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大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政乙
被 告 杜育森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1104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
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目的,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刑事
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是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於
事實審法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始有
實益。至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因
刑事案件業已終
結,且未來是否提起上訴仍不確定,為防止刑事案件因未上
訴而確定,無法達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目的,故亦規定不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一審程序,如案件不經言詞
辯論而判決,
參酌前開同一理由,在案件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杜育森所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
追加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不經言詞辯論,並
諭知
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判決類交付與
送達檢查表1 份
在卷可查。茲原告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可憑。依照首開說明,顯
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係於刑
事判決後始提起,依前揭規定,其起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蘇碧珠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