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67號
102年度訴字第727號
102年度易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蕙慈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1419號、101年度偵字第12260號)及追加
起訴(102年度偵字第
7350號、102年度偵字第385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蕙慈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四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偽造之「禾藤旅行社」
及「滾石旅行社」印章共計貳顆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
十五、十七至十九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共計拾柒枚、
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壹枚均
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楊蕙慈原任職於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禾藤旅行社」
),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國內外旅遊行程及代辦機票等相
關業務,惟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同年月2日申報)自「禾藤
旅行社」離職後,仍以替他人代購機票或旅遊行程為業,為
從事業務之人。其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為下列之行為
:
㈠楊蕙慈於101年3月27日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
巷○○號之楊幸住處內,招攬楊幸、薛青峘、莊明珠、麥樹鴻
、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
網及羅美齡等11人參加101年4月24日出發之馬來西亞及新加
坡6天5夜旅遊行程,而附表二所示楊幸等10人(羅美齡除外
)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繳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團費及委
託兌換美金之費用時,楊蕙慈明知已未在「禾藤旅行社」任
職,未得「禾藤旅行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再擅自開立與
「禾藤旅行社」名義有關之收據,竟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
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店家,盜刻「禾藤
旅行社」之印章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蓋用在「禾藤旅
行社」之收費收件單上,並分別在其上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交付予上述楊幸等10人收執而行使之,向
渠等收取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楊幸等10人及「禾藤旅行社
」。
嗣楊蕙慈於收受楊幸等10人及羅美齡所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團費、兌換美金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30萬9000元後
,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變
易持有為
所有之犯意,僅於101年4月11日向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預訂
旅遊行程,並交付1萬5000元訂金後,於不詳時間即將剩餘
款項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
侵占入己。嗣於10
1年4月23日楊蕙慈因無法繳付團費,始向薛青峘等人坦承侵
占
犯行,復經薛青峘電話詢問禾藤旅行社人員,始悉上情。
㈡楊蕙慈於101年5月間某日,受謝冷雪委託辦理訂購韓國旅遊
行程事務,嗣謝冷雪陸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繳付如附表
三所示之團費及委託兌換美金之費用時,楊蕙慈明知未在滾
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旅行社)任職,未得「滾
石旅行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開立與「滾石旅行社」
名義有關之收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1
年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前金區,委由不知情店家,盜刻「
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原記載「
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塗銷更正為「滾石旅行社收費收
件單」,另在附表三編號1之「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
,蓋用「滾石旅行社」印章,並分別在其上填載如附表三所
示之內容,交付予謝冷雪收執而行使之,向謝冷雪收取如附
表三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謝冷雪及「滾石旅行社」。嗣
謝冷雪因旅遊所需,再次委託楊蕙慈另行兌換美金1萬元,
而於101年5月21日匯款28萬5000元至楊蕙慈台新商業銀行高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楊蕙慈於收受謝
冷雪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費用及上開另行兌換美金之費用
共計43萬9000元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將之悉數挪為己
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己。嗣因謝冷雪欲取消
韓國旅遊行程而向楊蕙慈索取上開訂金及兌換美金之款項,
楊蕙慈遲遲未能返還上開款項,謝冷雪始查悉上情。
㈢楊蕙慈於101年9月2日受陳均伊委託代為向日商日本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訂購101年10月23日自臺北出發前往
日本大阪、同年月29日返回臺北之來回機票3張,及於日本
大阪飯店之6晚住宿券,並於101年9月4日取得陳均伊用以支
付上開費用而匯款至其
上揭台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之款
項總計4萬8000元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前揭匯款後數日,在高
雄市不詳地點,將之悉數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
而侵占入己。嗣因楊蕙慈遲未能提出有效之機票訂票紀錄與
飯店住宿訂購資料,陳均伊始悉上情。
㈣楊蕙慈於101年9月12日受王靜蓮委託訂購香港旅遊特惠團行
程、迪士尼門票3張及代為兌換2萬元之等值港幣,
旋並陸續
取得王靜蓮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所交付,用以支付上開費用合
計6萬500元款項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不詳
地點,將之悉數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
己。嗣於101年10月5日,楊蕙慈告知王靜蓮上開款項業已花
用殆盡,而尚未向旅行社付款,要求王靜蓮以刷卡方式給付
團費,始能如期出遊,王靜蓮始知上情。
二、案經楊幸、薛青峘、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
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網、莊明珠、謝冷雪訴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本件被告楊蕙慈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第
206頁背面、第208頁背面),並有下列證據足資
佐證:
㈠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薛青峘、證人廖
斌銓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楊蕙慈所簽立之切結書影本
乙張、票號為CH764938號、面額新臺幣26萬元本票影本乙張
、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影本17張(承辦人:楊蕙慈,旅客
姓名:薛青峘等2人、楊幸、麥樹鴻、王葉衿、林楊英嬌、
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網、羅美齡)、禾藤旅行社提供
之從業人員資料(姓名:楊蕙慈即楊香蓮)乙份、臺南市永
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共8份(
聲請人:楊蕙慈,對造人:
薛青峘、楊幸、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楊來有、利鍾坤
網、莊明珠)、薛青峘等10人寄予楊蕙慈之永康郵局存證號
碼000902號存證信函乙份、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101年12月5
日回函及所附報價定位確認單、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行
程住宿一覽表及團員名單各乙份、禾藤旅行社102年1月10日
回函及所附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乙份、本院101年度司票
字第1168號本票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聲請人:薛青峘、
楊幸、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楊來有、陳蘇
銀戀、利鍾坤網及莊明珠,相對人:楊蕙慈)、
告訴人薛青
峘於102年11月11日庭呈之刑事補呈證據狀、10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言詞聲請調解筆
錄、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
可稽
(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1)第17至19頁、27至36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419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卷1)第12頁、第35至53頁、第74至75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26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2
)第25至29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67至74頁、第95至96頁、98頁、103頁)。
㈡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冷雪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謝冷雪101年10
月17日刑事
告訴狀及所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各乙份、滾石
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共2張(承辦人:楊蕙慈,旅客姓名:謝
冷雪等4人)、華南商業銀行101年5月21日匯款回條聯(收
款人:楊蕙慈、匯款人:謝冷雪)乙張、101年度南院民公
明字第0765號公證書影本乙份(甲方:楊蕙慈,乙方:謝冷
雪)、林金宗
律師事務所101年10月5日寄予楊蕙慈之催繳函
乙份、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5日101年滾石字
第007號回函乙份、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03月19日
