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展權實業有限公司
即
告 訴人
代 表 人 冷麗君
代 理 人 陳宏義
律師
被 告 趙宜武
上列
聲請人即
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3年4月3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520號
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8955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略以:
ꆼ、聲請人與遠東技術學院所簽立之「軸套內加工不貫穿孔並鑲
入碳化鎢塊」及「水輪機軸承用固體潤滑劑組成開發」等2
分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與被告是否該當
背信罪並無關聯,
因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的契約
當事人為聲請人及遠東科大,
縱有任一方違反該契約第11、12及14條之規定,亦是聲請人
與遠東科大間之責任問題。
ꆼ、早在102年4月起之偵訊時起,
告訴代理人陳宏義律師及莊清
騏先生均已強調告訴人所要告的,是被告受聲請人委託,自
94年8月至12月協助聲請人研發固體潤滑劑,同時使用遠東
科大的人力或儀器,而為聲請人處理事務,且被告於為聲請
人處理事務之過程中,得知固體潤滑劑之成分及配方,並向
聲請人請領費用,被告利用其為聲請人處理事務時得知之固
體潤滑劑的成分及配方,於97年、99年代表其他公司出席標
案現場,與聲請人削價搶標台電公司其他水力發電廠之水輪
機自潤軸承之採購案,該當背信罪之
構成要件。
ꆼ、依書面資料,於95年1月1日聲請人與遠東科大簽立「水輪機
軸承用固體潤滑劑組成開發」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然被告
稱:於簽立該合作計畫合約書前之94年間,伊與聲請人實際
負責人莊清騏雖基於業界交情,有口頭約定協助其製作固體
潤滑劑,然聲請人提出明潭大觀電廠標案,該標案內容為含
氧化鉛的固體潤滑劑組成開發,後因內容與伊認知相左,故
未繼續提供協助云云,上開說詞有下列疑點,原
不起訴處分
及原駁回再議處分均未予調查:
ꆼ、根據被告提出之請款書及聲請人於102年6月4日刑事陳述狀
提供之6張照片,可知被告於94年8月至12月,確有幫助聲請
人研發固體潤滑劑且有研發成功,被告也有至大觀電廠指導
安裝,並於95年1月5日以遠東科大精密製造中心之名義,開
立如證物所示之「遠東技術學院接受展權公司委託測試加工
實際金額結算表」給聲請人,向聲請人請款,上開結算表之
名稱及第3項載為固體潤滑劑試作,使聲請人誤認94年8月至
12月聲請人是委託遠東科大研發固體潤滑劑,所以遠東科大
才會讓被告使用其學校的儀器(價值上百萬元的攪拌機),
也才會由被告及遠東科大技士李晉陞遠赴南投水里日月潭大
觀發電廠二廠指導軸承之安裝,同時證明被告於94年8月至
12月不但有幫聲請人處裡事務(研發固體潤滑劑),且是盜
用遠東科大之名義為之。根據
告訴不可分之客觀結果,對於
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者,其效力及於犯罪之全部。原
偵查程
序及再議程序對於對被告趙宜武是否有
偽造遠東科大之
私文
書向聲請人詐取金錢
一節,以及被告是否對遠東科大構成背
信一節,完全未予調查,實
難謂已盡調查之能事。況費用明
細表名稱既係「遠東技術學院接受展權公司委託測試加工實
際金額結算表」,表示聲請人應先付費予遠東科大,若有費
用支出再由遠東科大支出,怎會由被告個人支出呢?再者,
該金額結算表第8項耗材55,202元,備註欄載明已墊付,亦
即應已由被告墊付,
嗣被告於偵訊時稱有收到4萬多元,其
餘7萬多元聲請人未付與被告,此實違常理,因聲請人於94
年底已驗收完畢並取得200多萬元之尾款,95年1月5日被告
送來此實際金額結算表,總金額僅12萬2,402元,聲請人豈
會僅支付其中4萬多元?
