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騰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調偵字第9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騰犯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未
扣案簽帳單上偽造之「李玲
玲」署押共拾伍枚,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張育騰與李玲玲本為男女朋友並同住於臺南市○○區○○
街0 段0 巷00號李玲玲住處,㈠、張育騰於民國100 年8 月
間(8 月19日以前),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在上開住處
,徒手同時竊取李玲玲所有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各1 張,得手後留供己用。㈡、
嗣張育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分別
於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與地點,持上開日盛銀行信
用卡於加油站加油,張育騰在簽帳單上偽簽「李玲玲」之署
名,藉以表示為李玲玲本人消費,以此方式施用
詐術,先後
將簽帳單行使交付予各加油站之員工,藉以確認加油量、金
額及向日盛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機構
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使各加油站員工誤認係李玲玲本人
持卡消費而
陷於錯誤,並為張育騰所駕駛之車輛加油,
足以
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風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李玲
玲。嗣於同年9 月間,李玲玲發覺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
而查悉上情。
二、
偵查中被告張育騰固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上開信
用卡刷卡加油消費等事,惟否認有何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
犯行,辯稱:上開信用卡係李玲玲拿給伊加油等語。然查
: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告訴人李玲玲證述
綦詳,並有信用卡
刷卡交易明細表影本、日盛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4 張、
簽帳單15張(上均有偽簽之李玲玲署押)、日盛銀行信用卡
事業處函(李玲玲於100 年9 月21日停用信用卡)等在卷
可
稽。衡諸常情,信用卡係代替現金交易,且事關個人財產權
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使用信用卡須由本人親自簽名,
乃眾所皆知之基本常識,被告自稱其與
告訴人李玲玲已於10
0 年8 月底分手,且未再見面等語(見偵2 卷第32頁),既
然二人業已分手,告訴人豈可能將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被
告所辯已有違常情。再者,若是同意讓被告使用,告訴人為
何
復於100 年9 月21日致電日盛銀行停用信用卡。是以,上
開信用卡應為被告竊取盜刷
無訛,否則已分手之李玲玲並無
必要供應被告加油開銷,更無道理提供後復又停卡。
綜上所
述,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
堪認定
,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前揭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前揭一、㈡即附表編號1至盜刷信用卡消費之行為,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
1 項
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被告偽簽之「李玲玲」署
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又為
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表編號1至被告
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分別係以一行為觸
犯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所犯竊盜罪,及15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
暨其
智識程度、經濟
狀況、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
及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
月,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又被告盜刷信用卡之金額,總共1 萬4330元,業已完全
賠償予告訴人,已據告訴人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已經將錢都
還我(見偵2 卷第35頁反面),且有調解筆錄(見偵2 卷第
2 至3 頁)、請求撤回
告訴狀(見偵2 卷第4 頁)在卷
可按
。雖被告
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但考量被告為初犯,且業已賠
償告訴人損失,認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
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
諭知緩刑
3 年,以勵自新。
㈣、未扣案之簽帳單(卷附簽帳單均為影本)上,被告偽簽「李
玲玲」之署押共15枚,依刑法第219 條,於被告所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刑下宣告沒收。已交付加油站之簽帳單,並非被
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16 條、
第210 條、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特約商店 │損害金額 │信用卡卡號 │所犯罪名及沒收 │
│ │ │ │(新臺幣/ 元)│ │ │
├──┼───────┼───────────┼───────┼────────┼────────────────┤
│1 │100 年8 月19日│溪東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2 │100 年8 月22日│福懋莿桐加油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3 │100 年8 月25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952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4 │100 年8 月27日│臺灣中油文心路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5 │100 年8 月30日│永光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6 │100 年9 月1 日│南部加油站(NAN PU)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7 │100 年9 月3 日│日升加油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8 │100 年9 月7 日│南部加油站(NAN PU)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9 │100 年9 月9 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968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0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953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2日│中油隆田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3日│永光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19日│福懋新工加油站 │1000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20日│全國加油站公司新竹站 │ 646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
│ │100 年9 月20日│台亞新營交流道站 │ 811 │0000000000000000│張育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
│ │ │ │ │ │之「李玲玲」署押壹枚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