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935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8
96號、第15403號)被告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後,經本院
裁定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偉銘犯如附表「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
叁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均
沒收。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張偉銘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更正事項如附表所載
)。
三、
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㈡、被害人徐美雲104.06.03警詢陳述。
㈢、被害人方育典104.06.05警詢陳述。
㈣、被害人楊秀珠104.06.09警詢陳述。
㈤、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
暨汽車出租單1張(警卷第
28頁)
㈥、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張(警卷第51頁)
㈦、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張(警卷第25頁)
㈧、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警卷第26
頁)
㈨、方以祺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頁及收支明
細各1張(警卷第56至57頁)
㈩、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住宅竊盜案件」勘察採證報告
1份(警第35至36頁)
、刑案現場測繪圖1張(警卷第37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方育典住宅遭竊案」現場勘查
照片4張(警卷第38至39頁)
、監視器擷取照片5張(警卷第22至24頁)
、監視器擷取被告於自動提款機提款照片5張(警卷第29至31頁
)
、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照片4張(警卷第32至33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陳立雄電纜線遭竊案監視器
照片22張(警卷第122至132頁)
、被害人劉惠美警詢陳述。
、被害人陳建宇警詢陳述。
、被害人林青蓉警詢陳述。
、被害人任清花警詢陳述。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現場照片6張(警卷第
119至121頁)
、被害人許裕旭警詢陳述。
、被害人方啟明警詢陳述。
、被害人陳韋戎警詢陳述。
、被害人黃
乃中警詢陳述。
、被害人許鈜鈦警詢陳述。
、被害人陳立雄警詢陳述。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104年7月14日南巿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
鑑驗書1份(警卷第13至13頁反面)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104年1月9日南巿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
鑑驗書1份(警卷第14至15頁)
、證物清單1張(警卷第13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勘察錄表1份(警卷第17
頁)
、東寧派出所現場相片4張(警卷第108至109頁)
、刑案現場照片12張(警卷第18至23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照片10張(警卷第27
至31頁)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張(警卷第34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張(警卷第35頁)
、許鈜鈦車內財物竊盜案14張(警卷第110至116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方啟明銅管遭竊案監視
器照片12張(第一次遭竊)(警卷第39至44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方啟明銅管遭竊案監視器照
片12張(第二次遭竊)(警卷第51至56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方啟明銅管遭竊案監視器照
片2張(第三次遭竊)(警卷第64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所現場照片12張(警卷第45
至50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所現場照片14張(警卷第57
至63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所現場照片32張(警卷第65
至80頁)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張(警卷第84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失竊現場照片5張(警
卷第88至90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黃乃中風車及工具1批等物
、遭竊案監視器照片16張(警卷第91至98頁)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任清花電纜線遭竊案監視器
照片13張(警卷第100至106頁)
四、論罪:
核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
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
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
加重竊盜罪及刑法第339條
之2之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就附
表所示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
科刑:
㈠、犯罪情狀
被告前已有多次犯罪前科,顯未因而記取教訓而心生悔改,
且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另其年僅27歲正值年輕力壯,並非
無謀生能力,再次為本件多次犯行,素行非佳,惟念其
犯後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其學識、經歷、
犯罪動機及所
竊財物價值高低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如附表所犯各次犯行,
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不得科
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再得易科罰分部分,
諭知
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為被告
供犯罪所用之物,經
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
準用同法第454
條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附此敘明。
七、
適用
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3款、第339條之2、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犯罪所得│犯罪手法 │罪名及宣告刑│