ꆼ、被告明明已幫聲請人研發成功固體潤滑劑,且於94年12月份
已安裝在聲請人於94年9月得標之台電公司大觀二場水輪機
上,且該標案於94年底已由台電公司驗收完畢,被告卻聲稱
「後因內容與伊認知相左,就未繼續提供協助」,顯係撇清
責任。
ꆼ、聲請人於94年間,已由被告協助將固體潤滑劑研發成功,則
聲請人有何必要於95年1月1日與遠東科大簽立「水輪機軸承
用固體潤滑劑組成開發」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該計畫難道
不是被告用以搪塞聲請人的嗎?
ꆼ、94年間大觀二廠之水輪機自潤軸承採購,其投標規範中,固
體潤滑劑並無氧化鉛之要求,業經莊清騏於102年12月6日偵
訊時陳明在案,被告卻稱莊清騏提出之明潭大觀電廠標案內
容為含氧化鉛之固體潤滑劑組成開發,原
偵查程序中有
傳喚
大觀電廠二廠副廠長吳景堂,自應詢問該
證人94年大觀二廠
之水輪機自潤軸承採購案有無規定固體潤滑劑需含氧化鉛,
然由不起訴處分觀之,原偵查程序並未詢問證人吳景堂此問
題,否則即可戳破被告之謊言。
ꆼ、原不起訴處分認:99年2月11日被告雖代表其他廠商(厚昇
公司)參加台電公司德基#2機導翼免油軸承採購案之投標,
然該次投標由聲請人得標,因此聲請人並無財產利益損害可
言。然查:99年台電公司德基#2機導翼免油軸承採購案預算
為1,680,000元,若無被告代表厚昇公司前來投標,聲請人
可能以150萬元得標,但因被告知悉固體潤滑劑之成分及配
方,又代表厚昇公司前來投標,致聲請人必須以幾近賠本之
1,018,500元參與投標始能得標,如何謂聲請人無財產損失
?且相同之自潤軸承,到102年底價僅剩88萬元,此均為被
告與其他公司合作,與聲請人削價競爭所致,聲請人投標金
額478,000元,與被告合作之金偉達公司投標金額則為
683,350元,聲請人經濟財產損失極為嚴重。
ꆼ、
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處分有未盡調查之能事、
認定事實
錯誤及採證瑕疵等不妥
適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之規定,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
按聲請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告訴被告
背信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3月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955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
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
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4月3日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520
號處分書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遂於103年4
月8日收受該處分書後10日內之103年4月18日委任律師向本
院聲請交付審判,分別有原
不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
、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895
5號卷第100至102頁、第114至115頁、第116頁,本院卷第1
頁),足認聲請人係於
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審判,合先敘明
。
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此
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
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
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
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
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
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
再行起訴
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
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
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
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上開第260條規定之再
行起訴制度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
問制度」
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
訴使案件進入
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
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
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
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
