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6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盈霖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盈霖為「至亨多媒體有限公司」(業
已解散)負責人,顏雯雯(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係址
設臺南市○區○○街○○號「至亨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明知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係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
常夏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附表二所示之歌曲
係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電視線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附表三所示之歌曲係台北音樂教育學會
(下稱北音學會)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任何人非經
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詎被告竟未經
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意,先行於民國91
年12月24日向張孝銘所經營之翠峰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翠
峰公司)購買收錄有「搖嬰仔歌」、「螢火蟲」、「蟬」、
「剪拳布」等影音產品,於不詳時間,擅自重製「搖嬰仔歌
」、「螢火蟲」、「蟬」、「剪拳布」等歌曲(詳附表)於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歡樂童謠-童謠快樂頌」VCD光碟、
「北鼻兒歌」CD光碟等光碟(詳附表)後再銷售他人牟利,
復於98年10月28日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重製光碟賣予不
知情顏雯雯,
嗣顏雯雯即在網路或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光南大賣場)臺北門市○○路陳列販賣。後常夏公司負
責人陳俊辰於100年3月31日、6月3日、8月16日發現上情並
購入上該光碟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及重製光碟之方法侵
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
上字第86號
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
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
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可參。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
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
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
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
乃有所謂
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
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
參
照,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
據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黃盈霖涉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
犯行,係以:
被告於
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顏雯雯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
人陳俊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孝銘於偵查中之證
述、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光碟封面照片、露天拍
賣網站、雅虎奇摩網站購買明細、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11日函文、至亨多媒體有限公司與至亨實業有限公
司簽署之合約書、至亨多媒體有限公司及翠峰傳播有限公司
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及附表一、二、三所示歌
曲之著作權繼承同意書、著作財產權讓渡書及授權證明書等
,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雖承認銷售收錄有附表一、二、
三所示歌曲之光碟予他人,然堅決否認涉犯上開違反著作權
法之犯行,並辯稱:上開光碟係由翠峰公司下單委託力全光
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壓片製作光碟,並非伊重製,伊僅係經
銷者,並非發行人;且伊與證人張孝銘所代表之翠峰公司簽
訂合約書,約定將上開歌曲之影音著作授權與伊,並未向伊
說明必須另外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同意,伊並無侵害著作權
之
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與證人張孝銘所代表之翠峰公司於91年12月24日簽訂合
約書,約定雙方協議同意合作發行出版影音產品,翠峰公司
將擁有影音著作權之製作產品授權被
告發行出版銷售,合約
書並載明翠峰公司確定擁有該合約附件所示之童謠一百首共
