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柯閔維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附民被告  典正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高明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93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高明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因告訴人即本件 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