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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共進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黃國財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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