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健譓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67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
簡字第37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邱健譓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
前段規定,為
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2年12月6
日具狀表示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在卷
可稽(本
院102年度智簡字第37號卷第10頁),
揆諸前揭條文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