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祖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帆若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附民被告 蔡振德
葉信良
陳華欣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自字第16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振德、葉信良及陳華欣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
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