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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67號                    102年度訴字第727號                    102年度易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蕙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1419號、101年度偵字第12260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 7350號、102年度偵字第38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蕙慈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偽造之「禾藤旅行社」 及「滾石旅行社」印章共計貳顆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 十五、十七至十九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共計拾柒枚、 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壹枚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楊蕙慈原任職於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禾藤旅行社」 ),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國內外旅遊行程及代辦機票等相 關業務,惟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同年月2日申報)自「禾藤 旅行社」離職後,仍以替他人代購機票或旅遊行程為業,為 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之行為 : ㈠楊蕙慈於101年3月27日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 巷○○號之楊幸住處內,招攬楊幸、薛青峘、莊明珠、麥樹鴻 、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 網及羅美齡等11人參加101年4月24日出發之馬來西亞及新加 坡6天5夜旅遊行程,而附表二所示楊幸等10人(羅美齡除外 )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繳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團費及委 託兌換美金之費用時,楊蕙慈明知已未在「禾藤旅行社」任 職,未得「禾藤旅行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再擅自開立與 「禾藤旅行社」名義有關之收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店家,盜刻「禾藤 旅行社」之印章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蓋用在「禾藤旅 行社」之收費收件單上,並分別在其上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交付予上述楊幸等10人收執而行使之,向渠等收取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楊幸等10人及「禾藤旅行社 」。嗣楊蕙慈於收受楊幸等10人及羅美齡所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團費、兌換美金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30萬9000元後 ,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犯意,僅於101年4月11日向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預訂 旅遊行程,並交付1萬5000元訂金後,於不詳時間即將剩餘 款項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己。嗣於10 1年4月23日楊蕙慈因無法繳付團費,始向薛青峘等人坦承侵 占犯行,復經薛青峘電話詢問禾藤旅行社人員,始悉上情。 ㈡楊蕙慈於101年5月間某日,受謝冷雪委託辦理訂購韓國旅遊 行程事務,嗣謝冷雪陸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繳付如附表 三所示之團費及委託兌換美金之費用時,楊蕙慈明知未在滾 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旅行社)任職,未得「滾 石旅行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開立與「滾石旅行社」 名義有關之收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1 年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前金區,委由不知情店家,盜刻「 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原記載「 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塗銷更正為「滾石旅行社收費收 件單」,另在附表三編號1之「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 ,蓋用「滾石旅行社」印章,並分別在其上填載如附表三所 示之內容,交付予謝冷雪收執而行使之,向謝冷雪收取如附 表三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謝冷雪及「滾石旅行社」。嗣 謝冷雪因旅遊所需,再次委託楊蕙慈另行兌換美金1萬元, 而於101年5月21日匯款28萬5000元至楊蕙慈台新商業銀行高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楊蕙慈於收受謝 冷雪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費用及上開另行兌換美金之費用 共計43萬9000元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將之悉數挪為己 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己。嗣因謝冷雪欲取消 韓國旅遊行程而向楊蕙慈索取上開訂金及兌換美金之款項, 楊蕙慈遲遲未能返還上開款項,謝冷雪始查悉上情。 ㈢楊蕙慈於101年9月2日受陳均伊委託代為向日商日本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訂購101年10月23日自臺北出發前往 日本大阪、同年月29日返回臺北之來回機票3張,及於日本 大阪飯店之6晚住宿券,並於101年9月4日取得陳均伊用以支 付上開費用而匯款至其上揭台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之款 項總計4萬8000元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前揭匯款後數日,在高 雄市不詳地點,將之悉數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 而侵占入己。嗣因楊蕙慈遲未能提出有效之機票訂票紀錄與 飯店住宿訂購資料,陳均伊始悉上情。 ㈣楊蕙慈於101年9月12日受王靜蓮委託訂購香港旅遊特惠團行 程、迪士尼門票3張及代為兌換2萬元之等值港幣,旋並陸續 取得王靜蓮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所交付,用以支付上開費用合 計6萬500元款項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不詳 地點,將之悉數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 己。嗣於101年10月5日,楊蕙慈告知王靜蓮上開款項業已花 用殆盡,而尚未向旅行社付款,要求王靜蓮以刷卡方式給付 團費,始能如期出遊,王靜蓮始知上情。 