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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0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武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營偵字第1053號),本院受理後(102年度簡字第1953號)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所載「吳俊龍 」部分,應更正為「由吳俊龍擔任負責人之億生營造有限公 司」,另第5行、第7行、第9行所載「吳俊龍」部分,均應 更正為「億生營造有限公司」,餘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億生營造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武雄涉嫌毀損案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 據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在本院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 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953號卷第19至21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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