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榮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8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邱榮明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
告訴乃
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03
年8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