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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榮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8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邱榮明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告訴乃 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03 年8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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