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銀泰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銀泰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銀泰基於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
犯意,自民國99年7月27日起至100年6月16日止,乘
告訴人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下稱金樺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麗
君需錢孔急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貸予如附表所示之借
款金額,而取得如附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計25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4條之
重利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
字第86號
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再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可參。
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
補強證據以資擔保其
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
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
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
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
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
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
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
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
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
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
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
8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
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據
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
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
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
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
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
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
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
上
乃有所謂
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
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
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
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
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
,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
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重利
犯行,係以被告於
偵查中供述、
告訴人金樺公司
代理人陳麗君於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285號
不起訴處分書、陳麗君
之臺灣銀行開元分行99年7月27日至100年6月16日之帳戶交
易明細、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共45張、台企開元、台企仁愛
分行、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北屯分行、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三民分社、陽信銀行林森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台
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函覆資
料、陳麗君之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
入憑條、臺灣中小企銀支票影本2紙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
據被告雖不否認曾貸予告訴人金錢,然堅決否認涉犯重利犯
行,辯稱:伊借款與告訴人,收受利息係以2分或2分半計算
,
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18、20、22、24、25部分,告訴人
分別以各個發票日期不同之支票,分別主張日數不同之匯款
為借款,利息均依告訴人拼湊之日期計算利息,毫無依據;
被告總計匯款予
告訴代理人陳麗君帳戶內38次,金額共計
00000000元,告訴人刻意忽略數次匯款紀錄,然被告實際匯
款紀錄較告訴人主張擔保之支票票面金額為高,告訴人指述
之借款金額與實際不符,毫無根據,又告訴人主張之利息,
無一定標準,毫無道理可言,或主張多張發票日均不相同之
支票而任以其中一張支票發票日計算利息,可見告訴人指述
顯有瑕疵,且違背
經驗法則,又各該支票發票日期與各該匯
款日期有何關聯,恐僅有告訴人指述,別無佐參,其陳述不
可盡信;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並未
持有或兌現上開支票;
附表編號20部分,案外人張俊勝於
另案持相同支票對被告提
出重利告訴,卻又主張不同於本案之匯款事實,雖被告不否
認係告訴人持該票據向其借款,然該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4285號為
不起訴處分;附表編號
23發票人為藍啟祥之支票2張,與被告無關,告訴人並未持
該2張支票向被告借款,遑論清償利息等語,
資為抗辯。
五、經查:
㈠、公訴人主張被告貸予告訴人附表「被告匯款金額」欄所示之
金錢,並由告訴人交付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清償及借款之
擔保,據以計算各該筆借款之利息,雖據提出各該支票影本
及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然被告與告訴人間既未簽訂借款契
約書,上開支票亦均未記載受款人,則各該支票與各筆匯款
間之關聯,顯僅憑繫告訴人之單一指述。惟查,被告主張自
99年7月27日起至100年8月1日止,由其帳戶或其妹葉美菊帳
戶總計匯款予告訴代理人陳麗君38次,金額共計00000000元
之事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7頁、第62頁),
被告(包含其妹葉美菊)匯款予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之金額既
高於被告交付支票之票面金額,則告訴人所主張之各筆匯款
金額是否即為該筆約定之借款金額,即有可疑,尚難僅以告
訴人單一指述遽而認定。
㈡、依據附表所示,告訴人主張被告收取之利息,並無一定標準
