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進益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3年
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辦100年度偵字第1625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
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
偵字第1625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63號駁
回
再議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
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
卷
可稽(見偵字卷第14、18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係供被告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農公司)犯本件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用之物,且均屬日農公司所有
等情,
復據被告即日農公司前代表人陳進益供述明確在卷(見臺南
市調處卷第2 至3 、6 至8 頁、他字卷第23至24、32至33頁
),則
揆諸前開規定,自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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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應沒收之物品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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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萬果生900g裝之偽農藥 │508包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1-1~1-1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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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5公斤裝「大新45號」 │151包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80%鋅錳
乃浦可濕性粉劑 │ │號3-1~3-8 │
│ │成品農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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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貨單及進銷明細表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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