102年滾石字第008號回函及所附該旅行社專用收據、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各乙份及發票章3枚、五福旅行社102年8月14
日回函乙份、102年11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
案件進行單、言詞聲請調解筆錄、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
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
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他字第410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3)第1至22頁、
第51至5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7號(下稱本
院併案卷1)第25頁,本院卷第93至94頁、98、103頁)。
㈢犯罪事實一、㈢及㈣部分:核與證人陳均伊、王靜蓮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謝泓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證
人陳均伊提供101年09月04日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匯款回條
聯影本乙張、楊蕙慈於101年09月19日寄予陳均伊之電子機
票2份、101年9月20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
戶名:楊蕙慈)、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
均伊)、101年9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諮詢民眾:陳均伊)、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陳均
伊)、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陳均伊)各乙份、東南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信用卡持
卡人:王靜蓮)、楊蕙慈簽立予王靜蓮之切結書、101年10
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民眾言詞告訴
紀錄表(告訴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報案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王靜蓮
)各乙份、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9日(102)雄
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回函、102年05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02年05月23日日航外發字第0000000號回函、日商
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年06月04日航外發字
第0000000號回函、陳均伊於102年7月3日庭呈之電子郵件影
本、簡訊照片影本、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
102年8月13日東旅前分字第0000000號回函、證人謝泓智於
102年8月29日庭呈之資料、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102年9月4日雄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回函各乙份、102
年11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言詞
聲請調解筆錄各2份、102年度司南小調字第881號調解筆錄
、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
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
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2)第13至22頁、第24至25頁、第
30至3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1116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4)第33至34頁、第36、38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850號偵查卷宗(下稱
偵卷5)第17至18頁、第24、32至34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易字第1119號(下稱本院併案卷2)第9頁,本院卷第
89至92頁、97至98頁、102至103頁)。
㈣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均
堪認定。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楊蕙慈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
侵占罪,就犯罪事實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上揭「禾藤
旅行社」、「滾石旅行社」印章,為間接
正犯。另被告冒用
「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之名義,盜刻「禾藤旅行
社」、「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及於上揭「禾藤旅行社」、「
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偽造「禾藤旅行社」、「滾石旅
行社」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
造「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後持向附表
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楊幸等10人及謝冷雪行使,其偽造私文
書之
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收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二1至11、13至
15、17至19所示之「禾藤旅行社」印文及偽造之「禾藤旅行
社」收費收件單共17張後陸續持向附表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
楊幸等10人行使之各行為,及其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
示之「滾石旅行社」印文及偽造附表三「滾石旅行社」之收
費收件單共2張後陸續持向謝冷雪行使之各行為,其先後偽
造印文、行使偽造收費收件單之行為,其外觀上縱可分割各
個舉動,惟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其主觀
上無非係欲達同一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接續動作,則依一般社
會觀念,顯難以強行分開,是綜合其當時之單一目的及時空
、環境觀之,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
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各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均屬於
接續犯(最高法
院著有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93年度臺上字第6697
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業務侵占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
審酌被告為圖脫個人經濟之困,陸續將上開被害人所繳之
旅遊團費挪為己用以填補其資金缺口,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持
有之款項,皆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更造
成上開被害人無法如期完成國外旅遊行程,影響渠等之權益
非淺,且其盜刻「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及
偽造該等旅行收費收件單交予前揭被害人收執,致「禾藤旅
行社」、「滾石旅行社」商譽嚴重受損,所為實不可取,惟
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前科紀錄,
犯後坦承犯行,素行
及態度尚佳、不法所得之利益多寡、事後雖與前揭被害人達
成
和解,惟
迄今僅賠償王靜蓮、陳均伊各3千元及4千元,暨
其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
懲儆。
㈢未
扣案之偽刻「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印章各1顆
;被告所偽造「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之「禾藤旅行社
」印文共17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15、17至19「應
沒收之物」欄所示)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滾石旅行社」收費
收件單上之「滾石旅行社」印文1枚,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
失而不存在,是不論屬於被告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於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罪刑項下,俱
予
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12、16被告所偽造之「禾藤旅
行社」印文2枚,因該「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業因洗衣
後滅失,此據被害人薛青峘陳稱在卷,爰不另為宣告沒收。
至被告所偽造之「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17紙(即如附表
二編號1至11、13至15、17至19所示),及其所偽造之「滾石
旅行社」收費收件單1紙(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因被
告已交付予附表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楊幸等10人及謝冷雪行
使,而由上開之人持有之,已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
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6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
│ │、(一)所示│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禾藤旅行社」印│
│ │ │章壹顆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
│ │ │九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共計拾柒枚均沒收。│
├──┼─────┼────────────────────────┤
│ 2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
│ │、(二)所示│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滾石旅行社」印│
│ │ │章壹顆及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
│ │ │壹枚均沒收。 │
├──┼─────┼────────────────────────┤
│ 3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三)所示│ │
├──┼─────┼────────────────────────┤
│ 4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四)所示│ │
└──┴─────┴────────────────────────┘
附表二:
┌──┬────┬──────┬────┬────────┬───────┬─────┐