,或主張多張發票日不相同之支票而以其中一張支票之發票
日為清償日期據以計算利息,然其間並無規則可循。又
證人
陳麗君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後證稱,剛開始時有約定利息3分
,但利息均是由被告自行計算,依伊提供之支票發票日期及
票面金額,將利息預扣後,再將借款金額匯予伊,伊事前不
知道利息多少,事後也沒有向被告反映為何扣這麼多等語(
本院卷二第130至133頁)。依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上
開證述,伊與被告於借款之初曾經約定利息以3分計算,則
伊於交付支票予被告後,被告應匯入多少金額,應可自行計
算而有所預期,且告訴人究竟需要多少資金周轉,亦須先行
計算後再將相當金額支票交付被告,若被告事後匯予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之金額與其計算結果不符,伊應向被告提
出異議並與被告核對帳款,始為合理,然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卻證稱伊不知道利息多少,亦未曾向被告反映扣款金額之問
題,顯與常情不符,違背經驗法則,尚難遽信。
㈢、再者,告訴代理人雖於本院審理時提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
麗君之日誌本,用以作為附表所示各該筆匯款與支票間之關
聯之
佐證(
正本附於本院卷二證物袋,影本附於本院卷二第
200至215頁)。然查,該日誌本上
所載各筆借款之日期,與
日誌本上之日期不符,且其間除本件借款之外,別無其他記
錄事項,該日誌本上之借款紀錄,顯非歷次借款當時之紀錄
,而係告訴人事後整理而來,其證明力顯然薄弱,不足以作
為附表所示匯款與支票間關聯之佐證。
㈣、附表編號2部分之支票2張,經證人即背書人鄭一鳴、收款帳
戶所有人曾俊卿、背書人張甄庭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
本院卷二第119至125頁、第175至178頁),均無法證明上開
支票與被告有關,無從認定被告曾持有或提示該2張支票,
自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述,而據以計算該筆借款之利息;又附
表編號23之支票發票人為藍啟祥之支票,被告否認曾經持有
或提示,公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尚難僅憑告訴人之指
述而而據以計算該筆借款之利息,自難以認定被告涉有重利
犯行。
六、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
證據方法,就被告涉有
上揭公訴
意旨所指之重利犯行,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
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依據告訴人指述之犯罪事實製作之對照表(年利率部分採四捨五
入至小數點後一位):
┌─┬─────┬──────┬──────┬──────┬────┬─────┬──────┬───┐
│編│ 支票號碼 │ 支票發票日 │ 支票金額 │ 發票人 │是否兌現│被告匯款金│被告匯款日期│年利率│
│號│ │ │ (新臺幣) │ │提示付款│額(新臺幣│ │ │
│ │ │ │ │ │人 │) │ │ │
├─┼─────┼──────┼──────┼──────┼────┼─────┼──────┼───┤
│1 │AZ0000000 │99年11月25日│8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700,000元 │99年7月27日 │42.7%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2 │UA0000000 │99年11月29日│1,000,000元 │拾藝整合行銷│已兌付 │1,720,000 │99年8月3日 │49.9% │
│ │ │ │ │傳播有限公司│ │元 │ │ │
│ ├─────┼──────┼──────┼──────┼────┤ │ │ │
│ │UA0000000 │99年11月29日│1,000,000元 │拾藝整合行銷│已兌付 │ │ │ │
│ │ │ │ │傳播有限公司│ │ │ │ │
├─┼─────┼──────┼──────┼──────┼────┼─────┼──────┼───┤
│3 │AZ0000000 │99年11月5日 │34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285,000元 │99年8月20日 │90.3%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4 │AZ0000000 │99年12月31日│1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312,000元 │99年9月6日 │87.9%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B0000000 │99年12月31日│300,000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5 │AY0000000 │99年12月5日 │35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50,000元 │99年9月15日 │50.0%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265,000元 │99年9月16日 │ │
├─┼─────┼──────┼──────┼──────┼────┼─────┼──────┼───┤
│6 │AY0000000 │100年2月28日│274,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198,000元 │99年10月13日│100.7%│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7 │AY0000000 │99年12月31日│45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330,000元 │99年10月26日│195.1%│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8 │AB0000000 │100年2月28日│200,000元 │李玉秀 │已兌付 │145,000元 │99年10月28日│112.5%│
├─┼─────┼──────┼──────┼──────┼────┼─────┼──────┼───┤
│9 │GN0000000 │100年1月28日│600,000元 │新動國際多媒│已兌付 │528,000元 │99年11月12日│63.8% │
│ │ │ │ │體有限公司 │ │ │ │ │
├─┼─────┼──────┼──────┼──────┼────┼─────┼──────┼───┤
│10│AD0000000 │99年11月25日│8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1,910,000 │99年11月16日│55.1% │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 │
│ │AD0000000 │100年2月27日│5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2月16日│400,000元 │李玉秀 │已兌付 │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2月15日│509,784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11│CT0000000 │100年3月31日│1,0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976,000元 │99年11月19日│59.4% │
│ │ │ │ │公司 │ │ │ │ │
│ ├─────┼──────┼──────┼──────┼────┤ │ │ │
│ │UA0000000 │100年2月25日│187,423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12│AY0000000 │99年12月27日│8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765,000元 │99年11月26日│52.1%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3│AY0000000 │100年2月25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700,000元 │99年11月30日│49.2% │
