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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鴻宜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陳俊旭       陳培相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310號 、104年度偵字第10509號、104年度偵字第12846號) ,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鴻宜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不得易科 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螺絲起子壹支 沒收。 陳俊旭共同犯如附表除編號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外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除編號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外所 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陳培相共同犯如附表除編號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外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除編號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外所 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事 實 一、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均曾因竊盜或贓物案件接受徒刑執 行完畢,卻猶未知悔改而組成竊車解體集團以非法途徑獲取 金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攜帶兇器竊盜及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每次皆由陳俊旭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 作案車輛(由身分不詳之男子「蕭錦莉」提供)搭載何鴻宜 尋找目標,鎖定作案目標後即由陳俊旭留在作案車輛負責把 風,再由何鴻宜持具危險性兇器即破窗器與螺絲起子敲破車 窗及撬螺絲頭,進入車內後發動引擎將竊得車輛駕駛離開現 場,嗣兩人又會在隱蔽地點互換車輛駕駛返回由陳培相承租 之鐵皮屋(位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並由陳 俊旭將竊得車輛改懸其他偽造車牌以躲避查緝(偽造車牌均 由「蕭錦莉」提供),最後再由陳培相於該鐵皮屋拆解竊得 車輛,讓何鴻宜以每輛新臺幣(下同)35,000元之價格將零 件賣給「蕭錦莉」,除陳俊旭及陳培相就每輛車各可分配得 到3,000元及8,000元外,每輛車販售所得餘款24,000元皆由 何鴻宜獲得〔各次行竊時間及地點與車輛等細節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3、編號15(同編號23)、編號20至編號22、編號24 至編號109所載〕。 二、何鴻宜復另與陳俊旭及陳培相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由 何鴻宜於民國103年9月4日某時許,在位於嘉義縣○○鄉○ ○○道路交流道下,以45,000元或50,000元之價格向「蕭錦 莉」購買贓車〔如附表編號14(同編號19)所載〕,並將該贓 車駕駛至其所搭建之鐵皮屋(位於其所承租之嘉義縣○○鄉 ○○段○○○○號土地)停放,再由陳俊旭將該贓車駕駛至另棟 鐵皮屋(位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交由陳培相負 責解體,最後交由何鴻宜將該贓車零件分批賣給「恆昌汽材 行」及「蕭錦莉」而共獲得75,000元,陳培相因此獲得報酬 8,000元並由何鴻宜取得其餘獲利。 三、何鴻宜與陳俊旭及陳培相拆夥後又於民國104年1月間和「蕭 錦莉」開始合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攜帶兇器竊盜 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每次皆由「蕭錦莉」駕駛 懸掛偽造車牌之作案車輛搭載何鴻宜尋找目標,鎖定作案目 標後即由何鴻宜留在作案車輛負責把風,再由「蕭錦莉」持 具危險性兇器即破窗器與螺絲起子敲破車窗及撬螺絲頭,進 入車內後發動引擎將竊得車輛駕駛至目的地解體銷贓(途中 會改懸其他偽造車牌以躲避查緝),至於作案車輛則由何鴻 宜負責駕駛離開現場(各次行竊時間及地點與車輛等細節如 附表編號16至編號18、編號110至編號123所載)。何鴻宜就 每次行竊可獲報酬3,000元並由「蕭錦莉」取得其餘獲利。 四、案經蕭洋吉、林易新、張月玲、萬智賢(起訴書誤載為萬志 賢)、王宗瑋、林源富、王琦、柯世德、周梅花、王美玲等 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對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 諱(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 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證卷一〉第3頁至第18頁 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4月20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 、第170頁至第194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6月10日接受警 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196頁第214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 4年7月24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215頁至第266頁 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7月27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 、第267頁至第312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7月28日接受警 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315頁至第344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 104年4月20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497頁至第531 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5月7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 錄、第532頁至第540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7月16日接受 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541頁至第611頁所示被告陳俊旭 於104年7月20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612頁至第6 45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7月22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 筆錄、第648頁至第654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104年4月20日接 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714頁至第734頁所示被告陳培 相於104年6月9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735頁至第 737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104年6月11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 查筆錄、第738頁至第746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104年7月1日 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773頁至第798頁所示被告陳 培相於104年8月6日接受警詢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10號偵查卷宗第1宗〈下稱 偵卷一〉第121頁至第124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4月20日 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79頁至第188頁所示被告何 鴻宜於104年6月10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211頁 至第212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7月24日接受偵訊所製作 之訊問筆錄、第255頁至第265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7月 27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305頁至第312頁所示被 告何鴻宜於104年7月28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10號偵查卷宗第2宗〈 下稱偵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104年4月20 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15頁至第123頁所示被告 陳培相於104年6月9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34頁 至第135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104年6月11日接受偵訊所製作 之訊問筆錄、第175頁至第178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104年7月 1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93頁至第203頁所示被 告陳培相於104年8月6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10號偵查卷宗第6宗〈 下稱偵卷六〉第107頁至第108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4月 20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50頁至第158頁所示被 告陳俊旭於104年6月16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10號偵查卷宗第5宗〈 下稱偵卷五〉第11頁至第13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7月16 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50頁至第59頁所示被告陳 俊旭於104年7月20日接受偵訊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01頁 至第106頁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7月22日接受偵訊所製作 之訊問筆錄、本院104年度聲羈字第105號刑事卷宗〈下稱羈 卷一〉第12頁至第15頁所示被告何鴻宜於104年4月21日接受 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6頁至第18頁所示被告陳培相於 104年4月21日接受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第19頁至第21頁 所示被告陳俊旭於104年4月21日接受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 、本院104年度偵聲字第116號刑事卷宗〈下稱羈卷二〉第12 頁至第14頁所示被告何鴻宜、陳培相、陳俊旭於104年6月16 日接受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13號刑 事卷宗第1宗〈下稱院卷一〉第138頁至第143頁所示準備程 序筆錄),核與證人呂信賢於警詢中所述內容(見證人筆錄 卷宗〈下稱證卷二〉第988頁至第992頁)及被害人林榮貞等 人證稱情節(參附表所載調查筆錄)相合,復有搜索扣押筆 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 證報告1份(見犯罪嫌疑人何鴻宜、陳俊旭、陳培相、黃東正 等4人搜索票影本、拘票影本、搜扣筆錄、逮捕通知書、刑 案資料卷宗〈下稱證卷三〉第1021頁至第1022頁、第1023頁 至第1024頁、第1033頁至第1035頁、第1037頁至第1039頁、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卷宗〈下稱證卷四〉第1233頁至第1282頁 )及如附表所載各項證據可佐,足見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 陳培相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如附表所示犯行,均 堪認定並應依法論科。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僅為行車之許可憑 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參照最 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汽車牌照為行 車之許可憑證……有似菸酒專賣憑證,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之特種文書,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論罪科刑」(參照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9號研討結 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 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 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 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參照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 旨)。核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如附表編號14(同編 號19)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被 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如附表所示其餘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應依刑法第212條規定處 斷)、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關於被告 何鴻宜犯如附表編號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所示各 罪部分,因依被告何鴻宜所述僅能認定所使用偽造車牌係由 共犯「蕭錦莉」提供,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該車牌係由「蕭錦 莉」偽造,故僅能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而不含偽造特種 文書罪,附此敘明。又「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之共犯確有三人以上,始能成立 ,若二人共同竊盜完成之後,為掩護或處分贓物計,與另一 人聯絡,則該一人自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參照最高法 院46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例意旨)。「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 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 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 內」(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刑事判決)。檢 察官雖認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另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惟被告陳培相僅負責於竊得車輛後 將汽車解體,而未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竊盜犯 罪,檢察官僅因共犯有3人以上而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 款之合夥竊盜罪,容有誤會。