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
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
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
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
裁定駁回。至於所
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
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
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
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
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聲請人以被告涉有上開背信等罪嫌而提出告訴,先後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
等情,已如前述
。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證後,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
認定告訴人所指被告等涉嫌背信及洩密罪嫌證據不足之理由
並無不當,爰敘述如下:
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955號不
起訴處分意旨理由略以:
ꆼ、背信部分:
ꆼ按刑法上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且須為違
背任務之行為;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處
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6號判決
參照)。
告訴人指訴被告違反系爭開發案委託研究合約云云,惟系爭
開發案因告訴人未依約付款致計畫遭終止乙情,業具被告提
出遠東科大產學合作計畫延期及變更申請表1份為證,核與
證人即遠東科大技士李晉陞於本署偵查時
結證:因為95年的
案子因為莊清騏沒有匯錢,所以沒有繼續做等語,且莊清騏
提出94年間明潭大觀電廠標案,該標內容為含氧化鉛的固體
潤滑劑組成開發,與系爭開發案係不含鉛的開發案,二者是
不相同的,不是因為均有「固體潤滑劑」此詞,即謂二案相
同等語,另證人吳榮堂於偵查中亦證述:伊於94年間是告訴
人與被告系爭之大觀電廠採購驗收人員,於94年底前業已驗
收完畢等語。此亦有臺灣電力公司大觀發電廠財物採購收紀
錄在卷
可參,
堪認告訴人與遠東科大就「水輪機軸承用固體
潤滑劑組」委託研究合約,於95年間後並無有效之委任契約
存在,被告自無為告訴人處理事務可言。至告訴人指訴係被
告為申請國科會補助,而將「水輪機軸承用固體潤滑劑組」
合約
故意載為「軸套內加工不貫穿孔並鑲入碳化鎢塊之技術
開發」合約云云,惟「水輪機軸承用固體潤滑劑組」及「軸
套內加工不貫穿孔並鑲入碳化鎢塊之技術開發」均為告訴人
與遠東科大所簽訂之合約,且金額各為24萬8,400元及35萬
9,640元,證人李晉陞亦結證:94年幫莊清騏完成大觀電廠
固體潤滑劑的案子,與95年簽約的案子是不一樣的,另確於
94年間與展權公司有簽立碳化鎢塊之技術開發等語,此部分
亦有遠東技術學院建教合作計畫申請書(日期94年5月5日)
、收款收據數紙(內容載道軸套內加工不貫穿孔並鑲入碳化
鎢塊之技術開發字眼)在卷可參,而有收取上開收款收據數
紙此情,亦為告訴人於偵查中
自承在卷,是告訴人指訴被告
拿碳化鎢塊之假案,而換取系爭開發案等指訴,除告訴人之
片面指訴外,綜觀上開證物及證人,無其他
積極證據可證告
訴之指訴為真,被告此部分之辯詞亦堪採信。
ꆼ再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需以損害本人之財產利益為構
成要件,
是故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損害之故意認識,客觀上
亦造成財產利益之損害,始足構成背信罪責(最高法院30年
上字第1210號
判例及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參照)。告
訴人指訴被告代理「厚昇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昇公
司)參與系爭標案構成背信
犯行云云,經查系爭標案之得標
人即為告訴人乙情,為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系爭標案決標
公告1份
在卷可稽,即便厚昇公司因被告技術移轉而得參與
投標,然告訴人既已得標,自無財產利益之損害可言。
ꆼ綜上所述,被告既未與告訴人間有委任關係存在而為其處理
事務,告訴人亦未有財產上損失,自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
符,實無成立背信罪之可言。
ꆼ、洩漏工商秘密部分:
按所謂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係指:「方法
、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ꆼ所有人已
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而刑法第317條規定之「工商秘
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
,
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是否工商
秘密,非僅由營業人主觀上認為秘密為斷,仍須在客觀上有
