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昕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世祥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陳文豐
陳偉倫
李淑芬
李林玉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1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三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李麗珠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02年度易
字第141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6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惟就本件犯罪事實,本院
係認定被告李麗珠
單獨犯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並無與本件被告陳文豐等人共同犯罪,是本件原告雖以被
告陳文豐、陳偉倫、李淑芬、李林玉雲因被告犯罪受有利益
而對
渠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依本件犯罪事實,
原告之受損害,並非因本件被告陳文豐等人犯罪所致,被告
陳文豐等人亦非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前揭規
定,原告對渠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
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至原告請求被告李麗珠賠償損害部
分,則另由本院合議庭以
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附此敘明。
三、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
法第491條並未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
無庸徵收裁判費,且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無庸
就此而為准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附件一: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
附件二:答辯狀1份。
附件三:答辯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