檢察官對前揭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部分,於起訴書雖漏載起訴法條卻已於事實欄載明該犯罪 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間 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編號14(同編號19)、編號15(同編 號23)、編號20至編號22、編號24至編號109所載部分,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何鴻宜與「蕭錦 莉」間就如附表編號16至編號18、編號110至編號123所載部 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刑法上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 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 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 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 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 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 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如附表所 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為之目的,均在於避免各相對應之攜 帶兇器竊盜行為(例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 為即對應附表編號1所示攜帶兇器竊盜行為)遭警查緝,各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行為與相對應攜帶兇器竊盜行為,又因大部 分行為階段疊合而具有同一性,依社會通念論以想像競合犯 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有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 告何鴻宜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於98年10月16 日入監執行並於100年8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在有 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於100年10 月24日縮刑期滿)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均為累犯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 被告何鴻宜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6 號),於100年1月5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實際上繳納易科 罰金費用日期為99年12月27日)而非於102年2月15日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並經本院調閱執行 卷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4336號執行卷 宗、100年度執再字第16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檢察官於起 訴書關於「何鴻宜曾因贓物案件……於民國102年2月15日執 行完畢」之記載應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陳俊旭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0號),接 受執行後於100年9月4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詳如附表所載),均為累犯而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陳培相前因贓物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 第409號),於98年12月25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詳如附表所載),均為累犯而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分別 對於部分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詳如附表所載),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各符合自首要件各罪減輕其刑。又本 案各罪同時有主刑加重及減輕事由時(詳如附表所載),應 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何鴻宜國小 畢業且家境普通並須扶養其母,前有多項攜帶兇器竊車之前 科紀錄;被告陳俊旭國中畢業且家境勉持並須扶養其祖父及 父母,前有參與攜帶兇器竊取電纜線之前科紀錄(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2號);被告陳培相國中畢業且家境 勉持並須扶養其子,前有多項收受贓車並負責將車拆解之前 科紀錄;被告3人竟猶未知悔改而組成竊車解體集團以非法途 徑獲取金錢,除由被告何鴻宜負責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工具下 手行竊外,並由被告陳俊旭及陳培相分別負責把風及拆解贓 車工作,使遭竊被害人各受有不同程度之財產損害並危害社 會治安(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編號15、編號20至編號2 2、編號24至編號109所載),復共同故買如附表編號14所示 贓車後拆解販售,增加銷贓管道而影響偵查破案之難度,嗣 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因故拆夥後,被告何鴻宜竟又 與「蕭錦莉」合作竊車並負責把風之工作,使更多遭竊被害 人(如附表編號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所載)受有 財產損害而益加危害社會治安,又被告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 培相迄今均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惟念渠等均已坦承犯行而 堪認犯後態度尚可等全部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螺絲起子1支(參見證卷三第1023頁 所示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蕭錦莉」所有,供犯如附表編號 16至編號18及編號110至編號123所示各罪,業據被告何鴻宜 於審理中供稱明確(見院卷一第155頁)。又「共同正犯因相 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 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 應為沒收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刑 事判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 所示。至於供犯本案各罪所用偽造車牌部分因依卷內事證無 從知悉係何人所有,其他供犯本案各罪所用工具亦無法確定 係犯何罪所用之物(參院卷一第155頁所載被告何鴻宜於審理 中供稱:「擊破器2支我都會輪流用,無法確定偷哪壹台車子 的時候用哪壹支」等語),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 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失竊車輛│ 宣 告 刑 │ │ │ (年.月.日 時:分) │ │車牌號碼│ │ ├──┼─────────┼─────────────┼────┼──────────────┤ │ 1 │103.06.07 12:28許 │臺中市○○區○○路與烈美街│3731-Q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交岔路口附近停車場(文小56│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停車場)。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519-N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碧惠,使用者則係其夫林榮貞或其子林永峰,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 │ │ 年月:100年10月)。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犯罪事實一覽表1-18號被害人筆錄暨相關│ │ │ 犯罪事證(涉案車懸掛偽牌相片、被害人失竊車輛懸掛偽牌相片)卷宗〈│ │ │ 下稱證卷五〉第1307頁至第1320頁〕、扣案半面車牌(見犯罪嫌疑人何鴻│ │ │ 宜、陳俊旭、陳培相、黃東正等4人搜索票影本、拘票影本、搜扣筆錄、│ │ │ 逮捕通知書、刑案資料卷宗〈下稱證卷三〉第1038頁至第103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經調閱監視器後雖得知作案車輛懸掛號碼為9519-N3號之偽造車牌(見證卷五第13│ │ │ 11頁、第1314頁至第1319頁),然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 │ │ ,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21頁),依刑法第62│ │ │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 2 │103.06.13 08:00至 │臺中市○○區市○○○路旁某│0395-UF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13 11:34間 │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05-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劉素媛,使用者則係其子李俊穎,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321頁至第132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經調閱監視器後雖得知作案車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為9005-G6號),然警方尚無│ │ │ 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 │ │ 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2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 3 │103.06.14 08:00至 │臺中市○○區○○路與安和一│ABG-1676│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14 08:58許 │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與他輛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碰撞│ │ │ 時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233-N9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仲義,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通行交易時間資料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328頁至第1337頁、第1346頁至第14│ │ │ 0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於失竊車輛內發現號碼為9005-G6號及3265-N2號之偽造車牌各2面,採集指紋送│ │ │ 鑑驗後確認編號9-13號及9-17號指紋與陳俊旭右小指及左中指指紋相符(見證卷五第│ │ │ 1346頁至第1403頁),足見警方已有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 │ │ 俊旭雖於警詢坦承與何鴻宜等人共犯此竊盜罪(見證卷一第323頁至第324頁),仍與│ │ │ 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要件不符。 │ ├──┼─────────┬─────────────┬────┬──────────────┤ │ 4 │103.06.15 09:00至 │臺中市○○區○○○路○段與│0839-Q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15 10:14間 │向上路三段交岔路口附近某停│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車格。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519-N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巽隆實業有限公司,使用者則係黃惠娟,價值約40萬元。另黃蕙娟為其女兒訂│ │ │ 製價值約70萬元之長笛亦因置放於失竊車輛而併同遭竊。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長笛照片2張、現場照片3張、偵查報│ │ │ 告1份、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見證卷五第1404頁至第14│ │ │ 08頁、第1413頁、第1414頁、第1417頁至第1418頁、第1420頁至第1423頁│ │ │ 、證卷三第1029頁至第1030頁、第103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前經調閱監視器後於相近時間及地點發現作案車輛懸掛號碼為9519-N3號之偽造車│ │ │ 牌(見證卷五第1422頁),然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 │ │ 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2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 │ │ 規定減輕其刑。 │ ├──┼─────────┬─────────────┬────┬──────────────┤ │ 5 │103.06.16 08:15至 │臺中市○○區○○路近東大路│1036-N9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17 12:39間 │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519-N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張金素,使用者則係吳宗翰,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425頁至第1430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前經調閱監視器後於相近時間及地點發現作案車輛懸掛號碼為9519-N3號之偽造車│ │ │ 牌(見證卷五第1429頁),然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 │ │ 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26頁),依刑法第62條前規│ │ │ 定減輕其刑。 │ ├──┼─────────┬─────────────┬────┬──────────────┤ │ 6 │103.06.21 12:00至 │臺中市○○區○○○街距離大│8095-UF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21 12:10間 │墩十二街約200公尺處(重劃區│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內道路旁)。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05-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蕭秀玲,使用者則係陳柏凱,價值約2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431頁至第143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經調閱監視器後雖得知作案車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為9005-G6號),然警方尚無│ │ │ 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 │ │ 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2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 7 │103.06.27 14:24至 │臺中市○○區○○路一段202 │3921-UD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27 14:41許 │號對面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於失竊地點附近發現作案車輛時至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 │ │ )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05-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包雯婷,價值約2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440頁至第1441頁、第1445頁至│ │ │ 第145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前經調閱監視器後於相近時間及地點發現作案車輛懸掛號碼為9005-G6號之偽造車│ │ │ 牌(見證卷五第1447頁至第1448頁),然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 │ │ 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29頁),依刑法│ │ │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 8 │103.06.28 09:40許 │臺中市○○區○○○○街與江│0985-N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和街交岔路口附近某停車格。