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柯閔維
訴訟
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附民被告 典正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高明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93號業務過失致
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高明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因
告訴人即本件
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