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施榮隆
陳淑芬
附民被告 林宏彬
南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蔡淑子
上列被告林宏彬因民國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
件,經原告等對被告林宏彬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南安汽車
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