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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姵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 字第817、824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姵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 示之主刑從刑;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三所示各罪 ,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 行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調解內容。附表一編號2所示偽造之「王 瑞鴻」署名、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吳美慧」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郭姵愉於民國99年底與王瑞鴻相識,進而交往,自交往之 初,即陸續向王瑞鴻借款,100年3月上旬,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向王瑞鴻佯稱:有親人在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東台南分行,可幫王瑞鴻 申辦一筆新臺幣(下同)27萬元之信用貸款,撥款後2人 可將所有貸款整合,一起承擔,共創網拍生意等語,致王 瑞鴻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1日上午,將身分證、健保卡 等證件及印章1枚,交予郭姵愉所稱之不知情「銀行友人 」史來樹(郭姵愉前男友,其共同涉犯下述冒辦電話門號 、盜刷信用卡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史來樹並於同年月17日 帶同王瑞鴻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渣打銀 行東台南分行辦理信用貸款,辦妥後,王瑞鴻依郭姵愉指 示,將渣打銀行撥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 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證件、印章等物,交由史來樹 攜回交予郭姵愉保管,郭姵愉取得上開物品後,未告知王 瑞鴻渣打銀行已於翌日即同年月18日全數撥款,逕持該帳 戶之金融卡,陸續將帳戶內之27萬元全數提領一空,王 瑞鴻於同年月24日接獲渣打銀行放款通知單,察覺有異, 再查知上款項已全數為人提領,郭姵愉同時失聯,始知受 騙。 (二)郭姵愉另與史來樹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明知王瑞鴻並未委託或授權渠等申辦行動電話 門號,竟由史來樹持前揭王瑞鴻為辦理信用貸款而交付之 證件、印章,於100年3月11日,前往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 地點,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申辦文件上,偽簽「王瑞 鴻」之署名或盜蓋其印章後,交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 使之,以示「王瑞鴻委託史來樹申辦各該門號」之意,使 各該通信業者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予史來樹;復於同年月18日,亦由史來 樹持前揭王瑞鴻之證件、印章,同以上述盜用印章、冒用 王瑞鴻名義之手法,申辦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室內電話1 支及ADSL網路,足生損害於王瑞鴻及各該通信業者對於用 戶管理之正確性。郭姵愉、史來樹取得上開門號後,另共 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使用其中附表編號1、2 、7 所示之門號,致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電信服務 ,其2人因此詐得免繳通訊費用合計16234元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其餘門號則由史來樹以每支1000至1500元不等之代 價售予他人,嗣王瑞鴻陸續接獲通信費用帳單及其中0000 000000門號遭通訊監察結束之通知書,查覺有異,始報警 查獲。 (三)郭姵愉明知吳美慧並未委託其代辦信用卡,竟先於100年8 月間,以代辦車貸為由,向吳美慧取得身分證、健保卡後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 100年8月24日、同年月26日,冒用吳美慧名義,填載永豐 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永豐全國加油站GO!LIFE聯 名卡申請書」及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旺 公司)「AEON CARD申請書」,並於正卡申請人應簽章之 欄位,偽簽吳美慧之署名後,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 使之,致永豐銀行、永旺公司均陷於錯誤,分別核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 卡予郭姵愉,郭姵愉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各接續前揭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吳美慧」署 名,表示該信用卡係吳美慧本人申請使用,而分別於100 年9月2日、同年月14日完成開卡程序,足生損害於吳美慧 及永豐銀行、永旺公司對於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詳 如附表二)。 (四)嗣郭姵愉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 各別犯意,持上開信用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 ,冒用吳美慧名義刷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誤認其係有 正當權利之人而陷於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財物、 提供服務或免除應繳之債務,而其中附表三編號1、8、13 所示3筆消費,係郭姵愉將信用卡交由有犯意聯絡之史來 樹為之,郭姵愉因而詐得各該財物或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足生損害於吳美慧、各該特約商店及永豐銀行、永旺公 司管理信用卡之正確性(刷卡日期、特約商店、金額等, 均詳如附表三所載)。嗣吳美慧於100年11月10日接獲上 開信用卡繳款通知書,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被告郭姵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核與下列事證相符。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王瑞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2、證人史來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 3、渣打銀行放款通知函1紙、渣打銀行撥款帳戶之活期存款 歷史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份、提領畫面翻拍照片1份(編號 3卷第23-29、37頁)。 4、附表一所示各電話門號之申請文件(編號2卷第31-38、91 -99、103-105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通訊監查結束通知 書1紙(同卷第110頁)。 5、王瑞鴻於本院調解時提出附表一編號1、2、7所示門號之 繳費帳單(院卷第106頁反面-110頁),費用依序為2386 元、3438元、10410元,合計16234元,即為被告與史來樹 使用上開電話所獲得免繳通訊費用之不法利益。 (三)犯罪事實三、四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吳美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證人史來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 3、永豐銀行「永豐全國加油站GO!LIFE聯名卡申請書」、永 旺公司「AEON CARD申請書」各1份(編號6卷第42、49頁 )。 4、附表三所示永豐銀行信用卡、永旺公司信用卡之刷卡消費 明細各1份(編號6卷第33、35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帳單調閱明細表2紙(同卷第38、39頁)。 5、被告取得永豐銀行、永旺公司核發之信用卡後,係分別於 100年9月2日、同年月14日完成開卡,有永豐銀行、永旺 公司回函各1紙可稽(院卷第55、30頁)。 四、核被告所為: (一)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1、關於附表一所示冒名申辦電話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史來樹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共犯史來樹在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偽造「 王瑞鴻」署名或盜蓋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又附表一編號1、2及3、4所示犯行,各係於相同 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應評價為接續犯; 至編號5、6部分,因申辦地點不同,時地關係不具密接性 ,尚難論以接續犯,起訴意旨認編號1至6所為係接續實行 ,容有誤會,公訴人業已當庭更正(院卷第25頁)。