一定之私密性,非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
始足當之。
告訴人指訴被告將系爭開發案合約之研究成果洩漏與他人云
云,查該合約因告訴人未依約付款而未有效存在乙情已如前
述,且固體潤滑劑在客觀上有無一定之私密性,非該行業所
熟知或習見之技術,亦有疑問,而證人李晉陞亦證述:含鉛
或不含鉛之固體潤滑劑均非一技術門檻很高的產品,伊研發
後亦未申請專利,固體潤滑劑此東西在整體標案,占的成份
比例不高,約僅5%,被告應不須把此東西當成很寶貴的專利
技術獨占,而與告訴人相互競爭等語。另告訴人指訴:被告
是代表廠商去投標,而且簽到表上,在公共工程案件是要
法
人去投標,所以被告必定是代表某間公司去投標云云,除僅
係推測之詞外,亦未提出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況即便被告係
代表其他公司為投標,亦不能據此推論出被告有洩漏工商秘
密之行為,是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而認被告有洩漏工商
秘密之犯行。
ꆼ、綜上所述,告訴人未能證明其與被告間有委任關係存在及有
何財產利益之損害,亦未證明被告有何洩漏告訴人所有之工
商營業秘密,尚難僅憑告訴人指訴,即對被告逕以
上揭罪嫌
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何犯嫌,
應認其罪嫌不足。
ꆼ、告訴人不服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
偵字第8955號不起訴處分,復聲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聲議字第520號駁回再議,理由略
以:
ꆼ、聲請再議意旨略以:
ꆼ被告趙宜武坦承於94年9月份,聲請人標到臺電公司「大觀
二廠水輪機自潤軸承採購」案之後,【受聲請人之委託】,
幫忙聲請人研發固體潤滑劑並研發完成,該研發出來的固體
潤滑劑符合臺電「大觀二廠水輪機自潤軸承採購」案之規範
,並於94年10月、12月間,前往臺電大觀二廠,協助聲請人
量軸承孔洞位置及尺寸,指導聲請人如何安裝含有固體潤滑
劑的水輪機軸承。
ꆼ【本件與聲請人與遠東技術學院(現改名遠東科技大學,下
稱遠東科大)所簽之2份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並無關聯】,
只是被告將聲請人支付研究固體潤滑劑之費用其中新臺幣(
下同)24萬8,000元交給遠東科大),由該校開立「軸套內
加工不貫穿孔並鑲入碳化鎢塊之技術開發」之研究經費收據
給聲請人。
ꆼ另被告於95年1月5日提出1張費用明細,向聲請人請款十二
萬多元,被告雖稱該筆費用,聲請人並未支付,然【依該張
費用明細,即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於94年9月至12月,受聲請
人之委託】,為聲請人處理固體潤滑劑之研發。
ꆼ、惟查:
ꆼ聲請人101年11月30日刑事
告訴狀所載告訴意旨略以:95年1
月1日與遠東科大簽立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委託該校進行
「水輪機軸承用固體潤滑劑組成開發」,該計畫之主持人為
被告,總研究經費為35萬9640元,嗣該校完成系爭固體潤滑
劑之研發並將技術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並已付清約定之全
部研究經費。依該合約書第11條、第12條及第14條約定,被
告竟將該產學合作契約之研究成果洩漏予他人云云。
惟於再
議理由卻改稱此與聲請人與遠東科大所簽之2份產學合作計
畫合約書並無關聯等語,前後指訴即有矛盾。
ꆼ據被告於102年12月6日原署偵訊時供稱:
問:94年12月16日展權公司有與大觀電廠合作一個200多萬
元的採購紀錄,這是自潤軸承及固體潤滑劑的採購及裝
配過程,這個採購案趙宜武有無參與?
答:有,這個案子總金額是262萬元,我不是代展權公司去
參加的‧‧而我負責的自潤軸承的固體潤滑劑占整個總
金額262萬餘元的6%左右。【他們本來要找我投資,我
說我在學校教書,我不方便投入,但我可以以技術顧問
的方式幫忙他們,但我當下沒有答應他們。我確實後來
有製作出固體潤滑劑,符合採購驗收的規範,後來也因
此通過驗收。】(見原署102年度偵字第8955號案卷第
74頁倒數第2行至反面第10行)
雖被告於94年間聲請人標到臺電公司「大觀二廠水輪機自潤
軸承採購」案之後,曾為技術性幫忙聲請人製作出固體潤滑
劑,符合該採購案驗收規範,然是否即可以此認被告係受聲
請人之委託?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
審酌;復據聲請人
指稱此部分與聲請人與遠東科大所簽之2份產學合作計畫合
約書並無關聯性,則何以又指稱被告有違反該合約書第11條
、第12條及第14條約定,將該產學合作契約之研究成果洩漏
與他人之背信犯行?聲請人前後不一之指訴,即難採信。
ꆼ至聲請人另以被告於95年1月5日提出1張費用明細,向聲請
人請款十二萬多元,依該張費用明細,即足以證明被告確有
於94年9月至12月,受聲請人之委託云云。然該張費用明細
係「【遠東技術學院接受展權公司委託測試加工實際執行金
額結算表】」(見同上案卷第36頁),顯與聲請人所指被告
為聲請人處理固體潤滑劑之研發有別,是聲請人似有誤會。
因認原檢察官調查應屬詳實,偵查已臻完備,所為不起訴處
分並無不當而駁回告訴人之再議。
ꆼ、本院審閱前開卷證後認為:
ꆼ、縱使聲請人自102年4月起於偵訊時,即強調告訴人所要告的
,是被告受聲請人委託,自94年8月至12月協助聲請人研發
固體潤滑劑,同時使用遠東科大的人力或儀器,因而得知固
體潤滑劑之成分及配方;且被告於94年間聲請人標到臺電公
司「大觀二廠水輪機自潤軸承採購」案之後,確實曾為技術
性幫忙聲請人製作出固體潤滑劑,符合該採購案驗收規範等
情,
業據檢察官認定如上。然而,被告究係基於何種
法律關
係而協助聲請人?是否即可以此認被告係受聲請人之委託?
