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武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營偵字第1053號),本院受理後(102年度簡字第1953號)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
所載「吳俊龍
」部分,應更正為「由吳俊龍擔任負責人之億生營造有限公
司」,另第5行、第7行、第9行所載「吳俊龍」部分,均應
更正為「億生營造有限公司」,餘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
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億生營造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武雄涉嫌毀損案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即須
告訴乃論。茲
據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在本院第一審
言
詞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
訴狀各1件在卷
可稽(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953號卷第19至21
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