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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8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玉蘭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4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毀損部分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叔叔 的賣商行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宋玉蘭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叔叔的賣商行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其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前述說明,本件關於被訴毀損 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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