二、案經楊幸、薛青峘、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 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網、莊明珠、謝冷雪訴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楊蕙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第 206頁背面、第208頁背面),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㈠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薛青峘、證人廖 斌銓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楊蕙慈所簽立之切結書影本 乙張、票號為CH764938號、面額新臺幣26萬元本票影本乙張 、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影本17張(承辦人:楊蕙慈,旅客 姓名:薛青峘等2人、楊幸、麥樹鴻、王葉衿、林楊英嬌、 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網、羅美齡)、禾藤旅行社提供 之從業人員資料(姓名:楊蕙慈即楊香蓮)乙份、臺南市永 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共8份(聲請人:楊蕙慈,對造人: 薛青峘、楊幸、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楊來有、利鍾坤 網、莊明珠)、薛青峘等10人寄予楊蕙慈之永康郵局存證號 碼000902號存證信函乙份、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101年12月5 日回函及所附報價定位確認單、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行 程住宿一覽表及團員名單各乙份、禾藤旅行社102年1月10日 回函及所附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乙份、本院101年度司票 字第1168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聲請人:薛青峘、 楊幸、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楊來有、陳蘇 銀戀、利鍾坤網及莊明珠,相對人:楊蕙慈)、告訴人薛青 峘於102年11月11日庭呈之刑事補呈證據狀、10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言詞聲請調解筆 錄、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 (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1)第17至19頁、27至36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419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卷1)第12頁、第35至53頁、第74至75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26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2 )第25至29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67至74頁、第95至96頁、98頁、103頁)。 ㈡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冷雪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謝冷雪101年10 月17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各乙份、滾石 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共2張(承辦人:楊蕙慈,旅客姓名:謝 冷雪等4人)、華南商業銀行101年5月21日匯款回條聯(收 款人:楊蕙慈、匯款人:謝冷雪)乙張、101年度南院民公 明字第0765號公證書影本乙份(甲方:楊蕙慈,乙方:謝冷 雪)、林金宗律師事務所101年10月5日寄予楊蕙慈之催繳函 乙份、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5日101年滾石字 第007號回函乙份、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03月19日 102年滾石字第008號回函及所附該旅行社專用收據、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各乙份及發票章3枚、五福旅行社102年8月14 日回函乙份、102年11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 案件進行單、言詞聲請調解筆錄、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 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他字第410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3)第1至22頁、 第51至5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7號(下稱本 院併案卷1)第25頁,本院卷第93至94頁、98、103頁)。 ㈢犯罪事實一、㈢及㈣部分:核與證人陳均伊、王靜蓮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謝泓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證 人陳均伊提供101年09月04日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匯款回條 聯影本乙張、楊蕙慈於101年09月19日寄予陳均伊之電子機 票2份、101年9月20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 戶名:楊蕙慈)、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 均伊)、101年9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諮詢民眾:陳均伊)、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陳均 伊)、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陳均伊)各乙份、東南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信用卡持 卡人:王靜蓮)、楊蕙慈簽立予王靜蓮之切結書、101年10 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民眾言詞告訴 紀錄表(告訴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報案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王靜蓮 )各乙份、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9日(102)雄 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回函、102年05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02年05月23日日航外發字第0000000號回函、日商 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年06月04日航外發字 第0000000號回函、陳均伊於102年7月3日庭呈之電子郵件影 本、簡訊照片影本、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 102年8月13日東旅前分字第0000000號回函、證人謝泓智於 102年8月29日庭呈之資料、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102年9月4日雄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回函各乙份、102 年11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言詞 聲請調解筆錄各2份、102年度司南小調字第881號調解筆錄 、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 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 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2)第13至22頁、第24至25頁、第 30至3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1116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4)第33至34頁、第36、38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850號偵查卷宗(下稱 偵卷5)第17至18頁、第24、32至34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易字第1119號(下稱本院併案卷2)第9頁,本院卷第 89至92頁、97至98頁、102至103頁)。