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IAMRAT T.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8041號),以及移送
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1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IAMRAT THUAN之
羈押視為撤銷,並
責付予玖成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表人。
理 由
一、
按羈押之被告,經
諭知無罪、免訴、免刑、
緩刑、
罰金或易
以
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
撤銷
羈押。但
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
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
;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
續羈押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NIAMRAT THU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
7日
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
諭知緩刑之判決,依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視為撤銷,惟因
現尚在
上訴期間內,被告復為合法入境、居留中之外籍勞工
,爰命責付予原雇主即玖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