│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昱如,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454頁至第1470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3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 9 │103.07.02 16:00至 │臺中市○○區○○○路近國豐│1916-WG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02 17:17間 │停車場之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05-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張馨心,價值約2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472頁至第148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前經調閱監視器得知作案車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為9005-G6號)跟隨失竊車輛行│ │ │ 駛至福科路及安和路交岔路口後分開逃逸(見證卷五第1474頁至第1477頁),然警方│ │ │ 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 │ │ 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3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103.07.05 09:00至 │臺中市○○區○○○街與益昌│ABN-6195│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05 11:23間 │六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程欣愉,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五第1│ │ │ 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3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1│103.07.13 08:30至 │臺中市○○區○○路與龍富十│ABT-6755│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13 08:43間 │八路交岔路口附近工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工地主任於停車處尚有看到失竊車輛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 │ │ 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229-N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李來好,使用者則係許進旺,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495頁至第150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33頁至第334頁)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12│103.07.18 15:00至 │臺中市○○區○○路及大鵬路│2702-ZW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20 12:15間 │交岔路口附近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519-N3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羅昀渝,價值不詳(於100年出廠且購車價格為56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508頁至第1519之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於103年7月20日埋伏於雲林縣西螺交流道旁涵洞附近,騎乘機車上前查看得知失│ │ │ 竊車輛改懸號碼為9519-N3號之偽造車牌(見證卷五第1519之1頁),然警方尚無確切│ │ │ 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符合自首要│ │ │ 件(見證卷一第33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3│103.07.26 15:00至 │臺中市○○區○○○○路與益│ABT-5706│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26 15:59間 │豐東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258-U3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杜美玲,價值約68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520頁至第153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得知陳俊旭於103年7月26日16時55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內高速公│ │ │ 路涵洞口後排水溝旁,丟棄車上物品且失竊車輛已經改懸上揭偽造車牌(見證卷五第│ │ │ 1528頁至第1531頁),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不符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 │ │ 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36頁)。 │ ├──┼─────────┬─────────────┬────┬──────────────┤ │14│103.08.31 17:30至 │臺中市○○區○○路及順平二│1676-WZ │何鴻宜共同犯故買贓物罪,累犯│ │ │103.09.04 17:31間 │街交岔路口附近。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故買贓物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故買贓物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謝冠民於警詢所述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遠端監視系統得知失竊車輛進入解體工廠時│ │ │ 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按:偵查報告雖記載懸掛偽造車牌(號碼:9157-D5號)之│ │ │ 車輛涉嫌重大,但本案無確切證據足認該車輛係行竊時所使用之作案車輛〕。失竊車輛於駛入解│ │ │ 體工廠時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059-F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雪珍,使用者則係謝冠民,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見│ │ │ 證卷五第1533頁至第1551頁、見證卷二第993頁至第994頁、第995頁至第9│ │ │ 9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前經調閱遠端監視系統後已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涉嫌共同將失竊車輛解│ │ │ 體後販售之犯行〔見證卷五第1546頁至第1551頁、犯罪事實一覽表19-44號涉嫌人拆│ │ │ 解車輛處所監視系(誤載為係)統監錄相片犯罪事證資料卷宗〈下稱證卷七〉第1769頁│ │ │ 至第1794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15│103.10.11 08:37至 │臺中市○○區○○路與安和三│9798-N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11 10:08間 │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出發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行駛於道路時│ │ │ 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車牌之號碼為AHW-268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梁素娥,使用者則係鄭伊茜,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年月:100年9月)。│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五第15│ │ │ 53頁至第1566頁、證卷七第1832頁至第184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32頁至第1843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16│104.01.08 13:30至 │臺中市○○區○○路一段228 │ACE-6505│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1.08 13:39許 │號旁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157-D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周夕弘,使用者則係時祖智,價值約7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567頁至第157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17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7│104.01.09 18:15至 │臺中市○○區○○路近安和西│7032-D5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1.11 10:08間 │路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157-D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李麗卿,使用者則係林昱仁,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577頁至第158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18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8│104.01.12 18:00許 │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9562-Q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蕭洋吉發現遭竊時(如上所載)前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於104年2月28日遭警攔查時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 │ │ 碼9157-D5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洪叔,使用者則係蕭洋吉,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年:101年)。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蒐證影像2紙、刑案照片8張、刑案現│ │ │ 場勘察報告1份(見證卷五第1587頁至第1588頁、第1590頁、第1592頁至第│ │ │ 1593頁、第1595頁至第1602頁、證卷四第1181頁至第123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於104年2月28日攔查失竊車輛後藉由調閱其他監視器已得知何鴻宜涉嫌重大(見│ │ │ 證卷五第1595頁至第1602頁),故不成立自首。 │ ├──┼───────────────────────────────────────────┤ │19│備註:本欄位內容因與編號14相同而不贅載,僅因配合卷證編號而保留編號欄位。 │ ├──┼─────────┬─────────────┬────┬──────────────┤ │20│103.09.24 08:50至 │彰化縣○○鄉○○路○段○○號│AAJ-2817│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9.24 11:38間 │前。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進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黃冠靜,使用者則係黃冠博,估計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犯罪事實一覽表19-44號被│ │ │ 害人筆錄暨相關犯罪事證(涉案車懸掛偽牌照片、被害人失竊車輛懸掛偽牌│ │ │ 照片)卷宗〈下稱證卷六〉第1609頁至第1611頁、證卷七第1795頁至第1806│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795頁至第1806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1│103.10.06 10:30至 │臺中市○○區○○○街○段某│0083-ZK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06 14:19間 │處。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張甘勳最後看見失竊車輛時至經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進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 │ │ )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095-V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張甘勳,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年:98年)。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 │ │ │ 1613頁至第1617頁、證卷七第1807頁至第181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07頁至第1819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2│103.10.10 11:00至 │臺南市○○區○○○街與建平│AHX-8769│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10 13:58間 │七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進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易新,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619頁至第1620│ │ │ 頁、證卷七第1820頁至第183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20頁至第1831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3│備註:本欄位內容因與編號15相同而不贅載,僅因配合卷證編號而保留編號欄位。 │ ├──┼─────────┬─────────────┬────┬──────────────┤ │24│103.10.15 08:19至 │臺南市○區○○路○○○號對面 │RAE-5818│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15 09:17間 │郡南里公有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作案車輛自解體工廠出發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行駛於道│ │ │ 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0952-E8號3095-V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 │ │ 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者則係租用公司即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之員工劉哲宇,價值不詳。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卷六第1636頁至第1642│ │ │ 頁、證卷七第1844頁至第187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44頁至第1877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5│103.10.20 09:30至 │雲林縣○○鎮○○○路○○號前│0385-Q9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20 12:00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張淑文,使用者則係傅冠凱,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卷六第1644頁至第1647│ │ │ 頁、證卷七第1878頁至第1880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78頁至第1880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6│103.10.21 08:30至 │彰化縣○○鎮○道里○○路二│5503-D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21 11:00間 │段某處(北斗家商側門前)。