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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判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許子山   被   告 梁素蓉 上列聲請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2年度上聲議字第455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素蓉係「伊仕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伊仕媚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前某 日許,未經告訴人許子山之同意或授權,竟在臺南市○○區 ○○路○段00巷00號伊仕媚公司內,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 路,將告訴人所享有洗衣球之圖檔圖樣著作,重製於伊仕媚 公司在「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設置之網頁上,以作為該 公司銷售如附件所示圖樣之洗衣球之網路廣告,並供不特定 人得以點閱觀看,侵害告訴人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財產權 ,而聲請人從未在陳識仁所經營之淳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淳譽公司)任職,原調查竟採用陳識仁所稱聲請人曾為淳譽 公司之員工,並受陳識仁之委託製作廣告設計及紙盒印刷, 且依陳識仁之意思設計系爭洗衣球原理圖,於創作完成後已 口頭約定著作權歸淳譽公司所有等片面不實之證述,遽認上 開著作未經民事法院確認前,聲請人即無確切之證據可供證 明擁有系爭著作權,從而陳識仁提供系爭洗衣球原理圖供被 告使用,被告無侵害著作權之主觀犯意所為之認定,顯有認 事用法上之違誤,被告罪證明確,應該判刑。為此,聲請交 付審判。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又參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 由,可知立法者乃為防止告訴人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 源,而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 序始稱合法。因此,在解釋上自應嚴格遵守前開規定,且上 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聲請即 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次按,法院 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同法第25 8條之3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人前向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字第13808號為起訴之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 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以102 年 度上聲議字第455號為駁回之處分。茲聲請人雖以刑事上訴 理由狀表示不符上開駁回之處分,惟觀其真意應係聲請交付 審判之意,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有聲請人誤 載之刑事上訴理由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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