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許子山
被 告 梁素蓉
上列
聲請人因
告訴被告違反
著作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
再議之處分(102年度上聲議字第455
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梁素蓉係「伊仕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伊仕媚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前某
日許,未經
告訴人許子山之同意或授權,竟在臺南市○○區
○○路○段00巷00號伊仕媚公司內,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
路,將告訴人所享有洗衣球之圖檔圖樣著作,重製於伊仕媚
公司在「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設置之網頁上,以作為該
公司銷售如附件所示圖樣之洗衣球之網路廣告,並供不特定
人得以點閱觀看,侵害告訴人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財產權
,而聲請人從未在陳識仁所經營之淳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淳譽公司)任職,原調查竟採用陳識仁
所稱聲請人曾為淳譽
公司之員工,並受陳識仁之委託製作廣告設計及紙盒印刷,
且依陳識仁之意思設計系爭洗衣球原理圖,於創作完成後已
口頭約定著作權歸淳譽公司所有等片面不實之證述,遽認上
開著作未經民事法院確認前,聲請人即無確切之
證據可供證
明擁有系爭著作權,從而陳識仁提供系爭洗衣球原理圖供被
告使用,被告無侵害著作權之主觀犯意所為之認定,
顯有認
事用法上之違誤,被告罪證明確,應該判刑。為此,聲請交
付審判。
二、
按告訴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
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乃
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又
參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
由,可知立法者乃為防止告訴人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
源,而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
序始稱合法。因此,在解釋上自應嚴格遵守前開規定,且上
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聲請即
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1年
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
可資參照)。次按,法院
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同法第25
8條之3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人前向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字第13808號為
不起訴之處分後,聲請人不服
聲請再
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以102 年
度上聲議字第455號為駁回之處分。茲聲請人雖以刑事
上訴
理由狀表示不符上開駁回之處分,惟觀其真意應係聲請交付
審判之意,然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有聲請人誤
載之刑事
上訴理由狀1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