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張月玲,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651頁至第1653│ │ │ 頁、證卷七第1880之1頁至第188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80之1頁至第1882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7│103.10.22 07:10至 │臺南市○區○○路上(崇明國│2718-TG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22 12:52間 │中旁)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鄭銀花,使用者則係李宥婕,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 │ │ 656頁至第1663頁、證卷七第1883頁至第1885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83頁至第1885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8│103.10.25 07:30至 │臺南市○○區○○路旁(統一│7237-Q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25 11:58間 │馬口鐵公司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902-H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萬智賢,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卷六第1665頁至第1667│ │ │ 頁、第1671頁、證卷七第1886頁至第1888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86頁至第1888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29│103.10.27 07:00至 │臺南市歸仁區內臺39線慢車道│9387-F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27 13:50間 │旁(靠近歸仁十二路)。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巨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者則係陳錫鈞,價值約4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673頁至第1675│ │ │ 頁、證卷七第1889頁至第189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89頁至第1891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0│103.10.31 20:00至 │臺南市○區○○路○○○巷底之 │AHX-9665│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2 16:02間 │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扶焯基,價值約3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677頁至第1678│ │ │ 頁、證卷七第1892頁至第1898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92頁至第1898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1│103.11.03 08:10至 │臺中市○○區○○○○路三段│ABY-3122│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3 10:46間 │近五權西路之路邊某處。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漢忠,價值約16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卷六第1680頁至第1687│ │ │ 頁、證卷七第1899頁至第1918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899頁至第1918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2│103.10.23 17:00至 │嘉義縣朴子市○○里○○路29│1250-Q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4 11:04間 │號前。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鄭蔡春美,使用者則係賴昭吟,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689頁至第1691│ │ │ 頁、證卷七第1919頁至第193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919頁至第1936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3│103.11.05 08:00至 │斗六市○○里○○街○○號前。│8965-WL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5 10:40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3095-V2號及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黃寀綺,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年:98年)。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 │ │ 卷六第1693頁至第1694頁、第1697頁至第1699頁、第1701頁至第1702頁、│ │ │ 第1703頁、證卷七第1937頁至第1958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937頁至第1958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4│103.11.06 09:00許 │臺南市善化區綠生活社區前空│AAN-0767│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發現失竊車輛遭竊而離開現場時(如上所載,見證卷六第1710頁)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3095-V2號及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為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緯彥,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卷六第1706頁至第1708│ │ │ 頁、第1710頁至第1711頁、證卷七第1959頁至第1994頁)。該監視器擷取│ │ │ 畫面列印資料顯示攝錄日期為103年11月6日,核與陳緯彥於警詢中所述停│ │ │ 放車輛時間(103年11月7日2時30分)不符,然監視器既已攝錄失竊車輛遭│ │ │ 竊後行駛於道路及駛入鐵皮屋之畫面,陳緯彥又係在調閱監視器發現該車│ │ │ 遭竊行駛於道路時點後才發現失竊,應可推認陳緯彥關於其停放失竊車輛│ │ │ 之時間有記憶錯誤之情形,附此敘明。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959頁至第1994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5│103.11.07 07:40至 │嘉義市○區○○路與民國路交│6308-B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7 10:31間 │岔路口附近(舊燈區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3095-V2號及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為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童盈綺,價值約3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13頁至第1714│ │ │ 頁、證卷七第1995頁至第202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1995頁至第2022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6│103.11.08 08:30至 │臺中市○○區○○○街及朝貴│RAD-1255│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8 10:57間 │路交岔路口附近機車專用停車│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格。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使用者則係薛文琮,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 │ │ │ 1717頁至第1722頁、證卷七第2023頁至第204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023頁至第2042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7│103.11.09 08:50至 │雲林縣○○鎮○○路虎尾帝王│ACH-8813│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09 09:45間 │大廈後方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劉盈淇,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25頁至第1726│ │ │ 頁、證卷七第2043頁至第206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043頁至第2063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8│103.11.10 09:00至 │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旁 │ACJ-8017│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0 14:50間 │之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095-V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沈秀蘭,使用者則係黃士原,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28頁至第1729│ │ │ 頁、證卷七第2064頁至第207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064頁至第2077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39│103.11.11 10:00至 │臺南市○○區○○○街○○號前│AJX-1521│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1 13:30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依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見證卷七第2078頁至第2097頁)可知何鴻宜等人於103年11月11日上│ │ │ 午及下午共行竊兩輛汽車,再參徐信揚(編號40)所述停放汽車及發現遭竊時間均係該日上午而│ │ │ 非下午,足見何鴻宜等人係於該日上午竊得如編號40所載失竊車輛後在該日上午10時許駛入解體│ │ │ 工廠,何鴻宜等人才又出發行竊第二輛失竊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並於該日下午1時30分許│ │ │ 駛入解體工廠,故此部分行竊時間應可限縮為10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至下午1時30分之間某時許│ │ │ 。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0952-E8號及3095-V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為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李建興,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 │ │ 卷六第1733頁至第1734頁、第1737頁、第1739頁、證卷七第2078頁至第20│ │ │ 9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078頁至第2097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40│103.11.11 07:22至 │嘉義市○區○○路與永利一街│ACG-0603│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1 09:30間 │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陳俊旭駕駛作案車輛出發時至徐信揚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 │ │ )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徐信揚,價值約4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41頁至第1743│ │ │ 頁、證卷七第2078頁至第209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078頁至第2097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41│103.11.12 06:01至 │嘉義縣太保市○○○路與嘉朴│AAK-2063│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2 08:57間 │公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何鴻宜駕駛貨車自解體工廠出發時至失竊車輛駛至解體工廠時之│ │ │ 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廖祖強,價值約20萬元至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45頁至第1747│ │ │ 頁、證卷七第2098頁至第211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098頁至第2117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42│103.11.13 08:06至 │嘉義市○區○○路○○○號署嘉 │8712-D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3 10:38間 │醫院旁巷子。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自解體工廠出發時至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 │ │ 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及3095-V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 │ │ 67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蔡羿萱,使用者則係吳櫻桃,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50頁至第1752│ │ │ 頁、證卷七第2118頁至第213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118頁至第2131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43│103.11.14 07:31至 │雲林縣○○鄉○○村○○路二│8533-RV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4 11:10間 │段與新興路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駕駛作案車輛自解體工廠出發時至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間│ │ │ (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858-N2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詹宏昭,價值約2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 │ │ 54頁至第1755頁、第1758頁、證卷七第2132頁至第214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132頁至第2149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44│103.11.15 08:05至 │臺南市○○區○○○道南下方│8200-E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1:15 10:10間 │向路旁(茄拔270號之8正對面)│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鄒榆蓁之同事最後看到失竊車輛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駛入解體工廠時之│ │ │ 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312-N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鄒榆蓁,價值約4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六第1760頁至第1762│ │ │ 頁、證卷七第2150頁至第2170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監視已先得知何鴻宜及陳俊旭與陳培相所組竊車集團涉嫌此竊車犯行(見證│ │ │ 卷七第2150頁至第2170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45│102.01.12 07:40至 │臺南市○市區○○路二段與南│7695-Q5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01.12 10:46間 │科五路交岔路口附近西拉雅公│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園停車場。