被告 與史來樹係以冒名申辦電話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向各 該電信業者施用詐術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2、關於被告與史來樹使用附表一編號1、2、7所示門號,因 而詐得免繳通訊費用合計16234元之不法利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事實業已記載被告 與史來樹將部分冒辦詐得之門號供己持用,認此部分詐 欺得利犯行,已屬起訴範圍。被告與史來樹就此部分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陸續 使用上開電話門號,詐得免繳通訊費用之利益,應係基於 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 一罪。次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係以「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 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為其構成要件,亦即必須 行為人盜接或盜用之電信設備,係屬於他人者,始足成立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417號判決參照),假冒他人名 義請領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係電信公司依領用人之申請 而准予發給使用,並非第三人(被害人)已取得使用權之 電信設備,被告及共犯使用該行動電話通信之行為,能否 謂與「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要件相當,非無 研求餘地(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586號判決參照)。被 告與史來樹所使用之附表一編號1、2、7之門號,係冒用 王瑞鴻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取得,非屬被害人王瑞鴻所有 ,與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構 成要件不符,公訴人認此部分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部分,被告冒用吳美慧名義,先後 向永豐銀行、永旺公司申辦信用卡,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被告為取得信用卡使用,接連在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背面偽簽「吳美慧」署名而偽造私文書,時間關係緊 接,為接續犯,而偽造署名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 造信用卡申請書後持向永豐銀行、永旺公司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被告在信用卡背面偽造「吳美慧」署名之偽造私 文書犯行,起訴書固未記載,然與冒名申辦信用卡部分既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 公訴人當庭補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係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作為詐欺之手段,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就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部分,被告各次冒用吳美慧名義刷 卡消費,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編號1、3至5、7、8、10 至23、26至28、31至35、37、39至43)、同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編號2、6、9、24、25、29、30、36、38)。 被告與史來樹就附表三編號1、8、13所示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1、12 及29、30所示犯行,各係於相同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 法益同一,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各次刷卡消費,均 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為 想像競合犯,各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五)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 五、科刑與沒收 (一)本院審酌被告誘騙王瑞鴻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27萬元後, 將貸款提領殆盡,復與共犯史來樹冒用王瑞鴻名義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7支電話門號,進而使用其中編號1、2、7所示 電話,詐取免繳通訊費用之不法利益合計16234元,另假 冒吳美慧向永豐銀行、永旺公司申辦信用卡,並持卡消費 ,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或服務,嚴重損害王瑞鴻、吳 美慧、各該電信業者及發卡銀行之權益,所為實無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本院審理期間分別與 告訴人王瑞鴻、永豐銀行、永旺公司達成調解,現正分期 還款中,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及匯款收據、明細等3紙可稽 (院卷第53、92-93、125-126頁),及其無何犯罪前科, 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應執行之刑,以 資懲儆。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茲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表示知錯,並與王瑞鴻、永豐銀 行、永旺公司調解成立,達成分期償還共識,足認確有悔 改彌補之意,諒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同時 為保障上開王瑞鴻等告訴人之債權確實獲得清償,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間內 ,命其履行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調解內容,以啟自新。 (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偽造之「王瑞鴻」署名、附表二所示 偽造之「吳美慧」署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應宣告沒 收之。至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刑法第219條 所指之偽造印文,故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文件上盜蓋之「 王瑞鴻」印文,爰不予宣告沒收。另信用卡刷卡消費簽帳 單,依金融機關作業慣例,本有一定之保存期限,附表三 所示被告偽造之刷卡簽帳單,並未扣案,經本院依公訴人 請求函詢永豐銀行、永旺公司結果,上開簽帳單均已逾保 存期限而無法調閱,有回函2紙在卷(院卷第55、30頁) ,堪認已逾留存期限而不存在,故其上偽造之署名,爰不 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 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一:冒名申辦電話門號 ┌─┬────┬─────┬────┬─────┬──────┬────┬────────┐ │編│申請日期│電話號碼 │電信公司│申辦地點 │申辦文件 │偽造署名│罪名、量刑及沒收│ │號│ │ │門號類別│ │ │盜用印文│ │ ├─┼────┼─────┼────┼─────┼──────┼────┼────────┤ │1 │101.3.11│0000000000│中華電信│中華電信股│中華電信行動│印文3枚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 │ │ │ │月租型 │份有限公司│電話申請書 │ │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台南營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2 │ │0000000000│ │ │中華電信行動│署名1枚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電話申請書 │、印文3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枚 │左揭偽造之「王瑞│ │ │ │ │ │ │ │ │鴻」署名壹枚,沒│ │ │ │ │ │ │ │ │收。 │ ├─┼────┼─────┼────┼─────┼──────┼────┼────────┤ │3 │101.3.11│0000000000│中華電信│仁德鄉農會│中華電信行動│印文2枚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 │ │ │ │預付卡型│ │電話申請書 │ │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 │ 4│ │0000000000│ │ │中華電信行動│印文2枚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電話申請書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01.3.11│0000000000│台灣大哥│台灣大哥大│台灣大哥大預│印文2枚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 │ │ │ │大月租型│股份有限公│付卡申請書(│ │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司台南民族│含退、補件)│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店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印文4枚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委託書2份 │ │ │ ├─┼────┼─────┼────┼─────┼──────┼────┼────────┤ │ 6│101.3.11│0000000000│遠傳電信│遠傳電信台│遠傳易付卡客│印文3枚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 │ │ │ │易付卡型│南西門服務│戶資料卡及服│ │偽造私文書罪,處│ │ │ │ │ │中心 │務契約 │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101.3.18│00-0000000│中華電信│中華電信股│中華電信室內│印文6枚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 │ │ │6-Y149418 │基本型 │份有限公司│網路+ADSL 申│ │偽造私文書罪,處│ │ │ │(ADSL網路│ │台南營運處│請書共2份 │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冒名申辦信用卡 ┌─┬────┬─────┬──────┬──────────┬───────────┐ │編│申請日期│發卡銀行或│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名 │罪名、量刑及沒收 │ │號│ │公司、卡號│ │ │ │ ├─┼────┼─────┼──────┼──────────┼───────────┤ │ 1│100.8.24│永豐銀行 │永豐全國加油│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開卡日│0000-0000-│站 GO!LIFE │名欄內「吳美慧」署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期100.9.│0000-0000 │聯名卡申請書│合計2枚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2) │號 │ ├──────────┤折算壹日,左揭偽造之「│ │ │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吳美慧」署名參枚,沒收│ │ │ │ │ │欄內「吳美慧」署名1 │。 │ │ │ │ │ │枚 │ │ ├─┼────┼─────┼──────┼──────────┼───────────┤ │2 │100.8.26│永旺公司 │AEON CARD 申│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開卡日│0000-0000-│請書 │名欄內「吳美慧」署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期100.9.│0000-0000 │ │合計2枚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14) │號 │ ├──────────┤折算壹日,左揭偽造之「│ │ │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吳美慧」署名參枚,沒收│ │ │ │ │ │欄內「吳美慧」署名1 │。 │ │ │ │ │ │枚 │ │ └─┴────┴─────┴──────┴──────────┴───────────┘ 附表三:刷卡消費明細 ┌─┬──────┬─────────┬────┬────┬─────────────┐ │編│刷卡時間 │刷卡交易商店、地點│消費金額│盜刷之信│罪名及量刑 │ │號│ │ │ │用卡 │ │ ├─┼──────┼─────────┼────┼────┼─────────────┤ │1 │100年9月11日│台南市○○路La‧V │20000元 │永豐銀行│郭姵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夜店(由共犯史來樹│ │核發之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刷卡,事後將洋酒回│ │用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賣予La .V夜店而取 │ │ │。 │ │ │ │得現金2萬元) │ │ │ │ ├─┼──────┼─────────┼────┼────┼─────────────┤ │2 │100年9月16日│遠傳電信費用 │997 元(│永旺公司│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0時17分 │ │免除應繳│核發之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債務)│用卡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0年9月17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69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時49分 │安平店,台南市中西│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區○○○路○段○○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0年9月18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300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時49分 │司--金華店,台南市│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區○○路○段○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100年9月18日│小北百貨--健康店,│1025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3時19分 │台南市○區○○路1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段382 號1樓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100年9月18日│遠傳電信費用 │750 元(│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免除應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債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100年9月19日│土城加油站實業股份│942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有限公司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100年9月20日│台亞永康交流道加油│7940元 │同編號2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2時29分 │站(由共犯史來樹向│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其老闆林建宏稱可用│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其女友之信用卡刷卡│ │ │。 │ │ │ │加油,再請林建宏以│ │ │ │ │ │ │現金支付加油款項)│ │ │ │ ├─┼──────┼─────────┼────┼────┼─────────────┤ │9 │100年9月22日│FACEBOOK.COM*SAPD3│150 元(│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6時25分 │A3 │軟體服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100年9月22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300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0 時33分 │司--金華店,台南市│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區○○路○段○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100年9月22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115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司台南西門分公司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100年9月22日│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1000元 │同編號1 │ │ │ │ │司台南西門分公司 │ │ │ │ ├─┼──────┼─────────┼────┼────┼─────────────┤ │13│100年9月23日│台亞永康交流道加油│8539元 │同編號2 │郭姵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0時11分 │站(由共犯史來樹向│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其老闆林建宏稱可用│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其女友之信用卡刷卡│ │ │。 │ │ │ │加油,再請林建宏以│ │ │ │ │ │ │現金支付加油款項)│ │ │ │ ├─┼──────┼─────────┼────┼────┼─────────────┤ │14│100年9月24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289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3時42分 │安平店,台南市中西│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區○○○路○段○○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100年9月24日│台亞安吉路站,台南│476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 時21分 │市○○區○○路3段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608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100年9月24日│仁愛眼鏡館(哲愛眼│445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6 時59分 │鏡),台南市安南區│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海佃路1段231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100年9月24日│小北百貨--文賢店,│229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7 時29分 │台南市○區○○路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697號1樓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100年9月25日│台亞大同路站,台南│286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5時52分 │市○區○○路1段243│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100年9月26日│千越加油站--東門,│500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3時21分 │台南市○○○路○段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298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100年10月1日│小北百貨--金華店,│683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9時19分 │台南市○區○○路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526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100年10月1日│民安海佃站,台南市│300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 時22分 ○○○區○○路○段202│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100年10月1日│晉瑋資訊有限公司,│419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7 時23分 │台南市○區○○街47│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100年10月2日│仁愛眼鏡館(哲愛眼│450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4 時2分 │鏡),台南市安南區│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海佃路1段231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100年10月2日│喬登專業燙髮,台南│2275 元 │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9 時6分 │市○○區○○路1段 │(美髮服│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174號 │務)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100年10月2日│樺谷大飯店,台南市│630 元(│同編號2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9 時41分 ○○○區○○路○段254│住宿服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100年10月3日│民安海佃加油站 │316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100年10月3日│嘉和加油站股份有限│316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公司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100年10月3日│億昌珠寶銀樓 │1330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100年10月3日│樺谷大飯店 │270 元(│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住宿服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100年10月3日│樺谷大飯店 │410 元(│同編號1 │ │ │ │ │ │住宿服務│ │ │ │ │ │ │) │ │ │ ├─┼──────┼─────────┼────┼────┼─────────────┤ │31│100年10月4日│甲上加油站 │366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100年10月5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508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安平店一般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100年10月10 │台灣中油前鋒站 │50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100年10月1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207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司台南成功分公司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100年10月1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52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安平店一般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100年10月10 │樺谷大飯店 │93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住宿服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100年10月11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3290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司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100年10月11 │樺谷大飯店 │630 元(│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住宿服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100年10月13 │國賓加油站七股站 │30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100年10月14 │小北百貨--金華店 │462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100年10月16 │台亞安吉路站 │47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100年10月16 │11520精品服飾 │99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100年10月19 │嘉和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同編號1 │郭姵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日 │公司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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