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共進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恩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黃國財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
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