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5726-L3號(起訴書誤載為5276-L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 │ │ 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沈美容,使用者則係陳竑諺,價值約5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現場照片8紙〔見犯罪事實│ │ │ 一覽表45-70號被害人筆錄暨相關犯罪事證(涉案車懸掛偽牌照片、被害│ │ │ 人失竊車輛懸掛偽牌照片)卷宗〈下稱證卷八〉第2171頁至第2172頁、第│ │ │ 2173頁至第2174頁、第2176頁至第218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4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46│102.03.11 09:17 │臺南市○○區○○○路近臺積│5192-WR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電14廠P5第2停車場路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黃清暉於102年3月11日上班後至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行駛於道路時前(如上所載│ │ │ )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5227-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黃崇音,使用者則係黃清暉,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191頁至第2194│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4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47│102.08.21 07:50至 │臺南市新市區南部科學圓環東│3808-NQ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08.21 09:37間 │路與南科五路停三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239-Q7號或7563-XQ號(按:監視器擷取畫面顯示兩輛係不同│ │ │ 車輛)。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魏淑娟,價值約2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195頁至第2198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4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48│102.09.25 12:38至 │臺南市○○區○○○路靠近北│8330-V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09.25 13:40間 │園一路處路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監視器發現作案車輛時至陳宗憲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291-Q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有德,使用者則係陳宗憲,價值約69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00頁至第220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50頁至第55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49│102.09.28 09:00至 │臺中市○○區○○○路旁(國│8600-A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09.28 13:13間 │安國小側門對面)。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291-Q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黃慧姿,價值約7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八第2204頁至第2206頁、第2208頁至│ │ │ 第221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5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0│102.10.20 11:55至 │臺中市○○區○○○○街旁(│5593-ZD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10.20 12:25間 │靠近福興北路)。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發現作案車輛駛至福星北三街與福星北路交岔路口時至失竊車輛離開該路│ │ │ 口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125-G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劉妃芳,價值不詳(於98年10月出廠且購車價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八第2215頁至第222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5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1│102.11.18 06:50至 │臺南市○○區○○○路考古隊│3167-K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11.18 10:47間 │西側之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125-G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謝坤展,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23頁至第222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5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2│102.11.07 08:40至 │臺南市○○區○○○路第二停│ACK-6316│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11.07 11:36間 │車場外轉彎處路邊。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125-G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奕文,價值約64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28頁至第223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5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3│102.11.09 07:45至 │臺南市○○區○○路○○號(宏│1107-Q9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11.09 14:25間 │葉科技公司)對面。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125-G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阮金鳳,使用者則係阮氏金梅,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33頁至第2235頁、第2236頁至第2238頁、第224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6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4│102.11.22 12:38至 │臺南市○○區○○○路西向車│ACK-1580│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11.22 15:30間 │道路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發現作案車輛進入園區時至莊國雄之同事發現失竊車輛不見時之間(如上│ │ │ 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291-Q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莊國雄,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年月:102年6月)。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46頁至第2250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6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5│102.12.13 08:50至 │臺南○○○區○○○路路燈(│ACK-1351│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2.12.13 09:56間 │編號54-02-03號)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4516-U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蔡淑惠,使用者則係楊士興,價值約52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51頁至第2255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6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6│102.12.20 08:06許 │臺南市○○區○○路○○號(亞│2230-H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美飼料公司)對面。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畫面所顯示失竊車輛離開富強路與力行路交岔路口之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63-K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清香,使用者則係杜佳憲,價值約42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56頁至第2258頁、第2259頁至第2260頁、第2264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63頁至第56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57│103.01.01 08:00至 │臺中市○○區○○○路國豐停│6307-UF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1.01 10:07間 │車場對面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839-K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賴永宏,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八第2265頁至第2267頁、第2271頁至│ │ │ 第227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6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58│103.02.09 06:00至 │臺南市○○區○○街○○○巷口 │8189-E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2.09 12:25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該車失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976-G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莊宥珍,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279頁至第2281│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67頁至第56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59│103.02.18 08:10至 │臺南市○○區○○○路○號(神│1821-D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2.18 09:10間 │隆股份有限公司)前方南側停│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車場第6格停車位。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830-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佳俐,使用者則係林俊男,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282頁至第228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0│103.02.23 11:48至 │臺中市○○區○○○路旁某停│ACH-2371│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2.23 11:56間 │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監視器畫面所顯示作案車輛停靠於失竊車輛後至失竊車輛已遭竊取而迴轉之間(按:│ │ │ 監視器畫面時間快實際時間約2分30秒)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830-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書恆,價值約67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八第2287頁至第2289頁、第2291頁至│ │ │ 第229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1│103.03.01 11:30至 │臺南市○○區○○街與永安二│1987-D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01 14:25間 │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830-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戴彤玲,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299頁至第2301│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2│103.03.02 11:00至 │臺南市○區○○路三段140巷 │ACN-5728│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02 14:16間 │旁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監視器發現失竊車輛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63-K3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沈俐妏,價值約69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305頁至第2313│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3│103.03.03 07:30至 │雲林縣○○鄉○○村○○路52│9925-D9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03 17:05間 │號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宗瑋,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見證卷八第2314頁至第2315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4│103.03.05 09:00至 │臺中市○○區○○○街之朝馬│6732-P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05 15:30間 │工商展覽場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瑜鴻,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八第2317頁至第232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5│103.03.06 08:00至 │臺南市○○區○○街○○○號旁 │ACN-0260│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06 10:42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發現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830-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謝秀花,使用者則係廖翰祥,價值約6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325頁至第2329│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6│103.03.07 