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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增溢 被   告  黃榮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榮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499號提起公訴,該刑事訴訟案 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0 月31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於102年10月30日提出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 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足見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刑事訴訟 復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 揭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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