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靜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
偵字第789號),本院認不應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簡字
第7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網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郭靜怡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
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00
條前段規定,為
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民國一0二年三
月五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本院爰依前
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