│編號│繳款人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偽造之文件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薛青峘 │101年3月27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上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X2=1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2 │薛青峘 │101年3月27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下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X2=1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3 │薛青峘 │101年4月5日 │34,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5 │ │ │
│ │ │ │ │日、已入訂金17,0│ │ │
│ │ │ │ │00X2=34,000元)│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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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幸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上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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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楊幸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下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 │ │ │
│ │ │ │ │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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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楊幸 │101年4月5日 │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10│日期:101年4月5 │ │ │
│ │ │ │,000元)│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台幣10,000換美│ │ │
│ │ │ │ │金)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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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麥樹鴻 │101年4月5日 │7,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5 │ │ │
│ │ │ │ │日、已入訂金7,00│ │ │
│ │ │ │ │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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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麥樹鴻 │101年4月16日│2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6│ │ │
│ │ │ │ │日、尾款20,000元│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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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詹林亂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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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詹林亂 │101年4月9日 │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9 │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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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詹林亂 │101年4月16日│1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6│ │ │
│ │ │ │ │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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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葉衿 │101年4月5日 │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 │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 │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5 │ │失,印文不│
│ │ │ │ │日、已入訂金10,0│ │予沒收 │
│ │ │ │ │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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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葉衿 │101年4月16日│26,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9,│日期:101年4月16│ │ │
│ │ │ │000元) │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台幣9,000換美 │ │ │
│ │ │ │ │金)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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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楊英嬌│101年4月21日│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21│ │ │
│ │ │ │ │日、已入訂金27, │ │ │
│ │ │ │ │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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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楊來有 │101年3月30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30│ │ │
│ │ │ │ │日、已入訂金10,0│ │ │
│ │ │ │ │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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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楊來有 │101年4月5日 │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 │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 │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5 │ │失,印文不│
│ │ │ │ │日、尾款17,000元│ │予沒收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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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蘇銀戀│101年4月10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0│ │ │
│ │ │ │ │日、已入訂金10,0│ │ │
│ │ │ │ │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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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蘇銀戀│101年4月16日│1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16│ │失,印文不│
│ │ │ │ │日、已入訂金17, │ │予沒收 │
│ │ │ │ │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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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利鍾坤網│101年4月22日│2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3,│日期:101年4月22│ │ │
│ │ │ │000元) │日、已入訂金17, │ │ │
│ │ │ │ │000元、台幣3,000│ │ │
│ │ │ │ │元換美金)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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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羅美玲 │101年4月間某│27,000元│ │ │ │
│ │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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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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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繳款人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偽造之文件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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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冷雪 │101年5月15日│40,000元│偽造之「滾石旅行│偽造之「滾石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5月15│ │ │
│ │ │ │ │日、已入訂金10, │ │ │
│ │ │ │ │000X4=4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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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冷雪 │101年5月17日│114,000 │偽造之「滾石旅行│ │未扣案 │
│ │ │ │元 │社」收費收件單( │ │ │
│ │ │ │ │日期:101年5月17│ │ │
│ │ │ │ │日、匯率28.5、台│ │ │
│ │ │ │ │幣114,000、換美 │ │ │
│ │ │ │ │金4,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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