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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調偵字第9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之「李玲 玲」署押共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張育騰與李玲玲本為男女朋友並同住於臺南市○○區○○ 街0 段0 巷00號李玲玲住處,㈠、張育騰於民國100 年8 月 間(8 月19日以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上開住處 ,徒手同時竊取李玲玲所有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各1 張,得手後留供己用。㈡、張育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 於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與地點,持上開日盛銀行信 用卡於加油站加油,張育騰在簽帳單上偽簽「李玲玲」之署 名,藉以表示為李玲玲本人消費,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先後 將簽帳單行使交付予各加油站之員工,藉以確認加油量、金 額及向日盛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機構 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使各加油站員工誤認係李玲玲本人 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並為張育騰所駕駛之車輛加油,足以 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風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李玲 玲。嗣於同年9 月間,李玲玲發覺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 而查悉上情。 二、偵查中被告張育騰固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上開信 用卡刷卡加油消費等事,惟否認有何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犯行,辯稱:上開信用卡係李玲玲拿給伊加油等語。然查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玲玲證述詳,並有信用卡 刷卡交易明細表影本、日盛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4 張、 簽帳單15張(上均有偽簽之李玲玲署押)、日盛銀行信用卡 事業處函(李玲玲於100 年9 月21日停用信用卡)等在卷可 稽。衡諸常情,信用卡係代替現金交易,且事關個人財產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使用信用卡須由本人親自簽名, 眾所皆知之基本常識,被告自稱其與告訴人李玲玲已於10 0 年8 月底分手,且未再見面等語(見偵2 卷第32頁),既 然二人業已分手,告訴人豈可能將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被 告所辯已有違常情。再者,若是同意讓被告使用,告訴人為 何復於100 年9 月21日致電日盛銀行停用信用卡。是以,上 開信用卡應為被告竊取盜刷無訛,否則已分手之李玲玲並無 必要供應被告加油開銷,更無道理提供後復又停卡。綜上所 述,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前揭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前揭一、㈡即附表編號1至盜刷信用卡消費之行為,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被告偽簽之「李玲玲」署 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表編號1至被告 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分別係以一行為觸 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竊盜罪,及15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經濟 狀況、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 及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 月,及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又被告盜刷信用卡之金額,總共1 萬4330元,業已完全 賠償予告訴人,已據告訴人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已經將錢都 還我(見偵2 卷第35頁反面),且有調解筆錄(見偵2 卷第 2 至3 頁)、請求撤回告訴狀(見偵2 卷第4 頁)在卷 。雖被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但考量被告為初犯,且業已賠 償告訴人損失,認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諭知緩刑 3 年,以勵自新。 ㈣、未扣案之簽帳單(卷附簽帳單均為影本)上,被告偽簽「李 玲玲」之署押共15枚,依刑法第219 條,於被告所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刑下宣告沒收。已交付加油站之簽帳單,並非被 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特約商店 │損害金額 │信用卡卡號 │所犯罪名及沒收 │ │ │ │ │(新臺幣/ 元)│ │ │ ├──┼───────┼───────────┼───────┼────────┼────────────────┤ │1 │100 年8 月19日│溪東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2 │100 年8 月22日│福懋莿桐加油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3 │100 年8 月25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952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4 │100 年8 月27日│臺灣中油文心路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5 │100 年8 月30日│永光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6 │100 年9 月1 日│南部加油站(NAN PU)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7 │100 年9 月3 日│日升加油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8 │100 年9 月7 日│南部加油站(NAN PU)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9 │100 年9 月9 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968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0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953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2日│中油隆田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3日│永光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9日│福懋新工加油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20日│全國加油站公司新竹站 │ 646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20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811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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