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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靜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 偵字第789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簡字 第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網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郭靜怡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 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00 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民國一0二年三 月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 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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