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彥斌
被 告 李天福
被 告 陳泓瑋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18
5號、104年度偵字第3202號)被告等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
裁定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莊彥斌犯如附表「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均
累犯,各處如
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李天福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四、十二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泓瑋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二十二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
簡式審判程序之
適用:
本件被告等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
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㈠、莊彥斌與高明鴻(另行審結)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先
後於附表編號二、三、五、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
、十六、十七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㈡、莊彥斌與李天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
號四、十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㈢、莊彥斌與高明鴻、李天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
表編號六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
表編號六所示之財物。
㈣、莊彥斌與高明鴻、陳泓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
於附表編號二○至二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
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㈤、莊彥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十、十五、
十八、十九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㈥、陳泓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地、
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財物。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彥斌、高明鴻、李天福3人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㈡、被害人陳怡文陳述
1、陳怡文104.01.25警詢陳述(警卷第77至79頁)
2、陳怡文104.02.07警詢陳述(警卷第80至81頁)
㈢、被害人蔡秉男陳述
1、蔡秉男104.01.28警詢陳述(警卷第85至87頁)
2、蔡秉男104.02.07警詢陳述(警卷第88至89頁)
㈣、被害人楊清宗104.02.06警詢陳述(警卷第96至98頁)
㈤、被害人陳信州104.02.10警詢陳述(警卷第114至116頁)
㈥、被害人李建平104.02.06警詢陳述(警卷第90至92頁)
㈦、被害人薛連豐104.02.09警詢陳述(警卷第117至119頁)
㈧、被害人田明慶104.02.07警詢陳述(警卷第102至104頁)
㈨、被害人劉文清104.02.07警詢陳述(警卷第105至107頁)
㈩、被害人楊賓棟104.02.07警詢陳述(警卷第99至101頁)
、被害人余漢勳104.02.07警詢陳述(警卷第108至110頁)
、被害人陳宗元104.02.10警詢陳述(警卷第120至122頁)
、被害人陳騏駿104.02.08警詢陳述(警卷第111至113頁)
、被害人陳文良104.02.06警詢陳述(警卷第93至95頁)
、
證人魏碧琴104.01.25警詢陳述(警卷第72至76頁)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5日2014格字第0474
號函
暨被告四人於103年度租賃車輛登記資料各1份(警卷第
139至140頁、同偵1卷第15至15頁反面)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13日2015格字第0013號
函1份(警卷第151頁)
、格上租車貨車出租單25張(警卷第152至176頁)
、大瑰有限公司秤量單29張(警卷第177至191頁)
、刑案現場照片42張(警卷第192至212頁)
、大瑰有限公司現場勘查照片3張(偵1卷第39至39頁反面)
四、論罪:
核被告莊彥斌就犯罪事實㈠、㈡、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普通
竊盜罪、犯罪事實㈢、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
加重竊盜罪;被告李天福就犯
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犯罪事
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
重竊盜罪;被告陳泓瑋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罪。被告莊
彥斌與同案被告高明鴻就犯罪事實㈠;另與被告李天福就犯
罪事實㈡;另與同案被告高明鴻、被告李天福就犯罪事實㈢
;另與同案被告高明鴻、陳泓瑋就犯罪事實㈣所示
犯行,分
別有
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3人先後
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五、
科刑:
㈠、累犯
被告莊彥斌被告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犯罪經處有期徒
刑,
嗣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
卷
可稽,其於五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㈡、犯罪情狀
爰
審酌被告三人行竊次數、竊得財物價值及行為分工及其各
人之學識、經歷、家庭狀況犯案動機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莊彥斌定其應執行刑;被告李天福附表編號
四、十二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陳泓瑋就附表編號一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二十
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㈢、
自首
按94年1月7日修正現行適用之刑法,,對於自首之規定,因
考慮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
恃以犯罪
之虞,而
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42條均採得減主義,
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
與否,運用上較富
彈性,而使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
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故將必減之規定改為得減。經
查被告三人前皆有竊盜犯行,再本件被告等人遭警查獲,非
因真誠悔悟而至警局自首,係因秘密證人之檢舉而約談所致
,此有檢舉筆錄
在卷可稽,從而警方據此查訪可能終將查出
被告等人涉案,故雖被告三人就作案詳情於警方未查知前,
即供出案情,惟被告等人既有前述可能難逃法網之情形,尚
難認其果有真誠悔悟之心,而得受自首減刑之寬貸,
附此敘
明。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
準用同法第454
條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
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行│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或│ 犯罪手法 │
犯罪所得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為人 │ │ │
告訴人 │ │ │ │ │
├──┼───┼────┼─────┼────┼─────┼─────┼─────────┼──────┤
│ 一 │陳泓瑋│103年2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造│陳泓瑋駕駛│鋼鐵2,33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陳泓湋犯竊盜│
│ │ │25日凌晨│區臺84線學│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
告訴人陳怡文之指│罪,處有期徒│
│ │ │某時許 │甲段下方堤│(告訴代│66-3413 號│ │ 述 │刑陸月,如易│
│ │ │ │防旁空地 │理人陳怡│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科罰金,以新│
│ │ │ │ │文) │於前開時地│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以徒手搬│ │ 車明細表、貨車出│算壹日。 │
│ │ │ │ │ │運之方式,│ │ 租單影本 │ │
