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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崇洲       陳健弘(原名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撤緩偵字第157號、第1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臺灣臺南監獄(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採購案。 ㈠、乙○○為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採購案,竟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之犯意,向泓叡水電工程行負責人丙○○借用泓叡 水電工程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部分另為起訴處 分)之名義投標;丙○○則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 ,容許乙○○借用泓叡水電工程行之名義投標,於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八日由乙○○以泓叡水電工程行之名義,向臺灣 臺南監獄投標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採購案,然因該採購案有 三家廠商參與投標,嗣由盛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得標。 ㈡、乙○○又為取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採購案,竟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永福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 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奕名(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借用 永福公司之名義投標,嗣於九十九年四月八日由乙○○以永 福公司之名義,向臺灣臺南監獄投標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採 購案,並由永福公司得標。 ㈢、乙○○為嘉毅實業社(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為取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採 購案,與原無投標意願之永福公司(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實際負責人林奕名,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要求林奕名以永福公司名義進行陪標,以避免 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林奕名遂以未支付押標金方式進 行陪標,嗣該採購案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開標後由嘉毅 實業社得標,而使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該標案另一投標廠商潔康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曹 起熊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二人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據證人林奕名、曹起熊、謝瓊瑛、簡淑 惠、蘇珈維、沈家國、林志敏、孫意正、楊登科於偵查中證 述在卷。復有附表編號1所示採購案之消防系統改善設施財 物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臺灣臺南監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商業登記主檔查詢結果、施工照片(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 調查處南市機二字第○○○○○○○○○○○號卷第十四頁 至第十六頁;一0一年度聲搜字第四三號偵查卷第二八頁反 面);附表編號2所示之消防設施火警系統設備財物採購案 之決標公告、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嘉毅實業社、永福消 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委任授權書 、改善完成報告書(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二 字第○○○○○○○○○○○號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三頁;前 引聲搜偵查卷第三四頁反面、第三五頁);附表編號3所示 之蒸氣熱水管路財物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臺灣臺南監獄投標 廠商資格審查表(潔康企業有限公司、永福消防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嘉毅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永福消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嘉毅實業社、潔康企業有限公司)、開 標簽到單(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二字第一0 一六六0三0一八0號卷第二三頁至第二九頁;前引聲搜偵 查卷第三九頁反面)等件存卷可稽。基上,認被告乙○○ 、丙○○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犯行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及精神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 、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 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除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所列八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明。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 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省錢。惟如有 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 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 ,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核屬以欺 罔之方法致招標單位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八八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三、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 義投標罪;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其為使嘉毅實 業社順利得標,要求林奕名以永福公司名義進行陪標,製造 競爭假象,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件投 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並由嘉毅實業社得標,而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係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 。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投標罪。被告乙○○與林奕名間就前開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乙○○所犯上開三次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 所犯,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按共犯在 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 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 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 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 ,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 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 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 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 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 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此相互對立之意 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 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 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 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 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 人名義投標罪,其借用他人名義之行為人,與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之行為人,係處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借用他人 名義」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對立意思合致或行為 完成,顯係各有其目的,而無犯意聯絡可言,且其等對向之 二個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揆諸上揭說明,並無適 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乙○○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及被告丙○○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致影響政府採購之結果,應 予相當之非難,另被告乙○○為使嘉毅實業社順利得標,要 求林奕名以永福公司名義進行陪標,製造競爭假象,使政府 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並兼 衡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 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且被告乙○○罹患第二腰椎壓迫性 骨折合併脊髓水腫之疾病,有其提出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 美醫院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 詳本院卷第四十頁)可稽,及其二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就被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附表: ┌──┬───────┬────┬────┬───────┬───────┬───┐ │編號│標 案 名 稱│開標時間│得標金額│投 標 廠 商│得 標 廠 商│附 註│ ├──┼───────┼────┼────┼───────┼───────┼───┤ │ 1 │98年度「消防系│98年10月│新臺幣(│聖達消防工程有│聖達消防工程有│即起訴│ │ │統改善設施採購│8日 │下同)52│限公司(負責人│限公司 │書附表│ │ │案」(案號:98│ │5萬元 │:楊登科) │ │編號3 │ │ │0924、起訴書誤│ │ ├───────┤ │ │ │ │載為980925) │ │ │世盛消防設備檢│ │ │ │ │ │ │ │修有限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蘇珈│ │ │ │ │ │ │ │維) │ │ │ │ │ │ │ ├───────┤ │ │ │ │ │ │ │泓叡水電工程行│ │ │ │ │ │ │ │(登記及實際負│ │ │ │ │ │ │ │責人:丙○○)│ │ │ ├──┼───────┼────┼────┼───────┼───────┼───┤ │ 2 │99年度「消防設│99年4月8│356萬7,7│永福消防工程企│永福消防工程企│即起訴│ │ │施火警系統設備│日 │00元 │業有限公司(登│業有限公司 │書附表│ │ │財務採購案」(│ │ │記負責人:簡淑│ │編號2 │ │ │案號:990325)│ │ │惠;實際負責人│ │ │ │ │ │ │ │:林奕名) │ │ │ │ │ │ │ ├───────┤ │ │ │ │ │ │ │世盛消防設備檢│ │ │ │ │ │ │ │修有限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蘇珈│ │ │ │ │ │ │ │維) │ │ │ │ │ │ │ ├───────┤ │ │ │ │ │ │ │泰州消防器材有│ │ │ │ │ │ │ │限公司(負責人│ │ │ │ │ │ │ │:林志敏) │ │ │ │ │ │ │ ├───────┤ │ │ │ │ │ │ │前進防災電氣工│ │ │ │ │ │ │ │程有限公司(負│ │ │ │ │ │ │ │責人:孫意正)│ │ │ ├──┼───────┼────┼────┼───────┼───────┼───┤ │ 3 │99年度「蒸氣熱│99年 6月│133萬6,5│嘉毅實業社(登│嘉毅實業社 │即起訴│ │ │水管路財務採購│23日 │00元 │記負責人:謝瓊│ │書附表│ │ │案」(案號:99│ │ │瑛:實際負責人│ │編號1 │ │ │0609) │ │ │:乙○○) │ │ │ │ │ │ │ ├───────┤ │ │ │ │ │ │ │潔康企業有公司│ │ │ │ │ │ │ │公司(登記及實│ │ │ │ │ │ │ │際負責人:曹起│ │ │ │ │ │ │ │熊) │ │ │ │ │ │ │ ├───────┤ │ │ │ │ │ │ │永福消防工程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簡淑│ │ │ │ │ │ │ │惠;實際負責人│ │ │ │ │ │ │ │:林奕名)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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