偵查案號/│
│ │ │ │或
告訴│ │ │ │本院案號 │
│ │ │ │人 │ │ │ │ │
├──┼────┼────┼───┼────┼──────┼──────┼─────┤
│1 │104 年 5│臺南巿永│劉惠美│車牌號碼│被告持螺絲起│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31 日│康區國光│ │AME-5537│子轉開車牌上│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上午 0 │六街 82 │ │號自用小│螺絲之方式竊│期徒刑柒月。│號(104年 │
│ │時許 │號對面 │ │客車車牌│取得手。 │ │度審易字第│
│ │ │ │ │2 面 │ │ │1411號) │
├──┼────┼────┼───┼────┼──────┼──────┼─────┤
│2 │104 年5 │臺南巿東│東紘企│電纜線約│被告持鋼剪、│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31 日│區青年路│業有限│300公尺(│水果刀、鐵鎚│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凌晨2 時│407 號東│公司 │價值估約│及十字螺絲起│期徒刑壹年。│號(104年 │
│ │46分許 │紘企業股│(告訴 │新臺幣20│子等工具,踰│扣案鋼剪2支 │度審易字第│
│ │ │份有限公│
代理人│萬元) │越東紘企業股│水果刀1支、 │1411號) │
│ │ │司 │林青蓉│ │份有限公司之│鐵鎚1支、螺 │ │
│ │ │ │) │ │側門後,竊取│絲起子、手電│ │
│ │ │ │ │ │得手。 │筒各2支、飼 │ │
│ │ │ │ │ │ │料袋4個、帆 │ │
│ │ │ │ │ │ │布包1個均沒 │ │
│ │ │ │ │ │ │收。 │ │
├──┼────┼────┼───┼────┼──────┼──────┼─────┤
│3 │104 年 6│臺南巿安│徐美雲│車牌號碼│手法不詳 │張偉銘犯竊盜│104 年度偵│
│ │月 3 日 │平區建平│ │AFT-0538│ │罪,處有期徒│字第 10896│
│ │上午 7 │九街 48 │ │自小客車│ │刑陸月,如易│號 (104 年│
│ │時 30 分│號前 │ │車牌0面 │ │科罰金,以新│度審易字第│
│ │許前某時│ │ │ │ │臺幣1千元折 │935號) │
│ │ │ │ │ │ │算1日。 │ │
├──┼────┼────┼───┼────┼──────┼──────┼─────┤
│4 │104 年 6│臺南巿永│方育典│皮夾 1 │被告攀爬圍牆│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5 日 │康區中興│ │個,內有│後自大門侵入│竊盜罪,處有│字第 10896│
│ │上午7時 │里中興街│ │方以祺郵│屋入,在客廳│期徒刑拾月。│號 (104 年│
│ │30 分許 │99號住處│ │局金融卡│內竊取得手。│ │度審易字第│
│ │ │ │ │、身分證│ │ │935號) │
│ │ │ │ │、健保卡│ │ │ │
│ │ │ │ │、學生證│ │ │ │
│ │ │ │ │及現金新│ │ │ │
│ │ │ │ │臺幣 2 │ │ │ │
│ │ │ │ │千元。 │ │ │ │
├──┼────┼────┼───┼────┼──────┼──────┼─────┤
│5 │104 年 6│臺南巿永│方以祺│現金新臺│被告持竊得之│張偉銘犯利用│104 年度偵│
│ │月 5 日 │康區小東│ │幣7萬元 │方以祺金融卡│自動付款設備│字第 10896│
│ │上午 8 │路上之臺│ │ │,以不正方法│
詐欺罪,處有│號 (104 年│
│ │時許 │灣銀行永│ │ │由自動付款設│期徒刑拾月。│度審易字第│
│ │ │康分行 │ │ │備取得方以祺│ │935號) │
│ │ │ │ │ │存放於郵局帳│ │ │
│ │ │ │ │ │號 0000000 │ │ │
│ │ │ │ │ │-0000000 號 │ │ │
│ │ │ │ │ │帳戶內之存款│ │ │
├──┼────┼────┼───┼────┼──────┼──────┼─────┤
│6 │104 年6 │臺南巿東│任清花│電纜線約│被告持油壓剪│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18 日│區崇善路│ │100 公尺│及火槍等工具│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上午 6 │1097 號 │ │(價值估 │,以火槍先燒│期徒刑壹年。│號( 104 │
│ │時許 │頂樓 │ │約新臺幣│熔塑膠管,再│ │年度審易字│
│ │ │ │ │14 萬元 │持油壓剪剪斷│ │第 1411 號│
│ │ │ │ │) │之後竊取得手│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附表誤載│ │ │ │
│ │ │ │ │為 300 │ │ │ │
│ │ │ │ │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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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 年 6│臺南巿南│許裕旭│車牌號碼│被告持螺絲起│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20 日│區慶南街│ │AMG-3315│子轉開車牌上│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上午 0 │201 號 │ │號自用小│螺絲之方式竊│期徒刑柒月。│號( 104 │
│ │時許 │對面停車│ │客車車牌│取得手。 │ │年度審易字│
│ │ │場 │ │2 面 │ │ │第 1411 號│
│ │ │ │ │ │ │ │) │
├──┼────┼────┼───┼────┼──────┼──────┼─────┤
│8 │104 年6 │臺南巿東│方啟明│銅管4袋 │被告持破壞剪│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20 日│區裕農路│ │(附表編 │破壞倉庫鎖頭│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下午 1 │43 巷 4 │ │號 8、9 │及鐵鍊後,竊│期徒刑捌月。│號(104年 │
│ │時 13 分│號倉庫 │ │、10合計│取得手。 │ │度審易字第│
│ │許 │ │ │損失約新│ │ │1411號) │
│ │ │ │ │臺幣 6 │ │ │ │
│ │ │ │ │萬元) │ │ │ │
├──┼────┼────┼───┼────┼──────┼──────┼─────┤
│9 │104 年6 │同上 │同上 │銅管3袋 │被告進入上開│張偉銘犯竊盜│104 年度偵│
│ │月 21 日│ │ │ │未上鎖之倉庫│罪,處有期徒│字第15403 │
│ │上午 7 │ │ │ │竊取得手。 │刑柒月。 │號(104年 │
│ │時許 │ │ │ │ │ │度審易字第│
│ │ │ │ │ │ │ │1411號) │
├──┼────┼────┼───┼────┼──────┼──────┼─────┤
│ │104 年6 │同上 │同上 │銅制鋁片│被告進入上開│張偉銘犯竊盜│104年度偵 │
│ │月 23 日│ │ │4 片 (見│未上鎖之倉庫│罪,處有期徒│字第15403 │
│ │上午 3 │ │ │警卷第 │竊取得手。 │刑柒月。 │號(104年 │
│ │時許 │ │ │38 頁 ) │ │ │度審易字第│
│ │ │ │ │【起訴書│ │ │1411號) │
│ │ │ │ │誤載為銅│ │ │ │
│ │ │ │ │管鋁片】│ │ │ │
├──┼────┼────┼───┼────┼──────┼──────┼─────┤
│ │104 年 6│臺南巿南│陳韋戎│車牌號碼│被告持螺絲起│張偉銘犯加重│104年度偵 │
│ │月 27 日│區大同路│ │6853-UH │子轉開車牌上│竊盜罪,處有│字第15403 │
│ │上午 2 │2 段 750│ │號自用小│螺絲之方式竊│期徒刑柒月。│號(104年 │
│ │時許 │巷 122 │ │客車車牌│取得手。 │ │度審易字第│
│ │ │號前 │ │2 面 │ │ │1411號) │