09:00至 │臺南市○區○○路○○號前停車│8591-R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07 10:19間 │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830-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詹技靜,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331頁至第2336│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79頁至第58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67│103.03.10 13:01至 │臺中市○○區○○街○○號對面│5039-P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10 13:35間 │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發現作案車輛進入失竊地點時至失竊車輛離開失竊地點時之間(如上所載│ │ │ )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830-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蘇珮嫺,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八第2338頁至第2345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8│103.03.11 09:30至 │臺南市○○區○○街○○○號旁 │5082-H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11 11:35間 │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061-ZX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郭來預,使用者則係王群強,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八第2346頁至第2400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69│103.03.16 16:00至 │臺南市○○區○○街與永安二│2067-XP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19 18:00間 │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061-ZX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宋欽燿,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403頁至第2405│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0│103.03.19 07:35至 │彰化縣○○鄉○○村○○路一│2257-ZK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19 18:00間 │段362號(寶成公司)旁停車場│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許慧文發現該車失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1061-ZX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謝世煌,使用者則係許慧文,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八第2411頁至第2412│ │ │ 頁、第2418頁至至第241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1│103.03.23 08:50至 │臺南市官田區臺1線北上車道3│AAH-7597│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23 13:24間 │06K處。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962-UQ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宜君,價值約56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各1份〔見犯罪事實一覽表71-96號被│ │ │ 害人筆錄暨相關犯罪事證(涉案車懸掛偽牌相片、被害人失竊車輛懸掛偽│ │ │ 牌相片)卷宗〈下稱證卷九〉第2420頁至第2424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2│103.03.24 08:15至 │臺南市○○區○○街○○○號旁 │1090-Q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3.24 20:30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962-UQ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江瓊緞,使用者則係謝奇諴,價值約7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428頁至第2431│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7頁至第58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73│103.04.15 21:50至 │臺南市○○區○○路○○○○號 │8255-WN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16 07:40間 │前(088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915-XS號及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雅音,使用者則係林敬堯,價值約18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436頁至第2441│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8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4│103.04.17 13:00許 │臺中市○○區○○○路○○○號 │5625-T9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前。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賴俊仁於103年4月17日駕駛失竊車輛至學校停放後至其發現遭竊時(如上所載)之間│ │ │ 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美環,使用者則係賴俊仁,估計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見證卷九第24│ │ │ 44頁至第2445頁、第244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5│103.04.17 20:00至 │臺南市○○區○○里○○○街│8851-R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19 19:30間 │66號旁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915-XS號及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賴建玟,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449頁至第2456│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6│103.04.23 14:12至 │臺中市○○區○○○路與漢翔│ACE-2127│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23 14:24間 │路交岔路口附近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發現何鴻宜等人選定作案目標後至行竊得手離開失竊地點時之間(如上所│ │ │ 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洪麗華,使用者則係劉淳綾,價值約7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九第2458頁至第2459頁、第2463頁至│ │ │ 第246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7│103.04.24 08:00至 │臺南市○○路○段○○○巷○號前│3720-UH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24 11:05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915-XS號及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涂月馨,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471頁至第2476│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4頁至第59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78│103.04.26 00:00至 │臺南市○○區○○○路近蓮潭│AAH-7621│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26 12:00間 │南街之某路邊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梁昆傑最後看到失竊車輛時至其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915-XS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梁昆傑,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478頁至第2483│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79│103.04.26 07:00至 │臺南市○○區○○路○○○號(特│0875-NV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27 20:30間 │力屋仁德店)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4760-H5號及8915-XS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隆義,價值約2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485頁至第2494│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0│103.04.28 07:30至 │臺南市○區○○路南聖公園停│6651-UH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28 17:48間 │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915-XS號及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 │ │ 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振銘,使用者則係鄭婉婷,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現場紀錄照片2張、車輛詳 │ │ │ 細資料1紙(見證卷九第2496頁至第250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598頁至第59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81│103.04.29 12:00至 │臺南市○○區○○○街○○號斜│ACK-5709│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4.29 18:00間 │對面路邊。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915-XS號及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廖美娜,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08頁至第2513│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2│103.05.02 09:10許 │臺南市○市區○○里○○路18│5397-Q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2號路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失竊車輛離開停放地點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曾淑惠,使用者則係楊旻豪,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15頁至第2521│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3│103.05.03 07:00至 │臺南市○○區○○路鹽水國小│8917-F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03 10:00間 │後門圍牆旁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915-XS號及6229-WZ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翁美珍,使用者則係邱啟志,價值約4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23頁至第2527│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2頁至第60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84│103.05.04 11:50至 │臺南市○○區○○○路○段25│9488-8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04 14:50間 │0號後方新臨安橋旁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者則係游千灯,價值約4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29頁至第2533│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5│103.05.07 09:40至 │臺南市○里區○○路○○○號對 │AAH-7329│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07 10:50間 │面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4760-H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吳金和,使用者則係吳政憲,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 │ │ 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34頁至第253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6│103.05.10 07:43許 │臺南市善化區善化火車站南側│ACK-6172│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915-XS號及6229-WZ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蔡葉秋敏,使用者則係蔡旻憲,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39頁至第2555│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7│103.05.10 04:30至 │臺南市○○區○○街○○○號對 │9132-E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10 13:29間 │面空地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229-WZ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戴美華,使用者則係陳俊仁,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558頁至第2561│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0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8│103.05.14 23:10至 │臺南市○區○○路○○號(虎尾│ACS-8336│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16 15:00間 │寮市場)旁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6229-WZ號及8915-XS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江李彩華,使用者則係江嘉霖,價值約6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刑案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 │ │ 第2563頁至第2564頁、第2566頁至第2567頁、第2569頁至第257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1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89│103.05.17 09:29許 │彰化市○○街臺電供民眾停車│9225-C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格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229-WZ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徐美玲,使用者則係林源富,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證卷九第2573頁至第2584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15頁至第61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90│103.05.20 10:18許 │臺中市○○區○○○路○○○號 │ACV-2828│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前。