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宥晉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宇均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9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張宇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被告宥晉企業有限
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處同法第91條第1項
之
罰金,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前開罪名須
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
撤回
告訴狀各1份
可稽,
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