├──┼────┼────┼───┼────┼──────┼──────┼─────┤
│ │104 年6 │臺南巿東│黃乃中│風車 0 │被告持破壞剪│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27 日│區中華東│ │台、風槍│破壞鐵鍊後竊│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上午 4 │路 3 段 │ │10 把、 │取得手。 │期徒刑壹年。│號( 104 │
│ │時33分許│341 號工│ │木工工具│ │ │年度審易字│
│ │ │地 │ │1 批、銅│ │ │第 1411 號│
│ │ │ │ │線 1 批 │ │ │) │
│ │ │ │ │,價值估│ │ │ │
│ │ │ │ │約新臺幣│ │ │ │
│ │ │ │ │13萬元 │ │ │ │
├──┼────┼────┼───┼────┼──────┼──────┼─────┤
│ │104 年6 │臺南巿東│任清花│電纜線約│被告持油壓剪│張偉銘犯加重│104年度偵 │
│ │月 28 日│區崇善路│ │150 公尺│剪斷後竊取得│竊盜罪,處有│字第15403 │
│ │上午 5 │1097 號 │ │(價值估 │手。 │期徒刑壹年。│號(104年 │
│ │時29分許│頂樓 │ │約新臺幣│ │ │度審易字第│
│ │ │ │ │15 萬元 │ │ │1411號) │
│ │ │ │ │) │ │ │ │
├──┼────┼────┼───┼────┼──────┼──────┼─────┤
│ │104 年7 │臺南巿東│許鈜鈦│電線 3 │被告持石頭敲│張偉銘犯竊盜│104 年度偵│
│ │月 26 日│區東門路│ │綑、電鑽│破車窗玻璃後│罪,處有期徒│字第 15403│
│ │上午 5 │1 段 109│ │1 台、雜│,進入車內竊│刑壹年。 │號(104年 │
│ │時 35 分│號前 (車│ │物等(價│取得手。 │ │度審易字第│
│ │許 │號 │ │值估約新│ │ │1411號) │
│ │ │ACG-9309│ │臺幣 8 │ │ │ │
│ │ │號自小貨│ │千元) │ │ │ │
│ │ │車內) │ │ │ │ │ │
├──┼────┼────┼───┼────┼──────┼──────┼─────┤
│ │104 年8 │臺南巿東│陳立雄│電纜線約│被告踰越該處│張偉銘犯加重│104 年度偵│
│ │月 7 日 │區裕豐街│ │1 批 ( │鐵欄杆後,持│竊盜罪,處有│字第 15403│
│ │上午 0 │222 巷 │ │價值估約│油壓剪破壞倉│期徒刑捌月。│號( 104 │
│ │時 58 分│57 號對 │ │新臺幣 │庫側門鎖頭後│ │年度審易字│
│ │許 │面倉庫 │ │3萬5千元│進入竊取得手│ │第 1411 號│
│ │ │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0896號
被 告 張偉銘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2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偉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6月3日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以
不詳手法竊取徐美雲所有停放在路邊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
客車車牌兩面,得手後將之懸掛於其向和豐國際租賃有限公
司租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以逃避
查緝。
嗣張偉
銘意復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起竊盜犯意,於同年月5日7
時30分許,駕駛上開懸掛車牌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前往
方育典位於臺南市○○區○○里○○街00號住處,徒手從圍
牆攀爬進入後自大門侵入該屋,並在客廳內竊取皮夾1個(
內有方育典之子方以祺所有之郵局金融卡、身分證、健保卡
、學生證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隨即逃逸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所竊得之郵局金融卡,於當
日8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小東路上之「臺灣銀行永康分
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前,擅自以方以祺身分證上所載之
生日輸入密碼,分4次接續以不正方法由該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方以祺所有存放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
存款共7萬元(不包含每筆手續費5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嗣張偉銘侵入方育典上開住處時適為方育典之母楊秀珠發現
,乃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偉銘經本署傳訊不到,其於警詢時就上開犯行
坦承不
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徐美雲、方育典、楊秀珠於警詢時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
汽車出租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交易明細
各1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勘察採證報告1份(含刑
案現場測繪圖、現場勘察紀錄表及勘察採證照片)及現場暨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等在卷
可稽,從而被告犯嫌應
堪
認定。
二、核被告張偉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21
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 永 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5403號
被 告 張偉銘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偉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
人之財物。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查覺有異後,報警究辦
,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張偉銘就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
各項證據在卷
可佐,足徵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嫌。附表所示12罪間,係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扣案之鋼剪2 支、水
果刀1 支、鐵鎚1 支、螺絲起子及手電筒各2 支等物,係被
告所有,且供其為附表編號二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規定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檢察官 彭 盛 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豫 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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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損失財物│被害人│ 證據清單 │所犯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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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5 月31日凌晨12時│車牌0面 │劉惠美│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 │ 。 │條第1 項第│