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由福科二路右轉福科路時(如上所載)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991-T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許張金枝,使用者則係許文蘋,價值約7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通行交易明細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九第2586頁至第2│ │ │ 588頁至第259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1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1│103.05.21 07:50至 │臺中市○區○○○路○段00號│7912-WE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21 10:38間 │旁空地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長泰,使用者則係謝昀臻,價值約7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九第2598頁至第2604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1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2│103.05.14 18:00至 │臺南市○○區○○路與中山路│0309-D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5.24 13:50間 │240巷交岔路口。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229-WZ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麗蕙,使用者則係易柏澂,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調閱情形紀錄表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 │ │ 見證卷九第2606頁至第261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3│103.06.10 21:00至 │臺南市○區○○路○○巷○號前 │2522-V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11 13:20間 │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05-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丁碧蓉,使用者則係黃致翔,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613頁至第2614│ │ │ 頁、第2617頁至第2619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4│103.06.22 06:40至 │彰化縣○村鄉○○村○○道路│6093-UF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22 19:00間 │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寶,使用者則係黃金粕,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見證卷九第2621頁至第2622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5│103.06.23 09:40至 │臺南市○區○○路○○巷口附近│0977-XK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6.23 12:00間 │521號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005-G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簡秀枝,使用者則係陳碧珊,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627頁至第2633│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6│103.07.01 07:40至 │臺南市○區○○路○○○號(崇明│8006-UJ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01 16:40間 │國中)旁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9005-G6號及6233-N9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素珍,使用者則係邱幸嬋,價值約2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九第2635頁至第2647│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7│103.07.06 07:55至 │臺南市○區○○路○○○巷口附 │2216-NU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06 11:09間 │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楊智名最後看到失竊車輛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 │ │ 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9005-G6號及6233-N9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楊智名,價值約3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調閱處所監錄系統觀閱報告│ │ │ 1份〔見犯罪事實一覽表97-123號被害人筆錄暨相關犯罪事證(涉案車懸掛│ │ │ 偽牌相片、被害人失竊車輛懸掛偽牌相片)卷宗〈下稱證卷十〉第2649頁│ │ │ 至第2650頁、第2651頁第2652頁、第2654頁至第2665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8│103.07.10 22:15至 │臺中市○○區○○路近中平路│3406-N5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11 11:55間 │之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發現該車行駛於道路時(按:監視器畫面時間比實際時│ │ │ 間約晚9分鐘)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呂淑娟,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偵查報告1份(見證卷十第22671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2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99│103.07.13 09:00至 │臺南市○○區○○里○○街13│ACK-0379│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13 14:53間 │8號旁空地。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9519-N3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洪儷榕,使用者則係洪鏡萍,價值約5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674頁至第2682│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0 │103.07.14 10:05至 │南部○○○區○○○路台積電│AAT-2209│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14 10:23間 │14P5場右側200公尺處。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729-N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何小娟,使用者則係黃士龍,價值約63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證│ │ │ 卷十第2683頁至第2687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1 │103.07.14 22:30至 │臺南市○○區○○○街○○號。│1165-K5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15 11:00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陳敏甄最後看到失竊車輛時至其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229-N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林桂霞,使用者則係陳敏甄,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第26│ │ │ 89頁至第2690頁、第2691頁、第2693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3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2 │103.07.30 11:00至 │臺南市○市區○○路與富安七│8512-H2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7.30 11:42間 │街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989-L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258-U3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謝枝梅,使用者則係蔡亞哲,價值約3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697頁至第2705│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3 │103.08.02 06:40至 │臺南市善化區臺1線(小新營3│AHU-0608│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8.02 13:50間 │51號)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989-L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冠龍,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調閱情形紀錄表1份(見證卷十第2707頁至第2711頁│ │ │ )。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5頁至第636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104 │103.08.04 16:30至 │臺南市○區○○路○○號旁停車│4598-Q7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8.05 11:13間 │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查詢交易明細得知失竊車輛通行國道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989-L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吉將環保有限公司,使用者則係陳韋成,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通行交易明細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 │ │ 第2713頁至第2714頁、第2721頁、第2724頁至第272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5 │103.08.08 07:50至 │臺南○○○區○○路○段與南│7516-VG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8.08 13:49間 │科九路西側電線桿(編號38-0│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4-03)旁。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989-L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翁靜琪,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728頁至第2737│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8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6 │103.08.09 21:40至 │臺南市○區○○路與前鋒路交│9173-C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8.10 10:30間 │岔路附近14號停車格(按:依│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陳柏志於警詢所述應係14號停│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車格而非起訴書所載16號停車│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格)。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989-L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吳美煌,使用者則係陳柏志,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739頁至第2752│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39頁至第64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107 │103.08.11 10:12許 │臺南市善化區小新里成功新村│ACY-9959│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7號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遭竊後離開失竊地點時(如上所載)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7989-L7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龔春艷,價值約66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754頁至第2762│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41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8 │103.09.03 07:56至 │臺南市○○區○○○街與平豐│1375-Q9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09.03 13:05間 │路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059-F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李昀茜,價值約5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766頁至第2770│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42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09 │103.10.18 20:00至 │臺南市○○區○○路○○○號對 │7067-RK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3.10.19 16:00間 │面路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陳俊旭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陳培相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陳建男最後看到失竊車輛時至其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095-V2號及0952-E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67│ │ │ 73-Q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詹馥銘(按:陳建男於警詢所述核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所載不符),使用者係│ │ │ 陳建男,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 │ │ 卷十第2772頁至第2774頁、第2776頁至第2777頁、第2778頁至第2781頁)│ │ │ 。