被告是否洩漏工商秘密之資訊與其他公司,而足以認定為違
背聲請人委託事項?由目前卷證資料,均無法認定。況且聲
請人於再議意旨及本件聲請意旨中均稱此部分與聲請人與遠
東科大所簽之2份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並無關聯性,則何以
又指稱被告有違反該合約書第11條、第12條及第14條約定,
將該產學合作契約之研究成果洩漏與他人之背信犯行?聲請
人此部分之主張,前後矛盾,實難憑採。
ꆼ、聲請人雖認為,原偵查程序及再議程序對於對被告趙宜武是
否有偽造遠東科大之私文書向聲請人詐取金錢一節,以及被
告是否對遠東科大構成背信一節,完全未予調查,難謂已盡
調查之能事;又原偵查程序中有傳喚大觀電廠二廠副廠長吳
景堂,自應詢問該證人94年大觀二廠之水輪機自潤軸承採購
案有無規定固體潤滑劑需含氧化鉛,然由不起訴處分觀之,
原偵查程序並未詢問證人吳景堂此問題云云。然
揆諸上揭見
解,刑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
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
顯現之證據為限,本院不得調查其他證據,而聲請人於偵查
程序中亦未聲請調查上開證據,自無從於交付審判程序中再
行爭執。
ꆼ、聲請人又認:99年台電公司德基#2機導翼免油軸承採購案預
算為1,680,000元,若無被告代表厚昇公司前往投標,聲請
人【可能】以150萬元得標,但因被告知悉固體潤滑劑之成
分及配方,又代表厚昇公司前來投標,致聲請人必須以幾近
賠本之1,018,500元參與投標始能得標,如何謂聲請人無財
產損失?且相同之自潤軸承,到102年底價僅剩88萬元,【
此均為被告與其他公司合作,與聲請人削價競爭所致】,聲
請人投標金額478,000元,與被告合作之金偉達公司投標金
額則為683,350元,聲請人經濟財產損失極為嚴重云云。然
查,上開標案均由聲請人得標,自應經聲請人審慎評估合理
之成本及利潤後始行以自訂價格投標,聲請人自認若無被告
代表其他公司前往競標,聲請人【可能】以較高價格得標云
云,未據聲請人提出
佐證,僅係聲請人之臆測;而底價日漸
降低之原因眾多,可能係因新技術之研發使舊技術漸遭淘汰
,或是原物料降價所致,不一而足,聲請人上開認定係臆測
之詞,無從憑採。
ꆼ、從而,經本院調閱全案卷證後,認依現有證據所示,尚難
肯
認被告等人所為,業已該當於聲請意旨所指背信及洩密犯行
之構成要件。聲請意旨指摘前開不起訴處分為不當云云,
尚
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機關依據上開事證,認為被告所涉罪嫌
不能證明,因而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於事
實
調查程序及認定之結果,並無不當,聲請人
猶執前詞,聲
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