│ 一 │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可供│ │ │㈡證人即
告訴人劉惠美│3 款。 │
│ │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前往│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臺南市○○區○○○街00號對面│ │ │ │ │
│ │,以螺絲起子轉開車牌上螺絲之│ │ │ │ │
│ │方式,竊取停於該處之車牌號碼│ │ │ │ │
│ │AME-553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 │ │ │ │ │
│ │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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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104 年5 月31日凌晨2 時│電纜線約│林青蓉│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46分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300公尺 │ │ 。 │條第1 項第│
│ │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 │ │㈡證人林青蓉於警詢時│2、3款。 │
│ │可供兇器使用之鋼剪、水果刀、│ │ │ 之證詞。 │ │
│ 二 │鐵鎚及十字螺絲起子等工具,踰│ │ │㈢證人陳建宇於警詢時│ │
│ │越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 │ │ 之證詞。 │ │
│ │東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側門後│ │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 │
│ │,持上開工具竊取該公司內之電│ │ │ 驗書2 份。 │ │
│ │纜線。 │ │ │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一分局刑案現場勘查│ │
│ │ │ │ │ 紀錄表、現場及扣案│ │
│ │ │ │ │ 工具照片共12張暨證│ │
│ │ │ │ │ 物清單1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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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6 月18日上午6 時│電纜線約│任清花│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300公尺 │ │。 │條第1 項第│
│ │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可供│ │ │㈡證人即告訴人任清花│3款。 │
│ 三 │兇器使用之油壓剪及火槍等工具│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自臺南市○區○○路0000號後│ │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巷樓梯進入崇善路1097號頂樓,│ │ │ 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所│ │
│ │以火槍先燒熔塑膠管,再持油壓│ │ │ 製現場照片共10張。│ │
│ │剪剪斷之方式竊取該處之電纜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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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6 月20日凌晨12時│車牌0面 │許裕旭│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 │ 。 │條第1 項第│
│ │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可供│ │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裕旭│3 款。 │
│ │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前往│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四 │在臺南市○區○○街000 號對面│ │ │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
│ │停車場,以螺絲起子轉開車牌螺│ │ │ 細畫面報表1紙。 │ │
│ │絲之方式,竊取停在該處車牌號│ │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 │
│ │碼AMG-3315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 │ │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 │
│ │2 面。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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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6 月20日下午1 時│銅管4袋 │方啟明│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13分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 │ │ 。 │條第1 項第│
│ 五 │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 │ │㈡證人即告訴人方啟明│3款。 │
│ │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 把,前│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往臺南市○區○○路00巷0 號倉│ │ │㈢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
│ │庫,持破壞剪將該倉庫之鎖頭及│ │ │ (警卷第39至50頁) │ │
│ │鐵鍊破獲後,竊取該處之銅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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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年6月21日上午7時許 │銅管3袋 │方啟明│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0 │
│ │,前往臺南市東區裕農路43巷4 │ │ │ 。 │條第1 項 │
│ 六 │號倉庫,推開前已遭破壞之拉門│ │ │㈡證人即告訴人方啟明│ │
│ │後,竊取該處之銅管。 │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 │ │ │㈢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