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陳俊旭為此竊盜犯行,故陳俊旭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643頁至第64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110 │104.01.01 08:00至 │臺南市○區○○路旁兵配廠停│7160-PS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1.03 15:55間 │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157-D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0181-F5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依珮,使用者則係王俊傑,價值約1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2份(見證卷十第2783頁至第2784│ │ │ 頁、第2786頁至第2789頁、第2790頁至第2795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293頁至第29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111 │104.01.17 13:12許 │雲林縣斗六市○○里○○街19│ABU-1590│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5巷內某處。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 │ │ │ │ │開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參照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時間(如上所載)。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157-D5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羅素春,使用者則係王鈺潔,價值約72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796頁至第2798│ │ │ 頁、第2804頁至第2806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29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12 │104.01.24 14:20至 │臺南市○○區○○路三段296 │0918-XK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1.24 16:06間 │號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5802-H5號。失竊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8851-H3號│ │ │ 及0181-F5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吳蘭芳,使用者則係王琦,價值不詳(廠牌:國瑞、出廠年:96年)。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808頁至第2826│ │ │ 頁)。 │ │ │5.關於自首:何鴻宜雖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見證卷一第296頁),然警方於104年4月19日搜索│ │ │ 扣得偽造車牌(號碼為8851-H3號,見證卷三第1021頁至第1024頁)後,已得推知何鴻│ │ │ 宜涉犯此竊盜罪嫌疑重大,故不成立自首。 │ ├──┼─────────┬─────────────┬────┬──────────────┤ │113 │104.01.31 11:10至 │彰化縣○○鎮○○路○段556 │1215-Q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1.31 14:00間 │巷底。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梁秀卿,使用者則係李爵宇,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見證卷十第2827頁至第2828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29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14 │104.02.02 11:40至 │臺南市○區○○里○○路明亮│4368-C6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2.02 13:16間 │里活動中心前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調閱監視器發現作案車輛行駛至中華西路一段與健康路交岔路口(即作案車輛尚未抵│ │ │ 達新都路前經調閱監視器所能得知最後出現地點,見證卷十第2851頁)至發現失竊車輛行駛於道│ │ │ 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5802-H5號及3287-C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 │ │ 為8851-H3號〔按:起訴書雖記載失竊車輛另懸掛號碼為3287-C8號之偽造車牌,然失竊車輛車身│ │ │ 為白色有天窗且於失竊當日13時16分許尚未改懸偽造車牌(見證卷十第2838頁),懸掛3287-C8號│ │ │ 偽造車牌之車輛車身卻為銀色無天窗且出現於13時16分前(見證卷十第2854頁),故懸掛3287-C│ │ │ 8號偽造車牌之車輛應係作案車輛而非失竊車輛,附此敘明〕。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吳思穎,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831頁至第2857│ │ │ 頁)。 │ │ │5.關於自首:何鴻宜雖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見證卷一第299頁),然警方於104年4月19日搜索│ │ │ 扣得偽造車牌(號碼為8851-H3號,見證卷三第1021頁至第1024頁)後,已得推知何鴻│ │ │ 宜涉犯此竊盜罪嫌疑重大,故不成立自首。 │ ├──┼─────────┬─────────────┬────┬──────────────┤ │115 │104.02.07 16:26許 │臺南市○市區○○里○○路與│ADC-3990│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富林路交岔路口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監視器攝錄行竊過程畫面所顯示歹徒下車開啟車門時(如上所載)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287-C8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鄞聖益,價值約3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859頁至第2866│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0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16 │104.03.08 07:00至 │嘉義縣鹿草鄉三角村八掌溪堤│ACK-8597│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3.08 14:30間 │防旁。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 │ │ │ │ │開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發現遭竊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起訴書誤載懸掛號碼為9126-E6號之偽造車牌)。失竊車輛│ │ │ 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126-E6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高得榮,價值約6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證卷十第2868頁第2870頁、第2873│ │ │ 頁)。 │ │ │5.關於自首:何鴻宜雖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見證卷一第301頁),然警方於104年4月19日搜索│ │ │ 扣得偽造車牌(號碼為9126-E6號)後,已得推知何鴻宜涉犯此竊盜罪嫌疑重大(見證│ │ │ 卷三第1021頁至第1024頁),故均不成立自首。 │ ├──┼─────────┬─────────────┬────┬──────────────┤ │117 │104.03.11 07:30至 │臺南市○區○○路○○○巷○○○號│8209-Q5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3.11 12:34間 │旁空地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551-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8851-H3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張金梅,使用者則係戴振益,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877頁至第2894│ │ │ 頁)。 │ │ │5.關於自首:何鴻宜雖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罪(見證卷一第302頁),然警方於104年4月19日搜索│ │ │ 扣得偽造車牌(號碼為8851-H3號,見證卷三第1021頁至第1024頁)後,已得推知何鴻│ │ │ 宜涉犯此竊盜罪嫌疑重大,故不成立自首。 │ ├──┼─────────┬─────────────┬────┬──────────────┤ │118 │104.03.08 17:00至 │臺南市○區○○路○○巷口停車│1292-F3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3.14 14:00間 │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柯世德所述最後看到失竊車輛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見證卷十第28│ │ │ 97頁所載筆錄內容)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551-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柯景慈,使用者則係柯世德,價值約15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見證卷十第2896頁至第2898頁,另證卷十第2899頁至第2900│ │ │ 頁之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係監視器於104年3月15日所攝錄畫面而與│ │ │ 上開行竊時間不同,附此敘明)。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03頁至第304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119 │104.03.21 19:30至 │嘉義縣朴子市○○路近四維路│7950-D8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3.21 19:57間 │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551-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周梅花,使用者則係鄭國貞,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2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901頁至第2908│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尚無確切證據得合理懷疑何鴻宜為此竊盜犯行,故何鴻宜於警詢中坦承犯此竊盜│ │ │ 罪符合自首要件(見證卷一第305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 │120 │104.03.24 07:25至 │臺南市○○區○○路市議會後│9718-SW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3.24 14:06間 │方網球場旁停車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該車行駛於道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551-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287-C8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陳麗娟,價值約4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910頁至第2928│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於104年3月24日已得知何鴻宜在上開地點竊得失竊車輛(見證卷十第2913頁至第│ │ │ 2914頁),故不成立自首。 │ ├──┼─────────┬─────────────┬────┬──────────────┤ │121 │104.03.29 05:30至 │雲林縣○○鎮○○路與西興路│7839-SH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3.29 15:08間 │口附近(西興路東中線7北3號│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開│ │ │ │電桿對面)。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失竊車輛停放時至經遠端監視系統發現失竊車輛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3551-K2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不詳。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周武郎,使用者則係周宇軒,價值約3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930頁至第2937│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遠端監視系統已得知何鴻宜於該日竊得失竊車輛後駛入嘉義縣六腳鄉朴子溪│ │ │ 旁鐵皮屋內(見證卷十第2932頁至第2937頁),故不成立自首。 │ ├──┼─────────┬─────────────┬────┬──────────────┤ │122 │104.04.11 08:19至 │臺南市○○區○○路與四維路│5309-HK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4.11 12:04間 │交岔路口附近某停車格。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何鴻宜駕駛作案車輛出發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行駛於道│ │ │ 路時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9601-Y5號、6518-Q9號、9126-E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 │ │ │ 造車牌之號碼為2835-D7號。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沈宇成,使用者則係沈宇駿,價值約20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939頁至第2949│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遠端監視系統及調閱監視器已先得知何鴻宜涉犯此次竊盜犯行嫌疑重大(見│ │ │ 證卷十第2941頁至第2949頁),故不成立自首。 │ ├──┼─────────┬─────────────┬────┬──────────────┤ │123 │104.04.12 08:44至 │臺南市○區○○路○○○巷前。 │6175-JG │何鴻宜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104.04.12 12:06間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開│ │ │ │ │ │鎖起子壹支沒收。 │ │ ├─────────┴─────────────┴────┴──────────────┤ │ │備註: │ │ │1.行竊時間為經遠端監視系統得知何鴻宜駕駛作案車輛出發時至調閱監視器得知失竊車輛行駛於道│ │ │ 路時(見證卷十第2952頁至第2953頁所載筆錄內容)之間(如上所載)某時許。 │ │ │2.作案車輛先後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各為9126-E6號。失竊車輛所懸掛偽造車牌之號碼為9601-Y5號│ │ │ 。 │ │ │3.失竊車輛所有人為王美玲,價值約22萬元。 │ │ │4.相關證據(不含自白):調查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列印資料1份(見證卷十第2951頁至第2973│ │ │ 頁)。 │ │ │5.關於自首:警方透過遠端監視系統及調閱監視器已先得知何鴻宜涉犯此次竊盜犯行嫌疑重大(見│ │ │ 證卷十第2955頁至第2973頁),故不成立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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