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福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姐 陳秀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767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福犯毀越牆垣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陳健福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5月18日下午6
時6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豪公司)」設於臺南市○
○區○○○街○○號之廠房,見該廠房無人看守,即前往該廠
房旁之防火巷,徒手卸下固定之螺絲並扳開該廠房以鐵皮搭
建之牆壁後,侵入該廠房內,竊取該公司所有放置於該廠房
後方鐵架上如附表所示之銅極(即製作模具之配件)後,即
將如附表所示銅極放置於臺南市○○區○○路○○○巷○○○號
「聖德幼稚園」旁河堤步道下方藏匿。
嗣於同年月19日、20
日中午12時許,分別將上開竊取之銅極其中120、110公斤,
載運至「新瑞美商行資源回收場(設臺南市○○區○○路○○
○號)」,各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16,500元之價格
出售與不知情之該回收場負責人邱羅好,邱羅好再分別將該
二批銅極出售予不知情、經營「永鉅鋒企業有限公司(設高
雄市○○區○○街○○○巷○號)」之劉永專。陳健福
復於同年
月19日下午2時許,將上開銅極其中之126公斤,載運至「鑫
鋐資源回收行(設臺南市○○區○○路○○○巷○號)」以17,6
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該回收行員工王靖雅。
嗣經大豪
公司負責人陳祈安於同年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於該公司
外水溝發現銅極而查覺有異,經警調閱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
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豪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福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依同法第273
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
,並據
告訴人即大豪公司負責人陳祈安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
綦詳(見警卷第12至17頁、偵卷第8頁背面至第9頁),亦經
證人即新瑞美商行資源回收場負責人邱羅好、證人即鑫鋐資
源回收行員工王靖雅、證人即永鉅鋒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
永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警卷第18至24頁、偵卷第
9至10頁、第11頁背面),復有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1紙、搜索
扣押筆錄1份、扣押筆錄2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3紙、
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大豪公司遭竊銅極清單1份、鑫鋐資源回收行
收受舊貨、五金廢料登記表1紙、邱羅好、劉永專手寫買賣
銅極資料3紙、監視錄影畫面9張、刑案現場照片66張、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紙在卷
可稽(見警卷第25至28、30至34、36
至39、41至84、89頁),復有與被告於案發當日穿著之灰色
短袖上衣1件
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查,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竊盜
犯行洵堪認定。
三、又大豪公司前述廠房之牆壁,係由下方之磚牆連接上方之鐵
皮搭建而成,扳開鐵皮即可進入廠房,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核與大豪公
司前述廠房之照片6張(見警卷第55至57頁)所示情狀一致
,
堪認被告所扳開之鐵皮,即為大豪公司前述廠房以鐵皮材
質搭建之牆壁,
而非於廠房牆壁外所另行設置之鐵製圍籬,
再
參酌該鐵皮經被告扳開後,該牆壁已喪失原阻隔工廠內外
之功能,被告之前揭行為既已減損該鐵皮原有功能,顯見被
告所為對該鐵皮牆壁有所損毀,是核被告扳開鐵皮牆壁侵入
上開廠房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款之毀越牆垣竊盜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係踰
越鐵製圍籬之安全設備,應有誤會,惟此僅係竊盜罪之加重
要件改變而仍屬
單純一罪,此部分自
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併
予敘明。爰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欲謀不勞而
獲,竟侵入大豪公司行竊如附表所示物品,所竊得之物價值
非微,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見本院
卷第27頁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及其犯
罪後尚知坦承犯行,並供陳所竊物品流向,使警方得以即時
至鑫鋐資源回收行、永鉅鋒企業有限公司扣得之失竊銅極,
並發還與大豪公司,及被告已與
告訴人大豪公司(負責人陳
祈安)、被害人鑫鋐資源回收行之負責人王昭月、永鉅鋒企
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劉永專達成
和解,依序分別約定賠償50
萬元、17,640元、43,845元,並均已賠償完畢,有和解書3
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匯款申請書4紙在卷
可佐(見偵
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第18、26-1至26-2、29至31頁)
暨被
告有聽力障礙(見本院卷第26-3至26-4頁所附身心障礙手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各1紙)、
自述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之前從事模具師
傅、現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其於警、
偵訊時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深表悔悟,且與告訴人大豪公
司(負責人陳祈安)、被害人鑫鋐資源回收行之負責人王昭
月、永鉅鋒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劉永專達成和解,並均依
約給付全數賠償金
等情,已認定如前,佐以被告本為模具師
傅,應尚有自食其力之能力,堪認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
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至扣案短袖上衣1件為被告平日所穿衣物,並非其
持用以為上開竊盜行為之物,亦非
違禁物,爰不予宣告
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附表:失竊財物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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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編號│ 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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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0929引擎蓋1副 ││28 │980724椅底座(SN-89)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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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0227剎車鞋(13P)1副 ││29 │980815支架(20-B379H1R)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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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0616反射框1副 ││30 │980906固定座(00000-00/02) 1副 │
