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秉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
偵字第1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秉睿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項之「麻豆分局」
更正為「佳里分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爰
審酌被告僅因
自身係毒品列管人口即為避免遭受盤查而貿然不當駕駛第三
人林佰寧所有之自小客車衝撞牆垣,致他人車輛受有損害減
損其功能,甚屬不當;併其所毀損之物品價值非鉅,
犯後坦
承
犯行,
暨其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紀錄及
迄未與受害
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1680號
被 告 湯秉睿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現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秉睿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0時10分前某時,駕駛前委託不
知情友人吳勝忠向林佰寧所經營全洲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租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在車上置放業已裝有
柴油計約365公升之鐵桶1個、塑膠桶8個及電動抽油機(所
犯
竊盜罪嫌,另經本署為
不起訴處分),行經臺南市○里區
○○里○○道路旁,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且見警認其形跡可
疑欲上前盤查,其可預見為避免盤查而貿然駕駛甫租得之自
小客車逃逸,可能因對車子之性能及周遭環境之不熟悉,而
造成該車與周遭之物發生碰撞受損,且車上載有柴油多達
365公升亦可能因此傾倒外漏而污損車內設備,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毀損之未必
故意,駕車加速逃逸,
旋即撞擊臺
南市○里區○○里0000000號工廠牆壁,致車頭保險桿、
引擎蓋凹陷受損,右前葉子板凹陷、左後保險桿受損、車椅
割破及椅子、地墊、車頂油漬污損,而不
堪使用,湯秉睿見
狀隨即棄車逃逸。
二、案經林佰寧訴由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湯秉睿於警詢時、偵查中之
自白,(二)
告訴人林佰寧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三)
證人吳勝忠
於警詢時之陳述,(四)全洲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車
契約書,(五)
扣押物品目錄表,(六)昱成汽車拖吊公司
簽收單、良偉汽車估計單、車損照片各1份,被告犯嫌已
堪
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檢察官 鄭玉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參考法條: 書記官 葉安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