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蕙慈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就犯罪事實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上揭「禾藤 旅行社」、「滾石旅行社」印章,為間接正犯。另被告冒用 「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之名義,盜刻「禾藤旅行 社」、「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及於上揭「禾藤旅行社」、「 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偽造「禾藤旅行社」、「滾石旅 行社」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 造「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後持向附表 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楊幸等10人及謝冷雪行使,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收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二1至11、13至 15、17至19所示之「禾藤旅行社」印文及偽造之「禾藤旅行 社」收費收件單共17張後陸續持向附表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 楊幸等10人行使之各行為,及其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 示之「滾石旅行社」印文及偽造附表三「滾石旅行社」之收 費收件單共2張後陸續持向謝冷雪行使之各行為,其先後偽 造印文、行使偽造收費收件單之行為,其外觀上縱可分割各 個舉動,惟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其主觀 上無非係欲達同一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接續動作,則依一般社 會觀念,顯難以強行分開,是綜合其當時之單一目的及時空 、環境觀之,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各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均屬於接續犯(最高法 院著有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93年度臺上字第669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業務侵占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脫個人經濟之困,陸續將上開被害人所繳之 旅遊團費挪為己用以填補其資金缺口,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持 有之款項,皆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更造 成上開被害人無法如期完成國外旅遊行程,影響渠等之權益 非淺,且其盜刻「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及 偽造該等旅行收費收件單交予前揭被害人收執,致「禾藤旅 行社」、「滾石旅行社」商譽嚴重受損,所為實不可取,惟 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素行 及態度尚佳、不法所得之利益多寡、事後雖與前揭被害人達 成和解,惟迄今僅賠償王靜蓮、陳均伊各3千元及4千元,暨 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㈢未扣案之偽刻「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印章各1顆 ;被告所偽造「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之「禾藤旅行社 」印文共17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15、17至19「應 沒收之物」欄所示)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滾石旅行社」收費 收件單上之「滾石旅行社」印文1枚,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 失而不存在,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於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罪刑項下,俱 予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12、16被告所偽造之「禾藤旅 行社」印文2枚,因該「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業因洗衣 後滅失,此據被害人薛青峘陳稱在卷,爰不另為宣告沒收。 至被告所偽造之「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17紙(即如附表 二編號1至11、13至15、17至19所示),及其所偽造之「滾石 旅行社」收費收件單1紙(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因被 告已交付予附表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楊幸等10人及謝冷雪行 使,而由上開之人持有之,已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 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6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 │ │、(一)所示│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禾藤旅行社」印│ │ │ │章壹顆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 │ │ │九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共計拾柒枚均沒收。│ ├──┼─────┼────────────────────────┤ │ 2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 │ │、(二)所示│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滾石旅行社」印│ │ │ │章壹顆及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 │ │ │壹枚均沒收。 │ ├──┼─────┼────────────────────────┤ │ 3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三)所示│ │ ├──┼─────┼────────────────────────┤ │ 4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四)所示│ │ └──┴─────┴────────────────────────┘ 附表二: ┌──┬────┬──────┬────┬────────┬───────┬─────┐ │編號│繳款人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偽造之文件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薛青峘 │101年3月27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上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X2=1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2 │薛青峘 │101年3月27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下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X2=1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3 │薛青峘 │101年4月5日 │34,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5 │ │ │ │ │ │ │ │日、已入訂金17,0│ │ │ │ │ │ │ │00X2=34,000元)│ │ │ │ │ │ │ │壹紙 │ │ │ ├──┼────┼──────┼────┼────────┼───────┼─────┤ │ 4 │楊幸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上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元)壹紙 │ │ │ ├──┼────┼──────┼────┼────────┼───────┼─────┤ │ 5 │楊幸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下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 │ │ │ │ │ │ │ │000元)壹紙 │ │ │ ├──┼────┼──────┼────┼────────┼───────┼─────┤ │ 6 │楊幸 │101年4月5日 │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10│日期:101年4月5 │ │ │ │ │ │ │,000元)│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台幣10,000換美│ │ │ │ │ │ │ │金)壹紙 │ │ │ ├──┼────┼──────┼────┼────────┼───────┼─────┤ │ 7 │麥樹鴻 │101年4月5日 │7,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5 │ │ │ │ │ │ │ │日、已入訂金7,00│ │ │ │ │ │ │ │0元)壹紙 │ │ │ ├──┼────┼──────┼────┼────────┼───────┼─────┤ │ 8 │麥樹鴻 │101年4月16日│2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6│ │ │ │ │ │ │ │日、尾款20,000元│ │ │ │ │ │ │ │)壹紙 │ │ │ ├──┼────┼──────┼────┼────────┼───────┼─────┤ │ 9 │詹林亂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壹紙 │ │ │ ├──┼────┼──────┼────┼────────┼───────┼─────┤ │10 │詹林亂 │101年4月9日 │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9 │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元)壹紙 │ │ │ ├──┼────┼──────┼────┼────────┼───────┼─────┤ │11 │詹林亂 │101年4月16日│1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6│ │ │ │ │ │ │ │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壹紙 │ │ │ ├──┼────┼──────┼────┼────────┼───────┼─────┤ │12 │王葉衿 │101年4月5日 │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 │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 │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5 │ │失,印文不│ │ │ │ │ │日、已入訂金10,0│ │予沒收 │ │ │ │ │ │00元)壹紙 │ │ │ ├──┼────┼──────┼────┼────────┼───────┼─────┤ │13 │王葉衿 │101年4月16日│26,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9,│日期:101年4月16│ │ │ │ │ │ │000元) │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台幣9,000換美 │ │ │ │ │ │ │ │金)壹紙 │ │ │ ├──┼────┼──────┼────┼────────┼───────┼─────┤ │14 │林楊英嬌│101年4月21日│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21│ │ │ │ │ │ │ │日、已入訂金27, │ │ │ │ │ │ │ │000元)壹紙 │ │ │ ├──┼────┼──────┼────┼────────┼───────┼─────┤ │15 │楊來有 │101年3月30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30│ │ │ │ │ │ │ │日、已入訂金10,0│ │ │ │ │ │ │ │00元)壹紙 │ │ │ ├──┼────┼──────┼────┼────────┼───────┼─────┤ │16 │楊來有 │101年4月5日 │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 │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 │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5 │ │失,印文不│ │ │ │ │ │日、尾款17,000元│ │予沒收 │ │ │ │ │ │)壹紙 │ │ │ ├──┼────┼──────┼────┼────────┼───────┼─────┤ │17 │陳蘇銀戀│101年4月10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0│ │ │ │ │ │ │ │日、已入訂金10,0│ │ │ │ │ │ │ │00元)壹紙 │ │ │ ├──┼────┼──────┼────┼────────┼───────┼─────┤ │18 │陳蘇銀戀│101年4月16日│1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16│ │失,印文不│ │ │ │ │ │日、已入訂金17, │ │予沒收 │ │ │ │ │ │000元)壹紙 │ │ │ ├──┼────┼──────┼────┼────────┼───────┼─────┤ │19 │利鍾坤網│101年4月22日│2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3,│日期:101年4月22│ │ │ │ │ │ │000元) │日、已入訂金17, │ │ │ │ │ │ │ │000元、台幣3,000│ │ │ │ │ │ │ │元換美金)壹紙 │ │ │ ├──┼────┼──────┼────┼────────┼───────┼─────┤ │20 │羅美玲 │101年4月間某│27,000元│ │ │ │ │ │ │日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繳款人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偽造之文件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謝冷雪 │101年5月15日│40,000元│偽造之「滾石旅行│偽造之「滾石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5月15│ │ │ │ │ │ │ │日、已入訂金10, │ │ │ │ │ │ │ │000X4=4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2 │謝冷雪 │101年5月17日│114,000 │偽造之「滾石旅行│ │未扣案 │ │ │ │ │元 │社」收費收件單( │ │ │ │ │ │ │ │日期:101年5月17│ │ │ │ │ │ │ │日、匯率28.5、台│ │ │ │ │ │ │ │幣114,000、換美 │ │ │ │ │ │ │ │金4,000元)壹紙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