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附民原告 謝易宗
訴訟
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附民被告 郭進雄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附民被告 全台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賜美
代 理 人 陳月珠
附民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張堯鈞
附民被告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附民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附民被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方銘
上列被告郭進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8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