五集之「各項影音製作物之著作權」,如有侵權行為,概由
翠峰公司負責,翠峰公司授權被告擁有發行出版銷售之權,
被告發行出版銷售之出版品應與翠峰公司授權母帶相同內容
,如有不相同致發生侵權事,由被告自行負侵權之法律責任
等情,有合約書及附件各1份在卷
可按(本院卷第96至99頁
),該合約書之真正為證人張孝銘所不爭執,且被告與翠峰
公司確實有簽訂合約書之事,亦據證人張孝銘於偵查中及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101年度他字第3111號卷第110至111頁
、本院卷第81頁),
堪信為真實。經比對本件公訴人認定被
告侵害著作權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歌曲,率皆為上開合
約書附件所示之歌曲範圍內,足認被告抗辯伊所銷售之光碟
係經由翠峰公司授權,並據翠峰公司交付之母帶送交壓片廠
製作光碟等情,
應堪採信。
㈡、雖證人張孝銘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上開合約書僅
授權被告使用翠峰公司製作之錄音、錄影著作,並未包含上
開歌曲之詞曲著作,伊於簽訂合約書時,有向被告言明必須
另行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授權等語(101年度他字第3111號
卷第110至111頁、本院卷第84頁),然此情為被告所否認。
查上開合約書上就授權之標的僅籠統記載「各項影音製作物
之著作權」,並未言明是否僅限於錄音錄影著作,更未載明
翠峰公司並無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授權,而須由被告另行取
得詞曲著作權人授權之字樣,就翠峰公司授權被告之標的是
否僅限於錄音、錄影著作,由上開合約書之文義觀之,並不
明確。
㈢、況且,該合約書附件註明「注意:童謠共5集,必需以翠峰
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發行,總經銷:至亨科技」字樣(見本
院卷第97頁),證人張孝銘對於上開合約書附件文字之真正
並不爭執(本院卷第86頁),並據證人即該合約之見證人張
文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文字係伊親筆所寫等語(本院卷
第142至143頁);復
參酌,被告提出翠峰公司張孝銘具名之
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載明本件委託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製作光碟者為翠峰公司,並非被告(本院卷第95頁),
更
足證被告辯稱伊僅為上開光碟之經銷商,
而非製作發行商
等語,應屬有據。
㈣、雖證人張孝銘否認簽署上開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然查:該
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上翠峰公司與張孝銘之印文,與張孝銘
所不爭執為真正之合約書上之大小章印文,經肉眼比對,於
筆畫、布局、大小,均無二致,十分相似,又證人陳麗君於
本院審理時
具結後證稱:伊於受委託製作光碟前,有親見該
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之
正本,始同意接受委託等語(本院卷
第247頁),足認證人張孝銘上開證詞不足採信。另證人張
文夫否認上開「注意:童謠共5集,必需以翠峰傳播有限公
司製作、發行,總經銷:至亨科技」字樣為合約內容之一部
分,僅稱進係合約協商過程所隨手記下云云,然衡諸常情,
上開文字若僅係於合約協商過程隨手記下,於合約談定而未
採納上開條件時,理應將上開記載塗銷,豈有任意留在被告
持有之合約書正本上之理,證人張文夫此部分之證述內容與
一般常情有違,亦難憑信。
㈤、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散布其著作之
權利,任何人欲以前述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
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是以,「視聽著作」中之影像內容如另附隨詞、曲或錄音等
部分,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應就該視聽著作中所利
用之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部分,取得相關之著作
財產權人授權;視聽著作之財產權人於製作DVD時,除已依
上開說明取得自身於DVD內音樂、錄音著作之重製、發行授
權外,【通常】亦會取得後續再授權他人重製、發行該等音
樂、錄音著作之權利,故該視聽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即可一併
將視聽、音樂及錄音著作之權利授權他人使用;現行實務上
重製權之授權情形分有「經銷契約」與「授權契約」2種,
「經銷契約」實務上授權方通常已事先取得三種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授權(即包含音樂詞曲著作),嗣與被授權方簽訂經
銷契約,故經銷契約包含音樂(詞曲)著作之重製權,被授
權方僅單純代為發行出版及銷售;「授權契約」被授權方本
身未擁有影音著作之三項權利,而為發行之目的,分別向權
利人取得相關權利,所簽訂之授權契約,單純為影音著作之
授權,並未包含音樂(詞曲)著作之重製權等情,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103年4月16日智著字第00000000000號函、MUST
社團
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03年5月12日(103)音樂字
第00381號函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72頁、116頁)。本件被告
與翠峰公司所簽訂之合約書性質上既屬「經銷契約」,
業據
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依據業界常規,主觀上認定翠峰公司
授權範圍包含音樂(詞曲)著作,
核屬有據,其並無違法重
製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應
堪認定,自難以著作權法第
