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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大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乙 被   告 杜育森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11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目的,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刑事 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是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於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始有 實益。至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因刑事案件業已終 結,且未來是否提起上訴仍不確定,為防止刑事案件因未上 訴而確定,無法達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目的,故亦規定不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一審程序,如案件不經言詞 辯論而判決,參酌前開同一理由,在案件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杜育森所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追加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不經言詞辯論,並 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判決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1 份 在卷可查。茲原告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顯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係於刑 事判決後始提起,依前揭規定,其起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蘇碧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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