│ │ │ │ │ │竊取 L型鋼│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鐵及小型 H│ │ 之秤量單 │ │
│ │ │ │ │ │型鋼條。 │ │ │ │
├──┼───┼────┼─────┼────┼─────┼─────┼─────────┼──────┤
│ 二 │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17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22日1時 │區臺19甲線│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新化段外環│(告訴代│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道 │理人蔡秉│自小貨車,│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捌月。 │
│ │ │ │ │男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三 │莊彥斌│103年3月│同上 │同上 │莊彥斌駕駛│鋼鐵2,3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24日1時 │ │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 │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 │ │自小貨車,│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四 │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楊清宗 │莊彥斌駕駛│鋼鐵4,3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李天│
│ │李天福│月24日某│區大社里49│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福共同犯竊盜│
│ │ │時許 │1號對面鐵 │ │66-3412 號│ │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罪,莊彥斌累│
│ │ │ │皮屋鴿舍下│ │自小貨車,│ │3.被害人楊清宗之指│犯,處有期徒│
│ │ │ │方 │ │於前開時地│ │ 述 │刑玖月,李天│
│ │ │ │ │ │,與李天福│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福處有期徒刑│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陸月,如易科│
│ │ │ │ │ │取。 │ │ 車明細表、貨車出│罰金,以新臺│
│ │ │ │ │ │ │ │ 租單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壹日。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五 │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77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29日1時 │區國道八號│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南科聯絡道│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新市段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陳信洲之指│捌月。 │
│ │ │ │ │理人陳信│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州)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六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皆展溫室│莊彥斌駕駛│鋼鐵55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李天│
│ │高明鴻│2日1時許│區烏樹里蘭│建築公司│租用之車號│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福共同犯加重│
│ │李天福│ │科一路某工│ │66-3407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竊盜罪,莊彥│
│ │ │ │地(無地址│(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告李天福之自白│斌累犯,處有│
│ │ │ │) │理人李建│於前開時地│ │4.被害人李建平之指│期徒刑捌月,│
│ │ │ │ │平) │,與高明鴻│ │ 述 │李天福處有期│
│ │ │ │ │ │及李天福共│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徒刑柒月。 │
│ │ │ │ │ │同徒手竊取│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ㄇ字型鋼鐵│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七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58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14日1時 │區臺19甲線│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新化段外環│ │RAG-6053 │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道 │(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捌月。 │
│ │ │ │ │理人蔡秉│,於前開時│ │ 述 │ │
│ │ │ │ │男) │地,與高明│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鴻共同徒手│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竊取廢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八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 │莊彥斌駕駛│鋼鐵1,7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19日1時 │區官田里中│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脇68號雞舍│ │66-3407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旁 │ │自小貨車,│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角鐵、鋼│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筋、廢棄短│ │ 租單影本 │ │
│ │ │ │ │ │鐵材。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九 │莊彥斌│103年4月│同上 │同上 │莊彥斌駕駛│鋼鐵1,3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22日1時 │ │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 │ │RAG-6073 │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 │ │號自小貨車│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 │ 述 │ │
│ │ │ │ │ │地,與高明│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鴻共同徒手│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竊取角鐵、│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鋼筋、廢棄│ │ 租單影本 │ │
│ │ │ │ │ │短鐵材。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十 │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山上│田明慶 │莊彥斌駕駛│鋼鐵3,300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莊彥斌犯竊盜│
│ │ │23日0時 │區明和里西│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田明慶之指│罪,累犯,處│
│ │ │30分許 │瓜園(山高│ │RAG-6073 │ │ 述 │有期徒刑柒月│
│ │ │ │潭幹6N1411│ │號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AB67號電桿│ │,於前開時│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地,徒手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取小型鋼筋│ │ 租單影本 │ │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一│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安定│港威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3,74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26日1時 │區南科西向│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聯絡道北段│ │RAG-6053 │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安定區港│(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被害人劉文清之指│柒月。 │
