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敏瑄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侵占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102 年度
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敏瑄前因侵占案件,於民國一0一
年十月三十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
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一0一年度調偵字第七九二號)判
處
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同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
於緩刑前即一00年五月二十日因
故意犯侵占罪,經本院於
一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四五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一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確定。
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
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
按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分設四款裁量撤銷緩刑之原因
,其立法理由為:「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
期間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
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七十五條應撤銷
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
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
由,但判決宣告
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
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
適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增訂之...」,即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
法院撤銷
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
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
依職權
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
審酌行為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
於
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
大、行為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
等情,是否
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
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
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
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合先敘明。
。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敏瑄前因急需資金周轉,明知停放在臺南市安南區
九份子重劃區空地內之挖土機,係盧志忠委託其代為保管,
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一00年六月三十日」,以
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拖板車司機
,將其保管之上開挖土機載往臺南市○○區○○里0000
000號「南科當舖」,典當質借五十萬元供己花用之侵占
犯行,於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一0一年度調偵字
第七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同日確定
在案(下稱前案),有該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
可稽。
㈡、另受刑人又於前揭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緩刑前,因急需資
金周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00年五月二十
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向殿雄重機有限公司
承租之挖土機,向陳嘉屏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里0
000000號「南科當舖」典當,質借五十萬元供己花用
之侵占犯行,經本院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一0二年
度簡字第一二四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一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確定在案(下稱後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
可憑。
㈢、是本件受刑人於前揭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緩刑前,即於「
一00年五月二十日」,因故意犯上開㈡
所載之侵占犯行,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確定,並於該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經聲請人聲請
撤銷受刑人之前揭緩刑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
二項、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雖受刑人
所犯前、後二案,均係侵占罪,其犯罪之類型、原因、手段
、目的均屬相同,惟後案之犯罪時間為「一00年五月二十
日」早於前案之「一00年六月三十日」,是後案之侵占犯
行顯非受刑人於前案侵占犯行後再犯,且受刑人於後案之行
為當時實無以預知前案犯行得獲判緩刑之寬典,自
難謂緩刑
宣告對受刑人確實有難收預期效果之情事。
㈣、再者,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觀之,受刑人於
上開緩刑宣告確定後,至今並無其他犯罪行為經檢察官
起訴
或經法院判處罪刑,顯見前案宣告之緩刑,已達一定之效果
。此外,聲請人復無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受刑人有何
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難
僅因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同一類型之侵占罪,即認一律得
撤銷緩刑,否則前開立法本旨將意義盡失,亦與緩刑之目的
乃避免短期
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未盡相符。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