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昱明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進龍
被 告 戴聰明
上列被告戴聰明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年3月7日103年度簡字
第402號判決,於同年月28日合法提起
上訴。茲查原告於被告合
法提起前開上訴後之103年5月13日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被告
嗣於108年7月8日具狀
撤回上訴,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
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