│ │ │ │口) │理人劉文│,於前開時│ │ 述 │ │
│ │ │ │ │清) │地,與高明│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鴻共同徒手│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竊取鋼筋。│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二│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名澄園藝│莊彥斌駕駛│鋼鐵51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李天│
│ │李天福│29日1時 │區烏樹里 │工程公司│租用之車號│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福共同犯竊盜│
│ │ │許 │389號旁道 │ │66-3412 號│ │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罪,莊彥斌累│
│ │ │ │路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楊賓棟之指│犯,處有期徒│
│ │ │ │ │理人楊賓│於前開時地│ │ 述 │刑捌月,李天│
│ │ │ │ │棟) │,與李天福│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福處有期徒刑│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伍月,如易科│
│ │ │ │ │ │取ㄇ字型鋼│ │ 車明細表、貨車出│罰金,以新臺│
│ │ │ │ │ │鐵。 │ │ 租單影本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壹日。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三│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2,49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30日1時 │區國道八號│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南科聯絡道│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新市段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陳信州之指│柒月。 │
│ │ │ │ │理人陳信│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州)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鋼筋。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四│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 │莊彥斌駕駛│鋼鐵2,40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3日1時許│區官田里中│ │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 │脇68號雞舍│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旁 │ │自小貨車,│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捌月。 │
│ │ │ │ │ │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角鐵、鋼│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筋、廢棄短│ │ 租單影本 │ │
│ │ │ │ │ │鐵材。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五│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2,780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莊彥斌犯竊盜│
│ │ │8日23時 │區新中橋下│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余漢勳之指│罪,累犯,處│
│ │ │許 │堤防旁空地│ │66-3412 號│ │ 述 │有期徒刑捌月│
│ │ │ │(曾文溪)│(告訴代│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理人余漢│於前開時地│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勳) │,徒手竊取│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廢鋼筋。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六│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明欣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270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12日1時 │區官田橋旁│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 │ │66-3412 號│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 │(告訴代│自小貨車,│ │3.被害人陳宗元之指│捌月。 │
│ │ │ │ │理人陳宗│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元)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鋼筋。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七│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玉井│坤宇溫室│莊彥斌駕駛│(警方盤查│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莊彥斌共同犯│
│ │高明鴻│15日2時 │區豐里里38│實業公司│租用之車號│後,將
贓物│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累犯│
│ │ │許 │之5號蘭花 │ │66-3412 號│載回原地置│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
│ │ │ │園旁空地 │(告訴代│自小貨車,│放) │3.被害人陳騏駿之指│柒月。 │
│ │ │ │ │理人陳騏│於前開時地│ │ 述 │ │
│ │ │ │ │駿) │,與高明鴻│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 R管。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 │ 租單影本 │ │
├──┼───┼────┼─────┼────┼─────┼─────┼─────────┼──────┤
│十八│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 3,200│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莊彥斌犯竊盜│
│ │ │19日23時│區新中橋下│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余漢勳之指│罪,累犯,處│
│ │ │許 │堤防旁空地│ │RAF-6862 │ │ 述 │有期徒刑柒月│
│ │ │ │(曾文溪)│(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理人余漢│,於前開時│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勳) │地,徒手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取廢鋼筋。│ │ 租單影本 │ │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九│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亞普建設│莊彥斌駕駛│鋼鐵1,180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莊彥斌犯竊盜│
│ │ │24日1時 │區隆田里和│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害人陳文良之指│罪,累犯,處│
│ │ │許 │平街非凡原│ │RAF-6862 │ │ 述 │有期徒刑柒月│
│ │ │ │墅工地 │(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理人陳文│,於前開時│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良) │地,徒手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取ㄇ字型鋼│ │ 租單影本 │ │
│ │ │ │ │ │鐵。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二○│莊彥斌│103年6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造│陳泓瑋駕駛│鋼鐵3,20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莊彥斌、陳泓│
│ │高明鴻│28日1時 │區臺84線學│公司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瑋共同犯加重│
│ │陳泓瑋│許 │甲段下方堤│ │RAL-3317 │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莊彥│
