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續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長宏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為
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
,告訴
代理人並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具狀表示
撤回告訴,
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8
、79頁),
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