91條、第91條之1之罪相繩。
六、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
證據方法,就被告涉有
上揭公訴
意旨所指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
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一:常夏公司所有音樂著作
┌──┬─────────┬─────────┬───────┐
│編號│光碟專輯名稱 │歌曲名稱 │所有之音樂著作│
├──┼─────────┼─────────┼───────┤
│1 │歡樂童謠1 │搖籃曲(搖嬰仔歌) │曲 │
├──┼─────────┤ │ │
│2 │北鼻兒歌1 │ │ │
├──┼─────────┼─────────┼───────┤
│3 │歡樂童謠2 │螢火蟲 │曲 │
├──┼─────────┤ │ │
│4 │北鼻兒歌 2 │ │ │
├──┼─────────┼─────────┼───────┤
│5 │歡樂童謠2 │蟬 │曲 │
├──┼─────────┤ │ │
│6 │北鼻兒歌 2 │ │ │
├──┼─────────┼─────────┼───────┤
│7 │歡樂童謠4 │剪拳布 │曲 │
├──┼─────────┤ │ │
│8 │北鼻兒歌 4 │ │ │
└──┴─────────┴─────────┴───────┘
附表二:電視線公司所有音樂著作
┌──┬─────────┬─────────┬───────┐
│編號│光碟專輯名稱 │歌曲名稱 │所有之音樂著作│
├──┼─────────┼─────────┼───────┤
│1 │歡樂童謠3 │ㄉㄛ ㄖㄨㄟ ㄇ一 │詞 │
├──┼─────────┤ │ │
│2 │北鼻兒歌 3 │ │ │
└──┴─────────┴─────────┴───────┘
附表三:台北音樂教育學會所有音樂著作
┌──┬─────────┬─────────┬───────┐
│編號│光碟專輯名稱 │歌曲名稱 │所有之音樂著作│
├──┼─────────┼─────────┼───────┤
│1 │歡樂童謠4 │河水 │詞 │
├──┼─────────┤ │ │
│2 │北鼻兒歌 4 │ │ │
├──┼─────────┼─────────┼───────┤
│3 │歡樂童謠2 │太湖船 │詞 │
├──┼─────────┤ │ │
│4 │北鼻兒歌 2 │ │ │
├──┼─────────┼─────────┼───────┤
│5 │歡樂童謠5 │天黑黑 │曲 │
├──┼─────────┤ │ │
│6 │北鼻兒歌 5 │ │ │
├──┼─────────┼─────────┼───────┤
│7 │唱童謠學英語第一集│I Like School(一年│詞曲 │
├──┼─────────┤級) │ │
│8 │卡哇伊寶貝Song 1 │ │ │
├──┼─────────┼─────────┼───────┤
│9 │歡樂童謠3 │快樂的小鳥(森林裡 │詞 │
├──┼─────────┤的小鳥) │ │
│10 │北鼻兒歌 3 │ │ │
├──┼─────────┼─────────┼───────┤
│11 │歡樂童謠5 │我的朋友在那裡 │詞 │
├──┼─────────┤ │ │
│12 │北鼻兒歌 5 │ │ │
├──┼─────────┼─────────┼───────┤
│13 │歡樂童謠2 │蟬 │詞 │
├──┼─────────┤ │ │
│14 │北鼻兒歌 2 │ │ │
├──┼─────────┼─────────┼───────┤
│15 │歡樂童謠4 │歡樂歌 │詞 │
├──┼─────────┤ │ │
│16 │北鼻兒歌 4 │ │ │
├──┼─────────┼─────────┼───────┤
│17 │歡樂童謠4 │聖誕老人 │詞 │
├──┼─────────┤ │ │
│18 │北鼻兒歌 4 │ │ │
├──┼─────────┼─────────┼───────┤
│19 │歡樂童謠4 │稻草裡的火雞 │詞 │
├──┼─────────┤ │ │
│20 │北鼻兒歌 4 │ │ │
├──┼─────────┼─────────┼───────┤
│21 │歡樂童謠4 │王老先生有塊地 │詞 │
├──┼─────────┤ │ │
│22 │北鼻兒歌 4 │ │ │
├──┼─────────┼─────────┼───────┤
│23 │歡樂童謠3 │我愛鄉村 │詞曲 │
├──┼─────────┤ │ │
│24 │北鼻兒歌 3 │ │ │
├──┼─────────┼─────────┼───────┤
│25 │歡樂童謠2 │三輪車 │曲 │
├──┼─────────┤ │ │
│26 │北鼻兒歌 2 │ │ │
├──┼─────────┼─────────┼───────┤
│27 │唱童謠學英語第四集│Hamburger(三輪車) │曲 │
├──┼─────────┤ │ │
│28 │卡哇伊寶貝Song 4 │ │ │
├──┼─────────┼─────────┼───────┤
│29 │歡樂童謠2 │小猴子 │曲 │
├──┼─────────┤ │ │
│30 │北鼻兒歌 2 │ │ │
├──┼─────────┼─────────┼───────┤
│31 │歡樂童謠2 │造飛機 │曲 │
├──┼─────────┤ │ │
│32 │北鼻兒歌 2 │ │ │
├──┼─────────┼─────────┼───────┤
│33 │唱童謠學英語第二集│My Little Airplane│曲 │
├──┼─────────┤(造飛機) │ │
│34 │卡哇伊寶貝Song 2 │ │ │
├──┼─────────┼─────────┼───────┤
│35 │歡樂童謠2 │小猴子 │詞 │
├──┼─────────┤ │ │
│36 │北鼻兒歌 2 │ │ │
├──┼─────────┼─────────┼───────┤
│37 │歡樂童謠4 │剪拳布 │詞 │
├──┼─────────┤ │ │
│38 │北鼻兒歌 4 │ │ │
├──┼─────────┼─────────┼───────┤
│39 │歡樂童謠4 │靜夜星空 │詞 │
├──┼─────────┤ │ │
│40 │北鼻兒歌 4 │ │ │
├──┼─────────┼─────────┼───────┤
│41 │歡樂童謠5 │只要我長大 │詞曲 │
├──┼─────────┤ │ │
│42 │北鼻兒歌 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