│ │ │ │防旁空地 │(告訴代│號自小貨車│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斌累犯,處有│
│ │ │ │ │理人陳怡│,於前開時│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期徒刑捌月,│
│ │ │ │ │文) │地,與莊彥│ │ 述 │陳泓瑋處有期│
│ │ │ │ │ │斌及高明鴻│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徒刑柒月。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L型鋼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小型H鋼條│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莊彥斌│103年7月│同上 │同上 │陳泓瑋駕駛│鋼鐵4,68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莊彥斌、陳泓│
│ │高明鴻│2日1時許│ │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瑋共同犯加重│
│ │陳泓瑋│ │ │ │RAG-6053 │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莊彥│
│ │ │ │ │ │號自小貨車│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斌累犯,處有│
│ │ │ │ │ │,於前開時│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期徒刑捌月,│
│ │ │ │ │ │地,與莊彥│ │ 述 │陳泓瑋處有期│
│ │ │ │ │ │斌及高明鴻│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徒刑柒月。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L型鋼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小型H鋼條│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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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莊彥斌│103年7月│同上 │同上 │陳泓瑋駕駛│鋼鐵4,860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莊彥斌、陳泓│
│ │高明鴻│3日1時許│ │ │租用之車號│公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瑋共同犯加重│
│ │陳泓瑋│ │ │ │RAG-6053 │ │ 之自白及證述 │竊盜罪,莊彥│
│ │ │ │ │ │號自小貨車│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斌累犯,處有│
│ │ │ │ │ │,於前開時│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期徒刑捌月,│
│ │ │ │ │ │地,與莊彥│ │ 述 │陳泓瑋處有期│
│ │ │ │ │ │斌及高明鴻│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徒刑柒月。 │
│ │ │ │ │ │共同徒手竊│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取L型鋼及│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小型H鋼條│ │ 租單影本 │ │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 │ 之秤量單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8185號
第3202號
被 告 莊彥斌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明鴻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天福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泓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彥斌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
定,於入監執行後經
假釋付
保護管束出監,而於民國100年4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高明鴻則前因
賭博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3月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
詎渠等仍不知悛悔,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莊彥斌與高明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
號二、三、五、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
七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財物。
㈡莊彥斌與李天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
號四、十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㈢莊彥斌與高明鴻、李天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
表編號六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
表編號六所示之財物。
㈣莊彥斌與高明鴻、陳泓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
於附表編號二○至二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
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㈤莊彥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十、十五、
十八、十九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㈥陳泓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地、
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財物。
二、案經本署指揮及陳怡文、蔡秉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
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莊彥斌、高明鴻、李天福、陳泓瑋
於本署
訊問時
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及
大瑰回收場負責人魏碧琴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格上汽車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租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大瑰有
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及現場照片在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嫌應
堪認
定。
二、核被告莊彥斌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為、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被告高明鴻就犯罪事實
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犯罪事實
一㈢、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
;被告李天福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嫌、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被告陳泓瑋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被告莊彥斌、高
明鴻、李天福、陳泓瑋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所示犯行,分
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又被告四人先後各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莊彥斌、高明鴻有事實欄所列前案經判處有期徒刑及
執行完畢情形,有被告二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按,
渠等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
附表
┌──┬────┬─────┬───┬────────┬──────┬─────────┐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被害人│ 行為方式 │ 所得財物 │證據 │
├──┼────┼─────┼───┼────────┼──────┼─────────┤
│ 一 │103年2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陳泓瑋駕駛租用之│鋼鐵2,330公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
