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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9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97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益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斜口鉗、美工刀及十字起子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斜口鉗、美工刀及十字起子各壹支,均沒 收。 事 實 一、林益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攜帶其所 有之斜口鉗、美工刀及十字起子各1 支,而於附表所示時、 地,竊取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管理之數量不詳之電纜線。嗣經 警至顏慶和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 威隆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邱源信經營位於臺南市○○區○○ 路0段00巷000號1樓之永揚興企業社查察廢五金銷售紀錄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林益民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 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顏慶和及邱源 信於偵查中之結證大致相符,並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刑事照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書、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商業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明細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未扣案斜口鉗、美工刀及十字起子鐵撬各1 支,係鐵製之 堅硬物品,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可供兇 器使用;又攜帶兇器竊盜罪,只須於行竊時,有攜帶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即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即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是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前揭兇器竊取電纜 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 遂罪。其所為本案4 件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簡字第2896號、第2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並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於101 年8月10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4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 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 他人所有物之概念,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其犯罪動機、前 科素行、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未扣案斜口剪、美工刀、十 字起子各1支(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諭知沒收 ,尚未遭執行沒收),係被告林益民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 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8頁正反面),屬供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 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 ├──┼─────────┼──────────────┤ │ 1 │102年3月21日某時 │臺南市○○區○○○道某處電桿│ ├──┼─────────┼──────────────┤ │ 2 │102年4月13日某時 │臺南市○○區○○○道某處電桿│ ├──┼─────────┼──────────────┤ │ 3 │102年7月16日某時 │臺南市○○區○○○道某處電桿│ ├──┼─────────┼──────────────┤ │ 4 │102年7月30日某時 │臺南市○○區○○○道某處電桿│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