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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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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 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辦100年度偵字第1625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 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 偵字第1625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63號駁 回再議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 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4、18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係供被告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農公司)犯本件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用之物,且均屬日農公司所有等情, 復據被告即日農公司前代表人陳進益供述明確在卷(見臺南 市調處卷第2 至3 、6 至8 頁、他字卷第23至24、32至33頁 ),則揆諸前開規定,自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之物品 │數量 │ 備 註 │ ├──┼───────────┼───┼───────┤ │ 1 │萬果生900g裝之偽農藥 │508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1-1~1-15 │ │ │ │ │ │ │ │ │ │ │ ├──┼───────────┼───┼───────┤ │ 2 │25公斤裝「大新45號」 │15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 │ │80%鋅錳乃浦可濕性粉劑 │ │號3-1~3-8 │ │ │成品農藥 │ │ │ ├──┼───────────┼───┼───────┤ │ 3 │出貨單及進銷明細表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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