│ │ │ │ │有限公司 │ ├─────┼──────┤ │
│ ├─────┼──────┼──────┼──────┼────┤525,000元 │99年11月30日│ │
│ │AY0000000 │100年3月16日│4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4│AB0000000 │100年4月10日│523,000元 │李玉秀 │已兌付 │1,312,000 │99年12月9日 │47.7% │
│ ├─────┼──────┼──────┼──────┼────┤元 │ │ │
│ │AY0000000 │100年3月25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5│AY0000000 │100年3月16日│762,8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1,822,000 │99年12月30日│54.9% │
│ │ │ │ │帶有限公司 │ │元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4月30日│230,572元 │李玉秀 │已兌付 │ │ │ │
│ ├─────┼──────┼──────┼──────┼────┤ │ │ │
│ │BS0000000 │100年4月10日│575,000元 │藍啟祥 │已兌付 │ │ │ │
│ ├─────┼──────┼──────┼──────┼────┤ │ │ │
│ │BS0000000 │100年4月10日│585,000元 │藍啟祥 │已兌付 │ │ │ │
├─┼─────┼──────┼──────┼──────┼────┼─────┼──────┼───┤
│16│CT0000000 │100年4月30日│5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1,850,000 │100年1月27日│38.2% │
│ │ │ │ │公司 │ │元 │ │ │
│ ├─────┼──────┼──────┼──────┼────┤ │ │ │
│ │AU0000000 │100年4月6日 │6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U0000000 │100年4月30日│401,903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告訴人誤植│帶有限公司 │ │ │ │ │
│ │ │ │為491,90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AU0000000 │100年4月30日│9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4月30日│100,000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AY0000000 │100年5月31日│4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17│UA0000000 │100年2月23日│241,500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200,000元 │100年1月31日│329.3%│
│ │ │ │ │限公司 │ │ │ │ │
├─┼─────┼──────┼──────┼──────┼────┼─────┼──────┼───┤
│18│CT0000000 │100年5月31日│1,0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1,365,000 │100年2月25日│65.5% │
│ │ │ │ │公司 │ │元 │ │ │
│ ├─────┼──────┼──────┼──────┼────┤ │ │ │
│ │AY0000000 │100年5月13日│6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9│GN0000000 │100年5月25日│600,000元 │新動國際多媒│已兌付 │540,000元 │100年3月14日│55.6% │
│ │ │ │ │體有限公司 │ │ │ │ │
├─┼─────┼──────┼──────┼──────┼────┼─────┼──────┼───┤
│20│AD0000000 │100年6月20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1,480,000 │100年3月29日│154.5%│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 │
│ │AD0000000 │100年6月10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1│AY0000000 │100年7月18日│1,1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937,000元 │100年3月30日│57.2%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22│AY0000000 │100年5月27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730,000元 │100年4月28日│48.5% │
│ │ │ │ │有限公司 │ ├─────┼──────┤ │
│ ├─────┼──────┼──────┼──────┼────┤455,000元 │100年4月29日│ │
│ │0000000 │100年7月27日│330,000元 │柏斯國際廣告│卷內無資│ │ │ │
│ │ │ │ │有限公司 │料 │ │ │ │
├─┼─────┼──────┼──────┼──────┼────┼─────┼──────┼───┤
│23│BS0000000 │100年8月15日│805,000元 │藍啟祥 │卷內資料│1,395,000 │100年5月9日 │56.8% │
│ │ │ │(告訴人誤植│ │無法判斷│元 │ │ │
│ │ │ │為815,000元 │ │是否已兌│ │ │ │
│ │ │ │) │ │付 │ │ │ │
│ ├─────┼──────┼──────┼──────┼────┤ │ │ │
│ │BS0000000 │100年8月15日│805,000元 │藍啟祥 │卷內資料│ │ │ │
│ │ │ │(告訴人誤植│ │無法判斷│ │ │ │
│ │ │ │為815,000元 │ │是否已兌│ │ │ │
│ │ │ │) │ │付 │ │ │ │
├─┼─────┼──────┼──────┼──────┼────┼─────┼──────┼───┤
│24│CT0000000 │100年7月31日│1,2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1,406,000 │100年5月30日│52.5% │
│ │ │ │ │公司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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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Y0000000 │100年9月3日 │400,000元 │柏斯國際廣告│卷內資料│ │ │ │
│ │ │ │ │有限公司 │無法判斷│ │ │ │
│ │ │ │ │ │是否已兌│ │ │ │
│ │ │ │ │ │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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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T0000000 │100年7月30日│7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645,000元 │100年6月16日│69.2%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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