├──┼────────────────┼┼──┼────────────────┤
│ 4 │970101車燈反射鏡R邊盒2個 ││31 │981102怠速馬達(G000-10)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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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0102車燈反射L邊1副 ││32 │990122銅極(G000-42)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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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0119分電盤(B042-242)1副 ││33 │990205手把固定座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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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0130油管座(19221-PTA1)1副 ││34 │990206分電盤(B042-315)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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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0201銅極(C22-AX-166)1副 ││35 │990215銅極(G000-55)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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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0221電子盒上蓋1副 ││36 │990217銅極(G000-68)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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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0312固定座(0000-00000)1副 ││37 │990222剎車鞋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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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000角片(19215-LEA7)1副 ││38 │990223銅極(G000-64)1副 │
├──┼────────────────┼┼──┼────────────────┤
│ 12 │970417鏡座(00000-00R)1副 ││39 │990224銅極(G000-69)1副 │
├──┼────────────────┼┼──┼────────────────┤
│ 13 │970508反射鏡(2026L盒)2個 ││40 │990305鏡座(21003)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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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0528圓盤蓋1副 ││41 │990307固定座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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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0609分電盤(B042-279)1副 ││42 │990325固定座(00000-00/02)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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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0801剎車鞋(2P2)1副 ││43 │990327鏡座(0000-00000-00)1副 │
├──┼────────────────┼┼──┼────────────────┤
│ 17 │970813剎車盤(LGD8-900)1副 ││44 │990329支架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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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0911鏡座(0000-00000-00)1副 ││45 │990524鏡座(0000-00000-00L)1副 │
├──┼────────────────┼┼──┼────────────────┤
│ 19 │970912鏡座(0000-00000-00)1副 ││46 │990803鏡座(0000-00000-00L)1副 │
├──┼────────────────┼┼──┼────────────────┤
│ 20 │971227固定座(00000-00/02)1副 ││47 │990914怠速馬達(G000-90)1副 │
├──┼────────────────┼┼──┼────────────────┤
│ 21 │971228固定座(00000-00/02)1副 ││48 │990917怠速馬達(G000-88)1副 │
├──┼────────────────┼┼──┼────────────────┤
│ 22 │980217蓋板(0000000)1副 ││49 │990923鏡座(0000-00000-00L)1副 │
├──┼────────────────┼┼──┼────────────────┤
│ 23 │980218本體(0000000)1副 ││50 │991002怠速馬達(G000-93)1副 │
├──┼────────────────┼┼──┼────────────────┤
│ 24 │980323鏡座(00000-00/02)1副 ││51 │991003節氣閥(G000-92)1副 │
├──┼────────────────┼┼──┼────────────────┤
│ 25 │980505鏡座(0000-00000-00R)1副 ││52 │991030散熱底座(00000-000)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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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80506鏡座(0000-00000-00L)1副 ││53 │120602分電盤(B042-11)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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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80508內盤座(00000-00L)1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