│ │25日凌晨│區臺84線學│造公司│車號00-0000號自 │斤 │2.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某時許 │甲段下方堤│(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 述 │
│ │ │防旁空地 │人陳怡│地,以徒手
搬運之│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文) │方式,竊取L型鋼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鐵及小型H型鋼條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二 │103年3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17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2日1時 │區臺19甲線│造有限│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新化段外環│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道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
│ │ │ │蔡秉男│徒手竊取廢鋼筋。│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三 │103年3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2,30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4日1時 │區臺19甲線│造有限│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新化段外環│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道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
│ │ │ │蔡秉男│徒手竊取廢鋼筋。│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四 │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楊清宗│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4,30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月24日某│區大社里49│ │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時許 │1號對面鐵 │ │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
│ │ │皮屋鴿舍下│ │地,與李天福共同│ │3.被害人楊清宗之指│
│ │ │方 │ │徒手竊取伸縮R管 │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五 │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77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9日1時 │區國道八號│造有限│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南科聯絡道│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新市段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陳信洲之指│
│ │ │ │陳信州│徒手竊取廢鋼筋。│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六 │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皆展溫│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550公斤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日1時許│區烏樹里蘭│室建築│車號00-0000號自 │ │ 之自白及證述 │
│ │ │科一路某工│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地(無地址│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及李│ │3.被告李天福之自白│
│ │ │) │李建平│天福共同徒手竊取│ │4.被害人李建平之指│
│ │ │ │) │ㄇ字型鋼鐵。 │ │ 述 │
│ │ │ │ │ │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七 │103年4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58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14日1時 │區臺19甲線│造有限│車號000-0000號自│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新化段外環│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道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
│ │ │ │蔡秉男│徒手竊取廢鋼筋。│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八 │103年4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70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19日1時 │區官田里中│ │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脇68號雞舍│ │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旁 │ │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
│ │ │ │ │徒手竊取角鐵、鋼│ │ 述 │
│ │ │ │ │筋、廢棄短鐵材。│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九 │103年4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30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2日1時 │區官田里中│ │車號000-0000號自│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脇68號雞舍│ │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旁 │ │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
│ │ │ │ │徒手竊取角鐵、鋼│ │ 述 │
│ │ │ │ │筋、廢棄短鐵材。│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 十 │103年4月│臺南市山上│田明慶│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3,300公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23日0時 │區明和里西│ │車號000-0000號自│斤 │2.被害人田明慶之指│
│ │30分許 │瓜園(山高│ │小貨車,於前開時│ │ 述 │
│ │ │潭幹6N1411│ │地,徒手竊取小型│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AB67號電桿│ │鋼筋。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
│十一│103年4月│臺南市安定│港威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3,74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6日1時 │區南科西向│造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聯絡道北段│(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安定區港│人劉文│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劉文清之指│
│ │ │口) │清) │徒手竊取鋼筋。 │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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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名澄園│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510公斤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29日1時 │區烏樹里 │藝工程│車號00-0000號自 │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389號旁道 │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
│ │ │路 │代表人│地,與李天福共同│ │3.被害人楊賓棟之指│
│ │ │ │楊賓棟│徒手竊取ㄇ字型鋼│ │ 述 │
│ │ │ │) │鐵。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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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3年4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2,49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30日1時 │區國道八號│造有限│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南科聯絡道│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新市段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陳信州之指│
