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06號
第 三 人 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云霏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6號被告梁啟明涉嫌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梁啟明涉嫌背信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4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
「再另行向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申請開立戶名為大立國際
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公司)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
00號)。…並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帳戶收受鳳記公
司分別於100年3月25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37,417元、100
年5月10日匯款19,817元、100年6月10日匯款130,746元、10
0年6月30日匯款4,927元之貨運承攬費用」之內容,依據刑
法第38條之1之規定,恐有沒收大立公司上開財產
之虞,本
院認為大立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大
立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6號案件,被告之
準備程序及檢察官、
被告及
辯護人聲請調查
證據之審理程序多已進行完畢,並將
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
傳喚證人並進行辯論程序
,請大立公司於本院進行辯論程序時,到庭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參與人即大立公司經合
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一、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104年2月24日104年國世臨安字第104
0000016號函
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出處:103偵續
98號卷第279頁至第291頁)。
二、鳳記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0日函暨所附報價單及
請款單(出處:本院卷第220頁至第239頁)。