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0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偉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 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徐國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 以102 年度偵字第48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前揭規定宣 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 明文。又沒收具有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 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86年度台上字第502 號、87年度 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參照)。沒收雖為從刑之一種,然本件 係單獨宣告沒收,已無主刑存在,不須依據主刑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決定應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宣告沒收,故本件被告販 賣前開物品之時間雖為101 年2 月3 日,而商標法於100 年 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起生效,揆諸上開 說明,仍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查本件被告徐國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9 月26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4873號為緩 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 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2 年10月28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 117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2 年10 月28日起算,至103 年10月27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487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171號處分 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保護智慧 財產權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三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檢索服務之前開商標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博仲法律事 務所出具之認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依上揭商標法第98條及 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仿 冒 商 品 │數量│ 備 註 │ ├──┼──────────┼──┼───────────┤ │ 1 │仿冒哈姆太郎商標圖樣│10個│保管字號: │ │ │燈籠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2 年度保管字第83號 │ ├──┼──────────┼──┼───────────┤ │ 2 │仿冒珍珠美人魚商標圖│1 個│同上 │ │ │樣公仔 │ │ │ ├──┼──────────┼──┼───────────┤ │ 3 │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13個│同上 │ │ │燈籠 │ │ │ ├──┼──────────┼──┼───────────┤ │ 4 │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17個│同上 │ │ │手機吊飾 │ │ │ ├──┼──────────┼──┼───────────┤ │ 5 │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4個 │同上 │ │ │鑰匙圈 │ │ │ ├──┼──────────┼──┼───────────┤ │ 6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5個 │同上 │ │ │樣鑰匙圈 │ │ │ ├──┼──────────┼──┼───────────┤ │ 7 │仿冒米妮商標圖樣鑰匙│13個│同上 │ │ │圈 │ │ │ ├──┼──────────┼──┼───────────┤ │ 8 │仿冒米奇商標圖樣鑰匙│13個│同上 │ │ │圈 │ │ │ ├──┼──────────┼──┼───────────┤ │ 9 │仿冒小熊維尼商標圖樣│16個│同上 │ │ │手機吊飾 │ │ │ ├──┼──────────┼──┼───────────┤ │ 10 │仿冒跳跳虎商標圖樣手│9個 │同上 │ │ │機吊飾 │ │ │ ├──┼──────────┼──┼───────────┤ │ 11 │仿冒崔蒂商標圖樣鑰匙│3個 │同上 │ │ │圈 │ │ │ ├──┼──────────┼──┼───────────┤ │ 1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10個│同上 │ │ │圖樣燈籠 │ │ │ ├──┼──────────┼──┼───────────┤ │ 13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38個│同上 │ │ │圖樣手機吊飾 │ │ │ ├──┼──────────┼──┼───────────┤ │ 14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29個│同上 │ │ │圖樣鑰匙圈 │ │ │ ├──┼──────────┼──┼───────────┤ │ 15 │仿冒大眼蛙商標圖樣鑰│4個 │同上 │ │ │匙圈 │ │ │ ├──┼──────────┼──┼───────────┤ │ 16 │仿冒大眼蛙商標圖樣手│19個│同上 │ │ │機吊飾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