有明文。惟依此宣告沒收之前提
要件,
乃係前揭物品必須屬於被告所有;倘已非屬於被告所
有,自無從
予以沒收,其理
自不待言。
三、經查,被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販
賣韓劇「黃真伊」之盜版光碟,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販賣日劇「華麗一族」之盜版光碟,
所涉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於九十八年三
月三十日分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三一○八號
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緩起訴
期間
期滿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
書各二件在卷
可稽。惟上開二案扣得之盜版韓劇「黃真伊」
光碟十片及盜版日劇「華麗一族」光碟五片,既非違禁物,
又非專科沒收之物,已如前述,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依此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已
有誤解。再者,上開
扣案盜版光碟片固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
之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認在卷,惟前揭扣案之盜版韓劇「
黃真伊」光碟十片,係
告訴人晶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魏
里南為蒐證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奇摩拍賣網站,
以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元向被告購得並提出扣案等情,
業據證人魏里南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拍賣網頁列印、鑑識
報告書、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包裹託運單
、郵件包裹照片各一件
附卷可稽;另前揭扣案之盜版日劇「
華麗一族」光碟五片,係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
上揭光碟
販售之價格與市價
顯有差異,轉知
告訴人佳昇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為蒐證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在奇摩拍賣網站,以三百九十元向被告購得並提出扣案等情
,業據證人蔡培堦於警詢證述
綦詳,並有拍賣網頁列印、收
發信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郵件包
裹影本、鑑識證明書各一件在卷
可按。是前揭扣案盜版光碟
既經被告售出,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