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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祖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帆若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附民被告  蔡振德       葉信良       陳華欣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自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振德、葉信良及陳華欣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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