│ │ │ │陳信州│徒手竊取鋼筋。 │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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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2,40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3日1時許│區官田里中│ │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 │脇68號雞舍│ │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旁 │ │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
│ │ │ │ │徒手竊取角鐵、鋼│ │ 述 │
│ │ │ │ │筋、廢棄短鐵材。│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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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2,780公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8日23時 │區新中橋下│造公司│車號00-0000號自 │斤 │2.被害人余漢勳之指│
│ │許 │堤防旁空地│(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 述 │
│ │ │(曾文溪)│人余漢│地,徒手竊取廢鋼│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勳) │筋。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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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明欣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270公 │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12日1時 │區官田橋旁│造有限│車號00-0000號自 │斤 │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 │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陳宗元之指│
│ │ │ │陳宗元│徒手竊取鋼筋。 │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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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3年5月│臺南市玉井│坤宇溫│莊彥斌駕駛租用之│(警方盤查後│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15日2時 │區豐里里38│室實業│車號00-0000號自 │,將贓物載回│ 之自白及證述 │
│ │許 │之5號蘭花 │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原地置放。)│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園旁空地 │代表人│地,與高明鴻共同│ │3.被害人陳騏駿之指│
│ │ │ │陳騏駿│徒手竊取R管。 │ │ 述 │
│ │ │ │) │ │ │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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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3,200公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19日23時│區新中橋下│造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斤 │2.被害人余漢勳之指│
│ │許 │堤防旁空地│(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 述 │
│ │ │(曾文溪)│人余漢│地,徒手竊取廢鋼│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勳) │筋。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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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亞普建│莊彥斌駕駛租用之│鋼鐵1,180公 │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
│ │24日1時 │區隆田里和│設有限│車號000-0000號自│斤 │2.被害人陳文良之指│
│ │許 │平街非凡原│公司(│小貨車,於前開時│ │ 述 │
│ │ │墅工地 │代表人│地,徒手竊取ㄇ字│ │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陳文良│型鋼鐵。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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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3年6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陳泓瑋駕駛租用之│鋼鐵3,200公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
│ │28日1時 │區臺84線學│造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許 │甲段下方堤│(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 之自白及證述 │
│ │ │防旁空地 │人陳怡│地,與莊彥斌及高│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 │文) │明鴻共同徒手竊取│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 │L型鋼及小型H鋼條│ │ 述 │
│ │ │ │ │。 │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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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103年7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陳泓瑋駕駛租用之│鋼鐵4,680公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
│ │2日1時許│區臺84線學│造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 │甲段下方堤│(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 之自白及證述 │
│ │ │防旁空地 │人陳怡│地,與莊彥斌及高│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 │文) │明鴻共同徒手竊取│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 │L型鋼及小型H鋼條│ │ 述 │
│ │ │ │ │。 │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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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103年7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陳泓瑋駕駛租用之│鋼鐵4,860公 │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
│ │3日1時許│區臺84線學│造公司│車號000-0000號自│斤 │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
│ │ │甲段下方堤│(代表│小貨車,於前開時│ │ 之自白及證述 │
│ │ │防旁空地 │人陳怡│地,與莊彥斌及高│ │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
│ │ │ │文) │明鴻共同徒手竊取│ │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
│ │ │ │ │L型鋼及小型H鋼條│ │ 述 │
│ │ │ │ │。 │ │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出具之租│
│ │ │ │ │ │ │ 車明細表、貨車出│
│ │ │ │ │ │ │ 租單影本 │
│ │ │ │ │ │ │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
│ │ │ │ │ │ │ 之秤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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