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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續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長宏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告訴代理人並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 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8 、79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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