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玉蘭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4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毀損部分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關於毀損部分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叔叔
的賣商行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宋玉蘭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
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叔叔的賣商行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其告訴,有
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參,依前述說明,本件關於被訴毀損
部分,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