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增溢
被 告 黃榮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0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榮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499號提起公訴,該刑事訴訟案
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0
月31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於102年10月30日提出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
院收狀戳章在卷
可稽,足見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
言詞辯論
終結後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刑事訴訟
復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前
揭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