│ │ │ │ │(警卷第51至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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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104 年6 月23日凌晨3 時│銅管、鋁│方啟明│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0 │
│ │21分許,再度前往臺南市東區裕│片 │ │ 。 │條第1 項 │
│ 七 │農路43巷4 號倉庫,推開前已遭│ │ │㈡證人即告訴人方啟明│ │
│ │破壞之拉門後,竊取銅管、鋁片│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等物。 │ │ │㈢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
│ │ │ │ │(警卷第64至8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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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6 月27日凌晨2 時│車牌0面 │陳韋戎│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 │ 。 │條第1 項第│
│ │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可供│ │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韋戎│3 款。 │
│ 八 │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在臺│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南市南區大同路2 段750 巷122 │ │ │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
│ │號前,以螺絲起子轉開車牌螺絲│ │ │ 細畫面報表1紙。 │ │
│ │之方式,竊取停放在該處車牌號│ │ │ │ │
│ │碼6853-UH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 │ │ │ │
│ │2 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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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6 月27日凌晨4 時│風車2 臺│黃乃中│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33分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風槍10│ │ 。 │條第1 項第│
│ │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把、木工│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乃中│3 款。 │
│ │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把,前 │工具1 批│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九 │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電纜線│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
│ │工地,以破壞剪破壞風車上之鐵│1 批。 │ │ 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所│ │
│ │鍊,竊取風車2臺及電纜線、工 │ │ │ 製現場及監視器錄影│ │
│ │具袋1個(內含風槍、木工工具 │ │ │ 翻拍畫面21張。 │ │
│ │等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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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6 月28日上午5 時│電纜線約│任清花│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29分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150公尺 │ │。 │條第1 項第│
│ 十 │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 │ │㈡證人即告訴人任清花│3 款。 │
│ │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 把,自│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鐵梯│ │ │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
│ │進入1097號之頂樓,以油壓剪剪│ │ │ 共13張。 │ │
│ │斷電纜線之方式竊取電纜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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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4 年7 月26日上午5 時│電線3 捆│許鈜鈦│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0 │
│ │35分許,前往臺南市東區東門路│、電鑽1 │ │ 。 │條第1 項 │
│十一│1 段109 號前,持石頭打破停在│臺、雜物│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鋐鈦│ │
│ │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貨車之窗戶,竊取置於車內之電│ │ │㈢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翻│ │
│ │線、電鑽及雜物等物。 │ │ │ 拍照片共1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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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104 年8 月7 日凌晨12時│電纜線1 │陳立雄│㈠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刑法第321 │
│ │58分許,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批。 │ │ 。 │條第1 項第│
│ │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 │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立雄│2、3款。 │
│十二│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把,前 │ │ │ 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 │ │㈢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翻│ │
│ │對面倉庫,踰越該處鐵門後,再│ │ │ 拍照片共28張。 │ │
│ │持油壓剪破壞倉庫門鎖,竊取置│ │ │ │ │
│ │於其內之電纜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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